联讯仪器(688808)股东通讯政策(草案)(H股发行上市后适用)
联讯仪器:股东通讯政策(草案)(H股发行上市后适用)
苏州联讯仪器股份有限公司发布股东通讯政策(草案),该政策将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H股股票并在香港联交所主板上市之日起生效实施。政策明确公司通过上交所网站、披露易网站及公司网站等渠道向股东公平披露信息,董事会负责至少每年审阅一次,董事会秘书负责日常执行。
苏州联讯仪器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通讯政策(草案)
(H 股发行并上市后适用)
苏州联讯仪器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通讯政策(草案)
(H 股发行并上市后适用)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苏州联讯仪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或“公司”)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证券及期货条例》(香港法例第 571 章)《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以下简称“《香港上市规则》”)附录 C1《企业管治守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苏州联讯仪器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和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监管要求的规定,制定本政策。
第二条 本公司奉行向股东公平披露资料和与股东坦诚沟通的基本原则。本
政策所载条文旨在确保本公司股东,包括个人及机构股东(以下统称“股东”),及在适当情况下其他利益相关者(包括一般投资人士),均可适时取得全面、相同及容易理解的本公司资料(包括但不限于本公司的财务表现、战略目标及计划、重大发展、管治及风险概况),从而使股东可在充分了解相关信息的基础上行使股东权利,并加强股东及投资人士与本公司之间的沟通。就本政策而言,“投资人士”包括本公司的准投资者,以及就本公司表现进行报告及分析的分析员。
第三条 本公司董事会(以下简称“董事会”)负责持续与股东及投资人士保
持沟通,并定期审阅股东通讯政策以确保其成效。
第四条 本公司保持坦诚沟通的政策,通过多种渠道向股东及投资人士传达
信息。对于本公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以下简称“上交所”)上市股份的持有人,本公司将依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和上交所的规定,通过上交所官方网站(www.sse.com.cn)、本公司网站(cn.semight.com)及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提供信息披露文件。
所”)上市股份的持有人,本公司将本公司的财务报告(包括中期报告及年度报告),年度股东会及其他可能召开的临时股东会的资料及通知,其他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香港上市规则》等监管要求刊发的披露资料,以及公司通讯及其他公司刊物登载在披露易网站(www.hkexnews.hk)及/或本公司网站(cn.semight.com / en.semight.com)。
第二章 通讯途径
第五条 公司通讯
(一)根据《香港上市规则》第 1.01 条定义所载,“公司通讯”指本公司发出或将予发出以供其任何证券的持有人或投资大众参照或采取行动的任何文件,其中包括但不限于:(a)董事会报告、公司的年度账目及审计师报告,以及(如适用)财务摘要报告;(b)中期报告以及(如适用)中期摘要报告;(c)会议通告;(d)上市文件;(e)通函;(f)委派代表书;(g)公开申请版本(如适用);及(h)聆讯后资料集。
(二)公司通讯将以中、英文版本(或如获许可,以单一语言)按照《香港上市规则》的规定适时向股东及非登记的本公司证券持有人提供,股东及非登记的本公司证券持有人应有权选择公司通讯的语言版本。
(三)在适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股东可选择以印刷形式或通过电子方式接收所选语言(英文或中文)的公司通讯。股东可随时通过邮寄或电邮通知本公司而更改其选择。选择以电子方式接收公司通讯的股东有权免费索取公司通讯的印刷本。股东宜向本公司的香港股份过户登记处提供其联系方式,尤其是电邮地址,以便及时接收公司通讯。
第六条 股东会
(一)股东可参与股东会,如未能出席,可委派代表代其出席并于会上投票。
(二)本公司将对股东会进行适当的安排,以鼓励股东参与。
(三)本公司将不时检讨股东会的开会程序以确保符合《公司章程》《香港上市规则》及适用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的规定并遵循良好的企业管治常规。
如有需要会作出改动,以确保其切合股东需要。
(四)本公司董事会成员(尤其是董事会下属各委员会的主席或他们的代表人)、适当的行政管理人员、外聘审计师及董事认为适当的其他人士应出席股东会回答股东提问。
(五)本公司应按照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机构(包括但不限于中国证监会、上交所、香港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香港联交所等,下同)规定适时向股东提供在股东会上建议的决议案的相关资料,所提供的应是合理需要的资料,以便股东能够就建议的决议案作出有根据的决定。
(六)有关通函及会议材料将根据《公司章程》及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提前发送给股东。
第七条 股东查询
(一)公司已于公司网站披露公司的联系方式,以便股东提出任何有关公司的查询。
(二)股东及投资人士可随时要求索取本公司的公开资料。
(三)H 股股份股东如对名下持股有任何问题,可向本公司的香港股份过户登记处提出。
(四)为了促进及时有效的通讯,H 股股份股东宜向公司的香港股份过户登记处提供其联系方式,尤其是电邮地址。
第八条 公司网站
(一)本公司网站专设投资者关系栏目为股东提供公司信息。股东及投资人士可通过本公司网站获取有关本公司任何重大发展的最新重要资料,本公司网站上登载的资料将定期更新。
(二)本公司发送香港联交所网站予以披露的资料的英文版和中文版(或如获许可,以单一语言)也会随即登载在本公司网站的投资者关系栏目内。有关资料包括但不限于公司通讯及《香港上市规则》不时要求披露的其他信息。
(三)本公司发送上交所网站予以披露的资料亦会随即登载在本公司网站。
(四)从公司网站上亦可获得公司不时刊发的新闻稿及刊物。
第九条 信息披露管理
(一)同一信息需要在境内外市场披露的,公司应当遵守两地关于披露时点、内容及方式的规定,避免境内外投资者获得信息的时间或者内容存在重大差异。
(二)公司通过官网、新媒体平台、投资者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股东会、接受采访或者其他投资者关系管理渠道发布的信息,不得先于法定信息披露渠道披露。
第十条 与资本市场的沟通
(一)本公司会举办各种活动,包括为投资者/分析员举行简介会及与其单独会面、巡回推介、传媒访问及投资者推广活动等,以促进本公司与股东及投资人士之间的沟通。
(二)本公司之指定人员但凡与投资人士、分析员、传媒或其他外界相关人士联络接触或沟通对话,均须遵守有关规则和本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下的披露责任及规定。
第十一条 股东私隐
本公司明白保障股东私隐的重要性,除相关法律及法规规定外,不会在获得股东同意前擅自披露股东资料。本公司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香港法例第 486 章《个人资料(私隐)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采取必要措施保护股东个人信息安全。
第三章 责任与监督
第十二条 董事会负责制定、检讨和监督本政策的实施,以确保符合《香港
上市规则》附录 C1《企业管治守则》及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等要求。董事会应至少每年审阅本政策一次,并在《企业管治报告》中披露本政策的审阅情况及股东通讯的成效。
第十三条 部门责任
(一)董事会秘书负责本政策的日常执行,包括信息披露、股东互动及协调股东查询等事宜,确保查询在合理时间内得到回复。
(二)公司各部门应配合提供必要信息,确保通讯准确及时。
第四章 附则
第十四条 除非有特别说明,本政策所使用的术语与《公司章程》中该等术
语的含义相同。
第十五条 本政策未尽事宜或与本政策生效后现时有效或不时颁布、修改的
法律、法规、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或经合法程序制定或修改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有关法律、法规、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或《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及时修订本政策,报本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十六条 本政策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自公司首次公开发行 H 股股票并在
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主板上市之日起生效并实施。
第十七条 本政策由本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苏州联讯仪器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二六年【】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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