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英飞:董事会关于本次交易相关主体不存在《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7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相关股票异常交易监管》第十二条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8号——重大资产重组》第三十条规定的不得参与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的情形的说明
原文摘录:深圳英飞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关于本次交易相关主体不存在《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7 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相关股票异常交易监管》第十二条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8 号——重大资产重组》第三十条规定的 不得参与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的情形的说明 深圳英飞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拟向三亚佳讯远纾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交易对方”)出售全资子公司英飞拓(杭州)信息系统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英飞拓系统”)100%股权、全资子公司新普互联(北…
深圳英飞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关于本次交易相关主体不存在《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7 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相关股票异常交易监管》第十二条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8 号——重大资产重组》第三十条规定的
不得参与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的情形的说明
深圳英飞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拟向三亚佳讯远纾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交易对方”)出售全资子公司英飞拓(杭州)信息系统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英飞拓系统”)100%股权、全资子公司新普互联(北京)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普互联”)100%股权(以下简称“本次交易”)。本次交易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
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7 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相关股票异常交易监管》第十二条规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8 号——重大资产重组》第三十条规定,公司董事会经认真核查论证,认为:
本次交易涉及《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7 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相关股票异常交易监管》第六条所列的相关主体(包括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交易对方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前述主体控制的机构,为本次交易提供服务的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及其经办人员、参与本次交易的其他主体等),不存在因涉嫌本次交易
相关的内幕信息被立案调查或者立案侦查的情形,不存在自 2023 年 1 月 1 日起
最近 36 个月内因涉嫌重大资产重组相关的内幕交易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作出行政处罚或被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即前述主体不存在依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7 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相关股票异常交易监管》第十二条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8 号——重大资产重组》第三十条规定不得参与重大资产重组的情形。
特此说明。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系《深圳英飞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关于本次交易相关主体不存在<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7 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相关股票异常交易监管>第十二条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8 号——重大资产重组>第三十条规定的不得参与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的情形的说明》之签章页)
深圳英飞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6 年 11 月 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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