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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马汽车: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制度

内容摘要

原文摘录:海马汽车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海马汽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信息披露暂缓、豁免行为,加强信息披露监管,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5 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

正文

海马汽车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海马汽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信息披露暂缓、豁免行为,加强信息披露监管,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5 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海马汽车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临时报告,在定期报告、临时报告中豁免披露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规定或者要求披露的内容,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不得滥用暂缓或者豁免披露规避信息披露义务、误导投资者,不得实施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违法行为。

第四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审慎确定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履行内部审核程序后实施,并接受深圳证券交易所对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的事后监管。

第二章 暂缓、豁免披露信息的范围

第五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有确实充分的证据证明拟披露的信息涉及国家秘密或者其他因披露可能导致违反国家保密规定、管理
要求的事项(以下统称国家秘密),应当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本制度规定豁免披露。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有保守国家秘密的义务,不得通过信息披露、投资者互动问答、新闻发布、接受采访等任何形式泄露国家秘密,不得以信息涉密为名进行业务宣传。

公司的董事长、董事会秘书应当增强保守国家秘密的法律意识,保证所披露的信息不违反国家保密规定。

第六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信息涉及商业秘密或者保密商务信息(以下统称商业秘密),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尚未公开或者泄露的,可以暂缓或者豁免披露:

(一)属于核心技术信息等,披露后可能引致不正当竞争的;

(二)属于公司自身经营信息,客户、供应商等他人经营信息,披露后可能侵犯公司、他人商业秘密或者严重损害公司、他人利益的;
(三)披露后可能严重损害公司、他人利益的其他情形。

第七条 本制度所称的国家秘密,是指国家有关保密法律法规及部门规章规定的,关系国家安全和利益,依照法定程序确定,在一定时间内只限一定范围的人员知悉,泄露后可能损害国家在政治、经济、国防、外交等领域的安全和利益的信息。

本制度所称的商业秘密,是指国家有关反不正当竞争法律法规及部门规章规定的,不为公众所知悉、具有商业价值并经权利人采取相应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经营信息等商业信息。

第八条暂缓披露的信息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相关信息尚未泄露;

(二)有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已书面承诺保密;

(三)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未发生异常波动。

第九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商业秘密后,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披露:

(一)暂缓、免于披露的原因已经消除;

(二)有关信息难以保密;

(三)有关信息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第十条 公司拟披露的定期报告中有关信息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可以采用代称、汇总概括或者隐去关键信息等方式豁免披露该部分信息。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临时报告中有关信息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可以采用代称、汇总概括或者隐去关键信息等方式豁免披露该部分信息;在采用上述方式处理后披露仍存在泄密风险的,可以豁免披露临时报告。

第十一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披露临时报告或者临时报告中有关内容的,应当在暂缓披露原因消除后及时披露,同时说明将该信息认定为商业秘密的主要理由、内部审核程序以及暂缓披露期限内相关知情人买卖证券的情况等。

第三章 信息披露暂缓、豁免的管理程序

第十二条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由公司董事会统一领导和管理,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公司证券管理部门协助董事会秘书办理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的具体事务。

第十三条 公司相关部门、子公司发生可以暂缓、豁免披露事项时,应当及时向公司证券管理部门提交书面申请并填写《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登记审批表》(附件 1,以下简称《审批表》)。书面申请材料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一)暂缓或豁免披露的事项、内容及情况说明;

(二)申请事项符合暂缓、豁免披露条件的原因、依据;

(三)建议暂缓披露的期限;

(四)已登记的暂缓或豁免事项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

(五)相关内幕人已作出书面保密承诺的情况;

(六)已采取的保密措施;

(七)其他必要的依据材料,包括但不限于相关协议或合同、政府批文、法律法规、法院判决等。

提出申请的相关部门负责人、子公司负责人应当在《审批表》签字,并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

第十四条 证券管理部门对申请拟暂缓、豁免披露的信息是否符合暂缓、豁免披露的条件进行审核,部门负责人在《审批表》中签署处理建议;必要时可由相关部门会签同意后,提交公司董事会秘书审核,报董事长审批。

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暂缓或豁免事项,《审批表》由相关部门负责人、子公司负责人直接提交证券管理部门负责人,报董事会秘书审核,董事长审批。

第十五条 暂缓或豁免披露申请未获董事会秘书审核通过或董事长审批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相关信息。

第十六条 公司暂缓、豁免披露有关信息的,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登记入档,董事长签字确认。公司应当妥善保存有关登记材料,保存期限不得少于 10 年。

第十七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有关信息应当登记以下事项:

(一)暂缓或豁免披露的方式,包括暂缓或豁免披露临时报告、暂缓或豁免披露定期报告或者临时报告中的有关内容等;

(二)暂缓或豁免披露所涉文件类型,包括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季度报告、临时报告等;

(三)暂缓或豁免披露的信息类型,包括临时报告中的重大交易、日常交易或者关联交易,年度报告中的客户、供应商名称等;

(四)暂缓或豁免事项的内部审核流程;

(五)其他公司认为有必要登记的事项。

因涉及商业秘密暂缓或者豁免披露的,除及时登记前款规定的事项外,还应当登记相关信息是否已通过其他方式公开、认定属于商业秘密的主要理由、披露对公司或者他人可能产生的影响、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等事项。

第十八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季度报告公告后 10 日内,将报告期内暂缓或者豁免披露的相关登记材料报送公司海南证监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

第十九条 公司各部门、子公司及其他相关人员在获悉拟暂缓、豁免披露的信息后,应严格按照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制度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工作,切实履行信息保密义务,防止信息泄露,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者配合他人操纵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价格。

第二十条 公司各部门、子公司应密切关注、持续追踪并及时报告相关暂缓与豁免信息披露事项的进展及有关情况、市场传闻。

已暂缓、豁免披露的信息被泄露或者出现市场传闻的,公司应当及时核实相关情况并对外披露。

暂缓、豁免披露的原因已经消除或者期限届满的,公司应当及时公告相关信息,并披露此前该信息暂缓、豁免披露的事由、公司内部登记审核等情况。

第四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一条 公司确立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业务责任追究机制。对于不符合本制度规定的暂缓、豁免情形作暂缓、豁免处理,或者存在违反本制度规定办理暂缓、豁免披露业务等行为,给公司、投资者带来不良影响或损失的,公司将视情况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管理制度的规定对负有直接责任的相关人员和分管责任人等采取相应惩戒措施;涉及违法违规情形的,公司将报送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
及其他有关部门处理。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与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深交所相关监管规则及公司章程规定不一致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深交所相关监管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如与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深交所相关监管规则或公司章程相抵触时,以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深交所相关监管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修改和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附件 1: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登记审批表

申请时间 登记人

申请部门 申请人

事项申请披露类型 □暂缓披露 □ 豁免披露

暂缓/豁免披露

的事项内容

暂缓/豁免披露

的原因和依据

暂缓披露的期限

是否已填报暂缓或 相关内幕人

豁免事项的内幕信 □是 □否 是否出具书 □是 □否
息知情人登记表 面保密承诺

申请部门/单位负

责人审核意见

董事会秘书

审核意见

董事长

审批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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