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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峰光电: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制度(北交所上市后适用)

内容摘要

原文摘录:证券代码:874332 证券简称:文峰光电 主办券商:国元证券 淮南文峰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制度(北交所上市后适用)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经 2026 年 10 月 17 日召开的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 并于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后生效实施。…

正文
 证券代码:874332        证券简称:文峰光电        主办券商:国元证券
              淮南文峰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制度(北交所上市后适用)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经 2026 年 10 月 17 日召开的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
并于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后生效实施。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淮南文峰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制度

                (北交所上市后适用)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淮南文峰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保障公司治理结构的稳定性和连续性,维护公司及股东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淮南文峰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全体董事(含独立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因辞
任、任期届满、被解除职务等离职情形。

                    第二章  离职情形与生效条件

    第三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可以在任期届满之前提出辞职。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辞职应当向公司提交书面辞职报告,但不得通过辞职等方式规避其应当承担的职责和义务。董事辞任的,自公司收到通知之日生效;高级管理人员辞职的,自董事会收到辞职报告时生效。除《公司章程》另有规定外,出现下列规定情形的,在改选或补选出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就任前,原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仍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北京证券交易所相关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继续履行职责:

  (一)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董事在任期内辞任导致董事会成员低于法定最低人数;

  (二)审计委员会成员辞职导致审计委员会人数低于法定最低人数,或者欠缺会计专业人士;

  (三)独立董事辞职导致公司董事会或者其专门委员会中独立董事所占比例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规定,或者独立董事中欠缺会计专业人士;
  (四)董事会秘书辞职未完成工作移交或相关公告未披露。

  董事提出辞任的,公司应当在 60 日内完成补选,确保董事会及其专门委员会构成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除前款规定外,独立董事还应当在辞职报告中对任何与其辞职有关或者其认为有必要引起公司股东和债权人注意的情况进行说明。公司应当对独立董事辞职的原因及关注事项予以披露。

    第四条  董事任期从就任之日起计算,至本届董事会任期届满时为止。董事
任期届满未获连任的,自换届的股东会决议通过之日起自动离任。

    第五条  股东会可以决议解任董事,决议作出之日解任生效。无正当理由,
在任期届满前解任董事,董事可以要求公司予以赔偿。

    第六条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其辞职程序适用
本制度的规定。公司与高级管理人员可以在劳动合同中对辞职后的工作交接、竞业限制等事项作出补充约定,但不得与本制度及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相抵触。
    第七条 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董事辞任的,视为同时辞去法定代表人。公司应
当在法定代表人辞任之日起 30 日内确定新的法定代表人。

    第八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担任公司的董事
或高级管理人员:

  (一)根据《公司法》等法律规定及《公司章程》等其他有关规定不得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

  (二)被中国证监会采取不得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市场禁入措施,期限尚未届满;

  (三)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期限尚未届满;

  (四)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北京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发生前款规定情形的,应当立即停止履职,董事会知悉或者应当知悉该事实发生后应当立即按规定解除其职务。

    第九条 公司披露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任公告的,应当在公告中说明离任
时间、离任的具体原因、离任的职务、离任后是否继续在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任职(如继续任职,说明继续任职的情况)、是否存在未履行完毕的公开承诺(如存在,说明相关保障措施)、离任事项对公司影响等情况。按照本制度妥善做好工作交接或接受离任审计,明确保障承诺履行、配合未尽事宜的后续安排。

                    第三章  移交手续与离职后义务

    第十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辞任生效或者任期届满,应向董事会办妥所有
移交手续。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基于诚信原则、以确保公司运营不受影响为前提,完成工作交接。

    第十一条  如离职人员涉及重大投资、关联交易或财务决策等重大事项的,
审计委员会可以决定启动离任审计,并将审计结果向董事会报告。

    第十二条  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利用原职务影响干扰公司正常经
营,或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其对公司和股东承担的忠实义务,在任期结束后并不当然解除,其他忠实义务在其离任之日起 3 年内仍然有效;其他忠实义务的持续期间根据公平的原则决定,视事件发生与离任之间时间的长短,以及与公司的关系在何种情况和条件下结束而另行约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商业秘密保密的义务在其任职结束后仍然有效,直至该秘密成为公开信息。


    第十三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因执行职务而应承担的责任,不
因离任而免除或者终止。

    第十四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时存在尚未履行完毕且在离职后应当继
续履行的承诺的,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继续履行,并且遵守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以及公司对承诺管理的相关规定。如其未按前述承诺或相关规定履行的,公司有权要求其赔偿由此产生的全部损失。公司应当在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生效前,对其是否存在未尽义务、未履行完毕的承诺,是否涉嫌违法违规行为等进行审查,并将审查结果作为办理离职手续及后续追责的依据。

    第十五条  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持有股份比例、持有期限、变动方式、
变动数量、变动价格等作出承诺的,应当严格履行所作出的承诺。

    第十六条 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持股变动应遵守以下规定:

  (一)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离职后 6 个月内不得转让其所持公司股份;
  (二)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期届满前离职的,应当在其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 6 个月内,遵守以下规定:

  1、每年转让的公司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公司股份总数的 25%,因司法强制执行、继承、遗赠、依法分割财产等导致股份变动的除外;

  2、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公司股份;

  3、中国证监会、北京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七条 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全力配合公司对履职期间重大事项的
后续核查,不得拒绝提供必要文件及说明。

    第十八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辞任的,公司应根据中国证监会、北京证券
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章  责任追究机制

    第十九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通过辞任规避其应承担的职责。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通过辞任规避其应承担的职责,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保留追究其相关法律责任的权利。

    第二十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并不免除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辞任行
为产生的相关责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职务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股东、董事会根据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行使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等权利。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
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的,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执行,并由董事会及时修订本制度。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改。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自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
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生效并施行。

                                        淮南文峰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6 年 10 月 1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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