领先股份: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领先半导体科技产业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第五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原文摘录: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 关于深圳市领先半导体科技产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6 年第五次临时股东会的 法律意见书 二〇二六年十月 目 录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2 二、出席本次股东会人员资格......2 三、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3 四、结论意见......3 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 关于深圳市领先半导体科技产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6 年第五次临时股东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深圳市领先半导体科技产业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
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
关于深圳市领先半导体科技产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6 年第五次临时股东会的
法律意见书
二〇二六年十月
目 录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2
二、出席本次股东会人员资格......2
三、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3
四、结论意见......3
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
关于深圳市领先半导体科技产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6 年第五次临时股东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深圳市领先半导体科技产业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的《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的规定,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深圳市领先半导体科技产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列席公司 2026 年第五次临时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对本次股东会的相关事项进行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查了公司提供的包括但不限于如下相关文件:
1. 公司现行有效的公司章程;
2. 公 司 于 2026 年 9 月 25 日 刊 登 于 上 海 证 券 交 易 所 网 站
(https://www.sse.com.cn/)的第五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决议公告;
3. 公 司 于 2026 年 9 月 25 日 刊 登 于 上 海 证 券 交 易 所 网 站
(https://www.sse.com.cn/)的公司董事会关于召开本次股东会的会议通知;
4. 公司本次股东会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的到会登记记录及凭证资料;
5. 公司本次股东会的会议资料。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本次股东会之目的使用,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同公司本次股东会决议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一并公告。
本所律师根据法律法规的有关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的相关法律事项出具如下意见: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1. 根据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公司董事会于 2026 年 9 月 25 日以公告形式
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s://www.sse.com.cn/)刊登了定于 2026 年 10 月 12
日召开本次股东会的通知,列明了会议时间和地点、审议事项、参加方式、股权登记日、联系人等内容。
2. 2026 年 10 月 12 日下午 14 时,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在深圳市南山区留仙
大道塘朗城广场(西区)A 座 40 层召开,会议实际召开的时间、地点符合会议通知及相关公告所载明的内容。
3. 根据本次股东会的会议通知及相关公告,本次股东会的网络投票时间为:
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6 年 10 月 12 日的
交易时间,即 9:15-9:25、9:30-11:30 和 13:00-15:00;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互联网
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6 年 10 月 12 日 9:15 至 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
二、出席本次股东会人员资格
1. 经查验本次股东会股权登记日的公司股东名册及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的持股证明、法定代表人证明及/或授权委托书,并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提供的数据,本所律师确认,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及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情况如下:
(1)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共计 4 名,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数为 37,177,437 股,占股权登记日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4.3452%。
(2)通过网络投票方式参加本次股东会投票的股东共计 108 名,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数为 828,980 股,占股权登记日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5428%。
根据上述信息,通过现场出席和网络投票方式参加本次股东会投票的股东共计 112 名,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数为 38,006,417 股,占股权登记日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4.8880%。
2. 公司部分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出席、列席了本次股东会。
3. 本所律师列席了本次股东会。
4. 公司董事长王强先生主持本次股东会。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出席和列席人员资格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
(一)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会所审议的议案与会议通知所述内容相符,本次股东会没有对会议通知中未列明的事项进行表决,也未出现修改原议案和提出新议案的情形。
(二)本次股东会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进行表决、计票和监票,会议主持人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没有对表决结果提出异议。
(三)经合并统计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本次股东会审议通过了如下议案:
1. 《关于补选独立董事的议案》
2. 《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3. 《为子公司提供担保预计的议案》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相关事项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
的规定,公司本次股东会决议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
(本页为《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领先半导体科技产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6 年第五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的签署页,无正文)
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盖章)
负责人: 经办律师:
赖继红 刘 佳
经办律师:
肖月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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