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正文
东方财富 · 公告大全· 中鼎股份·· 17 天前

中鼎股份: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提示性公告

内容摘要

原文摘录:证券代码:000887 证券简称:中鼎股份 公告编号:2026-067 安徽中鼎密封件股份有限公司 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 募集说明书提示性公告 保荐人(主承销商):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安徽中鼎密封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鼎股份”、“发行人”或“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 19.20 亿元(含本数)可转换公司债券(以下简称“本次发行”或“中鼎转 03”)已获得中国证券监督管理…

正文

证券代码:000887 证券简称:中鼎股份 公告编号:2026-067
安徽中鼎密封件股份有限公司

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

募集说明书提示性公告

保荐人(主承销商):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安徽中鼎密封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鼎股份”、“发行人”或“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 19.20 亿元(含本数)可转换公司债券(以下简称“本次发行”或“中鼎转 03”)已获得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26】1751 号文同意注册。

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的可转债将向发行人在股权登记日收市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原股东优先配售,原股东优先配售后余额部分(含原股东放弃优先配售部分)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交易系统网上向社会公众投资者发行(以下简称“网上发行”)。

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全文及相关资料可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查询。

一、本次发行的基本情况

(一)发行证券的种类及上市

本次发行证券的类型为可转换为公司 A 股股票的可转换公司债券。该可转换公司债券及未来转换的 A 股股票将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

(二)发行规模

本次发行可转债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 192,000.00 万元,发行数量为 19,200,000
张。

(三)票面金额和发行价格

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每张面值为人民币 100.00 元,按面值发行。

(四)债券期限

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期限为自发行之日起 6 年,即自 2026 年 10 月 22
日至 2032 年 10 月 21 日。

(五)债券利率

本次发行的可转债票面利率:第一年 0.10%、第二年 0.30%、第三年 0.60%、第
四年 1.50%、第五年 1.80%、第六年 2.00%。

(六)还本付息的期限和方式

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每年付息一次,到期归还未偿还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本金和最后一年利息。有关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的付息和本金兑付的具体工作将按照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和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相关业务规则办理。

1、年利息计算

年利息指可转债持有人按持有的可转债票面总金额自本次发行首日起每满一年可享受的当期利息,计算公式为:

I=B×i

I:指年利息额;

B:指可转债持有人在计息年度(以下简称“当年”或“每年”)付息债权登记日持有的可转债票面总金额;

i:指当年票面利率。

2、付息方式

(1)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采用每年付息一次的付息方式,计息起始日为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首日。

(2)付息日:每年的付息日为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首日起每满一年的当日。如该日为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下一个交易日,顺延期间不另付息。每相邻的两个付息日之间为一个计息年度。

转股年度有关利息和股利的归属等事项,由公司董事会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定确定。

(3)付息债权登记日:每年的付息债权登记日为每年付息日的前一交易日,公司将在每年付息日之后的五个交易日内支付当年利息。在付息债权登记日前(包括付息债权登记日)申请转换成公司股票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公司不再向其持有人支付本计息年度及以后计息年度的利息。

(4)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所获得利息收入的应付税项由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承担。

(七)转股期限

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期自发行结束之日(2026 年 10 月 28 日,T+4
日)起满六个月后的第一个交易日起至可转换公司债券到期日止,即 2027 年 4 月 28
日至 2032 年 10 月 21 日。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对转股或者不转股有选择权,并于
转股的次日成为上市公司股东。

(八)转股数量的确定方式

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持有人在转股期内申请转股时,转股数量的计算方式为:
Q=V/P,并以去尾法取一股的整数倍。

Q:指可转换公司债券的转股数量;

V:指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申请转股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票面总金额;

P:指申请转股当日有效的转股价格。

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申请转换成的股份须为整数股。转股时不足转换为 1 股的可转换公司债券余额,公司将按照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和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等有关规定,在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转股当日后的五个交易日内以现金兑付该可转换公司债券余额及该余额所对应的当期应计利息,按照四舍五入原则精确到 0.01 元。
(九)转股价格的调整及计算方式

1、初始转股价格的确定依据

本次发行的可转债的初始转股价格为 18.20 元/股,不低于募集说明书公告日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 A 股股票交易均价(若在该二十个交易日内发生过因除权、除息引起股价调整的情形,则对调整前交易日的交易均价按经过相应除权、除息调整后的价格计算)和前一个交易日公司 A 股股票交易均价。

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A股股票交易均价=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A股股票交易总额/该二十个交易日公司 A 股股票交易总量;

前一个交易日公司 A 股股票交易均价=前一个交易日公司 A 股股票交易总额/该
日公司 A 股股票交易总量。

2、转股价格的调整方式

在本次发行之后,当公司发生派送股票股利、转增股本、增发新股(不包括因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而增加的股本)、配股以及派发现金股利等情况,公司将按下述公式进行转股价格的调整(保留小数点后两位,最后一位四舍五入):

派送股票股利或转增股本:P1=P0/(1+n);

增发新股或配股:P1=(P0+A×k)/(1+k);

上述两项同时进行:P1=(P0+A×k)/(1+n+k);

派送现金股利:P1=P0-D;

上述三项同时进行:P1=(P0-D+A×k)/(1+n+k)

其中:P1为调整后转股价;P0为调整前转股价;n 为派送股票股利或转增股本率;A 为增发新股价或配股价;k 为增发新股或配股率;D 为每股派送现金股利。

当公司出现上述股份和/或股东权益变化情况时,将依次进行转股价格调整,并在符合条件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媒体上刊登相关公告,并于公告中载明转股价格调整日、调整办法及暂停转股时期(如需)。当转股价格调整日为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转股申请日或之后、转换股份登记日之前,则该持有人的转股申请按公司调整后的转股价格执行。

当公司可能发生股份回购、合并、分立或任何其他情形使公司股份类别、数量和/或股东权益发生变化从而可能影响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的债权利益或转股衍生权益时,公司将视具体情况按照公平、公正、公允的原则以及充分保护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权益的原则调整转股价格。有关转股价格调整内容及操作办法将依据当时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证券监管部门的相关规定来制订。

(十)转股价格向下修正条款

1、修正权限与修正幅度

在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存续期间,当公司股票在任意连续三十个交易日中至少有十五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低于当期转股价格的 85%时,公司董事会有权提出转股价格向下修正方案并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表决。

上述方案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可实施。股东会进行表决时,持有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的股东应当回避。修正后的转股价格应不低于该次股东会召开日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和前一个交易日均价。同时,修正后的转股价格不得低于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值和股票面值。

若在前述三十个交易日内发生过转股价格调整的情形,则在转股价格调整日前的交易日按调整前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计算,在转股价格调整日及之后的交易日按调整后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格计算。

2、修正程序

如公司决定向下修正转股价格时,公司将在符合条件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媒体上刊登相关公告,公告修正幅度、股权登记日及暂停转股期间(如需)等信息。

从股权登记日后的第一个交易日(即转股价格修正日)开始恢复转股申请并执行修正后的转股价格。

若转股价格修正日为转股申请日或之后、转换股份登记日之前,该类转股申请应按修正后的转股价格执行。

(十一)赎回条款

1、到期赎回条款

在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期满后五个交易日内,公司将以本次发行的可转债的票面面值的 108%(含最后一期年度利息)的价格向可转债持有人赎回全部未转股的可转换公司债券。

2、有条件赎回条款

在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期内,当下述任意一种情形出现时,公司有权决定按照债券面值加当期应计利息的价格赎回全部或部分未转股的可转换公司债券:
(1)在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期内,公司 A 股股票在任意连续三十个交易日中至少有十五个交易日的收盘价格不低于当期转股价格的 130%(含 130%);
(2)当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未转股的票面总金额不足人民币 3,000 万元时。

当期应计利息的计算公式为:IA=B×i×t/365

其中:

IA:指当期应计利息;

B:指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持有的将赎回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票面总金额;

i:指可转债当年票面利率;

t:指计息天数,即从上一个付息日起至本计息年度赎回日止的实际日历天数(算头不算尾)。

若在前述三十个交易日内发生过转股价格调整的情形,则在转股价格调整日前的交易日按调整前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格计算,在转股价格调整日及之后的交易日按调整后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格计算。

(十二)回售条款

1、有条件回售条款

在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最后两个计息年度,如果公司股票在任何连续三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格低于当期转股价的 70%时,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有权将其持有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全部或部分按债券面值加上当期应计利息的价格回售给公司。

若在前述三十个交易日内发生过转股价格因发生派送股票股利、转增股本、增发新股(不包括因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而增加的股本)、配股以及派发现金股利等情况而调整的情形,则在转股价格调整日前的交易日按调整前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格计算,在转股价格调整日及之后的交易日按调整后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格计算。如果出现转股价格向下修正的情况,则上述连续三十个交易日须从转股价格调整之后的第一个交易日起重新计算。

在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最后两个计息年度,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在每年回售条件首次满足后可按上述约定条件行使回售权一次,若在首次满足回售条件而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未在公司届时公告的回售申报期内申报并实施回售的,该计息年度不能再行使回售权,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不能多次行使部分回售权。

2、附加回售条款

若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情况与公司在募集说明书中的承诺情况相比出现重大变化,根据中国证监会或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被认定为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享有一次回售的权利。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有权将其持有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全部或部分按债券面值加上当期应计利息价格回售给公司。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在附加回售条件满足后,可以在公司公告后的附加回售申报期内进行回售,该次附加回售申报期内不实施回售的,不应再行使附加回售权。当期应计利息的计算方式详

见“(十一)赎回条款”的相关内容。

(十三)转股后的股利分配

因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而增加的公司股票享有与原股票同等的权益,在股利发放的股权登记日当日登记在册的所有普通股股东(含因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形成的股东)均参与当期股利分配,享有同等权益。

(十四)发行方式及发行对象

1、发行方式

本次发行的中鼎转 03 向发行人在股权登记日(2026 年 10 月 21 日,T-1 日)收
市后登记在册的原股东优先配售,原股东优先配售后余额部分(含原股东放弃优先配售部分)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向社会公众投资者发行,认购不足 192,000.00 万元的余额由保荐人(主承销商)包销。

(1)向发行人原股东优先配售

原股东可优先配售的中鼎转 03 数量为其在股权登记日(2026 年 10 月 21 日,T-1
日)收市后登记在册的持有中鼎股份的股份数量按每股配售 1.4584 元可转债的比例计算可配售可转债金额,再按 100 元/张的比例转换为张数,每 1 张为一个申购单位,不足 1 张的部分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证券发行人业务指南》执行,即每股配售 0.014584 张可转债。

发行人现有总股本 1,316,489,747 股,无回购专户库存股,可参与本次发行优先配售的 A 股股本为 1,316,489,747 股,按本次发行优先配售比例计算,原股东可优先配售的可转债上限总额约 19,199,686 张,约占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总额 19,200,000 张的99.9984%。由于不足 1 张部分按照《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证券发行人业务指南》(以下简称“《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证券发行人业务指南》”)执行,最终优先配售总数可能略有差异。

原股东的优先配售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进行,配售代码为“080887”,配售简称为“中鼎配债”。原股东可根据自身情况自行决定实际认购的可转债数量。

原股东网上优先配售可转债认购数量不足 1 张的部分按照《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证券发行人业务指南》执行,即所产生的不足 1 张的优先认购数量,按数量大小排序,
数量小的进位给数量大的参与优先配售的原股东,以达到最小记账单位为 1 张,循环进行直至全部配完。

原股东除可参加优先配售外,还可参加优先配售后余额的申购。原股东参与网上优先配售的部分,应当在 T 日申购时缴付足额资金。原股东参与网上优先配售后余额的网上申购时无需缴付申购资金。

(2)网上发行

社会公众投资者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参加网上发行。网上发行申购代码为“070887”,申购简称为“中鼎发债”。每个账户最低申购数量为 10 张(1,000 元),
每 10 张为一个申购单位,超过 10 张的必须是 10 张的整数倍。每个账户申购上限为 1
万张(100 万元),如超过该申购上限,则该笔申购无效。

申购时,投资者无需缴付申购资金。投资者应结合行业监管要求及相应的资产规模或资金规模,合理确定申购金额,不得超资产规模或资金规模申购。保荐人(主承销商)发现投资者不遵守行业监管要求,超过相应资产规模或资金规模申购的,保荐人(主承销商)有权认定该投资者的申购无效。投资者应自主表达申购意向,不得概括委托证券公司代为申购。投资者参与可转债网上申购只能使用一个证券账户。同一投资者使用多个证券账户参与同一只可转债申购的,或投资者使用同一证券账户多次参与同一只可转债申购的,以该投资者的第一笔申购为有效申购,其余申购均为无效申购。申购一经深交所交易系统确认,不得撤销。

确认多个证券账户为同一投资者持有的原则为证券账户注册资料中的“账户持有人名称”“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号码”均相同。证券账户注册资料以 T-1 日日终为准。
2、发行对象

(1)向原股东优先配售:发行公告公布的股权登记日(即 2026 年 10 月 21 日,
T-1 日)收市后登记在册的发行人原股东。

(2)网上发行:持有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证券账户的自然人、法人、证券投资基金以及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投资者(法律法规禁止购买者除外),其中自然人需根据《关于完善可转换公司债券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相关事项
的通知(2025 年修订)》(深证上〔2025〕223 号)等规定已开通向不特定对象发行的可转债交易权限。

(3)本次发行的保荐人(主承销商)的自营账户不得参与网上申购。

(十五)向原股东配售的安排

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将向发行人在股权登记日(2026 年 10月 21 日,T-1 日)收市后登记在册的原股东优先配售。

1、优先配售数量

原股东可优先配售的中鼎转 03 数量为其在股权登记日(2026 年 10 月 21 日,T-1
日)收市后登记在册的持有中鼎股份的股份数量按每股配售 1.4584 元可转债的比例计算可配售可转债金额,再按 100 元/张的比例转换为张数,每 1 张为一个申购单位,不足 1 张的部分按照《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证券发行人业务指南》执行,即每股配售0.014584 张可转债。

发行人现有总股本 1,316,489,747 股,无回购专户库存股,可参与本次发行优先配售的 A 股股本为 1,316,489,747 股,按本次发行优先配售比例计算,原股东可优先配售的可转债上限总额约 19,199,686 张,约占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总额 19,200,000 张的99.9984%。由于不足 1 张部分按照《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证券发行人业务指南》执行,最终优先配售总数可能略有差异。

2、有关优先配售的重要日期

(1)股权登记日(T-1 日):2026 年 10 月 21 日。

(2)优先配售认购时间(T 日):2026 年 10 月 22 日,在深交所交易系统的正
常交易时间,即 9:15~11:30,13:00~15:00 进行,逾期视为自动放弃配售权。如遇重大突发事件影响本次发行,则顺延至下一交易日继续进行。

(3)优先配售缴款时间(T 日):2026 年 10 月 22 日,逾期视为自动放弃配售
权。

3、原股东的优先认购方法

(1)原股东的优先认购方式

原股东的优先认购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进行,配售代码为“080887”,配售简称
为“中鼎配债”。每个账户最小认购单位为 1 张(100 元),超出 1 张必须是 1 张的
整数倍。

若原股东的有效申购数量小于或等于其可优先认购总额,则可按其实际认购量获配中鼎转 03;若原股东的有效认购数量超出其可优先认购总额,则按其实际可优先认购总额获得配售,请投资者仔细查看证券账户内“中鼎配债”的可配余额。

原股东持有的“中鼎股份”股票如托管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证券营业部,则以托管在各营业部的股票分别计算可认购的张数,且必须依照深交所相关业务规则在对应证券营业部进行配售认购。

(2)原股东的优先认购程序

①投资者应根据自己的认购量于认购前存入足额的认购资金。

②投资者当面委托时,填写好认购委托单的各项内容,持本人身份证或法人营业执照、证券账户卡和资金账户卡(确认资金存款额必须大于或等于认购所需的款项)到认购者开户的证券交易网点,办理委托手续。柜台经办人员查验投资者交付的各项凭证,复核无误后方可接受委托。

③投资者通过电话委托或其他自动委托方式委托的,应按各证券交易网点规定办理委托手续。

④投资者的委托一经接受,不得撤单。

⑤原股东除可参加优先配售外,还可参加优先配售后余额的申购。原股东参与优先配售的部分,应当在 T 日申购时缴付足额资金。原股东参与优先配售后余额部分的网上申购时无需缴付申购资金。

(十六)债券持有人会议相关事项

1、债券持有人的权利

①依照其所持有的本次可转债数额享有约定利息;

②根据《募集说明书》约定条件将所持有的本次可转债转为公司股份;

③根据《募集说明书》约定条件行使回售权;

④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等相关规定及本规则参与或委托代理人参与债券持有人会议并行使表决权;

⑤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转让、赠与或质押其所持有的本次可转债;

⑥依照法律、《公司章程》的规定获得有关信息;

⑦按《募集说明书》约定的期限和方式要求公司偿付本次可转债本息;

⑧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所赋予的其作为公司债权人的其他权利。

2、债券持有人的义务

①遵守公司发行本次可转债条款的相关规定;

②依其所认购的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数额缴纳认购资金;

③遵守债券持有人会议形成的有效决议;

④除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等规定以及《募集说明书》约定之外,不得要求公司提前偿付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本金和利息;

⑤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等规定以及《公司章程》规定应当由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承担的其他义务。

3、债券持有人会议的召开情形

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存续期间及期满赎回期限内,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通过债券持有人会议决议方式进行决策:

①拟变更《募集说明书》的约定;

②拟修改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

③拟变更债券受托管理人或受托管理协议的主要内容;

④公司不能按期支付可转换公司债券本息;

⑤公司发生减资(因员工持股计划、股权激励或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回购股份导致的减资除外)、合并等可能导致偿债能力发生重大不利变化,需要决定或者授权采取相应措施;

⑥公司分立、被托管、解散、申请破产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

⑦保证人(如有)、担保物(如有)或其他偿债保障措施发生重大变化;

⑧公司、单独或合计持有本次可转债未偿还债券面值总额 10%以上的债券持有人书面提议召开;

⑨公司管理层不能正常履行职责,导致公司债务清偿能力面临严重不确定性;
⑩公司提出重大债务重组方案的;

?发生其他对债券持有人权益有重大影响的事项;

?根据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及本规则的规定,应当由债券持有人会议审议并决定的其他事项。

公司将在本次发行的募集说明书中约定保护债券持有人权利的办法,以及债券持有人会议的权利、程序和决议生效条件等。

(十七)本次募集资金用途

本次拟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募集资金总额不超过人民币 192,000.00 万元(含本数),扣除发行费用后将全部用于以下项目:

单位:万元

序号 项目名称 总投资额 拟投入募集资金金额
(已扣除财务性投资)

1 智能机器人核心关节制造项目 85,531.74 73,200.00

1.1 智能机器人关节总成制造测试项目 38,967.65 31,200.00

1.2 智能机器人关节核心部件生产制造项目 46,564.09 42,000.00

2 智能热管理系统总成项目 71,365.54 58,200.00

3 新能源汽车智能底盘系统研发结算中心项目 13,101.64 10,600.00

4 补充流动资金

50,000.00 50,000.00

合计 219,998.92 192,000.00

注:上述募集资金拟投入金额的调整已履行董事会审议程序,本次调减系扣除公司自本次发行相关董事会决议日前六个月至今已实施及拟实施的财务性投资 58,000.00 万元。调整后,原“智能机器人本体加工与制造项目”不再使用募集资金,改为以自有或自筹资金投入;“智能机器人关节总成制造测试项目”减少的募集资金部分亦由自有或自筹资金解决。

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到位后,如实际募集资金净额少于拟投入上述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募集资金总额,不足部分由公司以自有资金或自筹资金解决。公司董事会或董事会授权人士将在不改变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前提下,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及项目实际需求,对上述项目的募集资金投入顺序和金额进行适当调整。在本次发行的募集资金到位可使用前,公司将根据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进度的实际情况以自有资金或自筹资金先行投入,并在募集资金到位可使用之后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予以置换。

(十八)募集资金存管

公司已经制定了募集资金管理相关制度,本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募集资金将存放于公司董事会决定的专项账户中,具体开户事宜在发行前由公司董事会及其授权人士确定,在发行公告中披露专项账户信息。

(十九)担保事项

本次发行的可转债不提供担保。

(二十)本次发行方案的有效期

公司本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方案的有效期为十二个月,自发行方案经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计算。

(二十一)受托管理人

公司聘任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作为本期债券的受托管理人,并同意接受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的监督。在本期可转债存续期内,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应当勤勉尽责,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则、募集说明书及《受托管理协议》的规定,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投资者认购或持有本次债券视作同意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作为本次债券的受托管理人,并视作同意《受托管理协议》项下的相关约定及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

(二十二)违约责任及争议解决机制

1、构成可转债违约的情形

(1)发行人未能按照《募集说明书》或其他相关约定,按期足额偿还本次可转债的本金或应计利息(以下合称“还本付息”),但增信机构或其他主体已代为履行偿付义务的除外;

(2)发行人触发《募集说明书》中有关约定,导致发行人应提前还本付息而未足额偿付的,但增信机构或其他主体已代为履行偿付义务的除外;

(3)本次可转债未到期,但有充分证据证明发行人不能按期足额支付债券本金或利息,经法院判决或仲裁机构仲裁,发行人应提前偿还债券本息且未按期足额偿付的;

(4)发行人未按照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规定的程序,私自变更本次债券或本期债券募集资金用途;

(5)发行人不履行或违反《受托管理协议》项下的任何承诺且将对发行人履行本次可转债的还本付息义务产生实质或重大影响,且经受托管理人书面通知,或经单独或合计持有本期未偿还可转债总额 10%以上的债券持有人书面通知,该违约仍未得到纠正;

(6)任何适用的现行或将来的法律、法规、规章、判决,或政府、监管、立法或司法机构或权力部门的指令、法令或命令,或上述规定的解释的变更导致发行人在《受托管理协议》或本次可转债项下义务的履行变得不合法;

(7)发行人信息披露文件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债券持有人遭受损失的;

(8)在本次可转债存续期内,发行人发生解散、注销、被吊销、停业、清算、申请破产或进入破产程序;

(9)在本次债券存续期内,发行人发生其他对本次债券的按期兑付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情形。

2、违约责任

本次可转债发生违约的,发行人承担如下违约责任:

(1)继续履行。本次可转债构成违约情形第(8)项外的其他违约情形的,发行人应当按照《募集说明书》和相关约定,向债券持有人及时、足额支付本金及/或利息以及迟延支付本金及/或利息产生的罚息、违约金等,并就受托管理人因发行人违约事件承担相关责任造成的损失予以赔偿;

(2)协商变更履行方式。本次债券构成违约情形第(8)项外的其他违约情形的,甲方(发行人)可以与本次债券持有人协商变更履行方式,以新达成的方式履行;
当发行人未按时支付本次发行债券的本金、利息和/或逾期利息,或发生其他违约情况时,债券持有人有权直接依法向甲方(发行人)进行追索。受托管理人将依据《受托管理协议》在必要时根据债券持有人会议的授权,参与整顿、和解、重组或者破产的法律程序。如果受托管理人未按《受托管理协议》履行其职责,债券持有人有权追究受托管理人的违约责任。

3、争议解决机制

《债券受托管理协议》下所产生的或与《债券受托管理协议》有关的任何争议,首先应在争议各方之间协商解决。如果协商解决不成,任何一方均有权向甲方(发行人)住所所在地有管辖权的法院起诉。

当产生任何争议及任何争议正按前条约定进行解决时,除争议事项外,各方有权继续行使本协议项下的其他权利,并应履行本协议项下的其他义务。

(二十三)评级事项

东方金诚国际信用评估有限公司对本次发行的可转债进行了信用评级,并出具《安徽中鼎密封件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信用评级报告》(东方金诚债评字【2026】0116 号),评定公司主体信用等级为 AA+,评级展望为稳定,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信用等级为 AA+。

东方金诚国际信用评估有限公司将在本次债券存续期内,每年对公司可转换公司债券至少出具一次跟踪评级报告。

(二十四)可转债上市的时间安排

本次发行期间的主要日程安排如下(如遇不可抗力则顺延):

日期 交易日 发行安排

T-2 日 2026 年 10 月 20 日 披露《募集说明书》及摘要、《募集说明书提示性公告》《发
周二 行公告》《网上路演公告》等文件

T-1 日 2026 年 10 月 21 日 原股东优先配售股权登记日

周三 网上路演

披露《可转债发行提示性公告》

T 日 2026 年 10 月 22 日 原股东优先配售认购日(缴付足额资金)

周四 网上申购(无需缴付申购资金)

确定网上中签率

T+1 日 2026 年 10 月 23 日 披露《网上发行中签率及优先配售结果公告》

周五 网上申购摇号抽签

2026 年 10 月 26 日 披露《中签号码公告》

T+2 日 周一 网上投资者根据中签号码确认认购数量并缴纳认购款(投资
者确保资金账户在 T+2 日日终有足额的可转债认购资金)

T+3 日 2026 年 10 月 27 日 保荐人(主承销商)根据网上资金到账情况确定最终配售结
周二 果和包销金额

T+4 日 2026 年 10 月 28 日 披露《发行结果公告》

周三

注:上述日期为交易日。如相关监管部门要求对上述日程安排进行调整或遇重大突发事件影响发行,发行人将与保荐人(主承销商)协商后修改发行日程并及时公告。

二、发行人和保荐人(主承销商)

(一)发行人:安徽中鼎密封件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安徽省宣城市宁国市宁国经济技术开发区中鼎工业园

联系人:蒋伟坚
电话:0563-4181887
(二)保荐人(主承销商):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长柳路 36 号兴业证券大厦
联系人:投资银行业务总部股权资本市场部
电话:021-20370808

发行人:安徽中鼎密封件股份有限公司
保荐人(主承销商):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26 年 10 月 20 日

(本页无正文,为《安徽中鼎密封件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提示性公告》之盖章页)

安徽中鼎密封件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本页无正文,为《安徽中鼎密封件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提示性公告》之盖章页)

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来源:东方财富 · 公告大全 · data.eastmoney.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