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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景食品: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年报工作规程

内容摘要

原文摘录:仲景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年报工作规程 第一条 为完善仲景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治理机制,强化公司内部控制建设,充分发挥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以下简称“审计委员会”)在年报编制和披露方面的作用,提高信息披露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及《仲景食品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正文

仲景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年报工作规程

第一条 为完善仲景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治理机制,强化公司内部控制建设,充分发挥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以下简称“审计委员会”)在年报编制和披露方面的作用,提高信息披露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及《仲景食品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等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审计委员会在公司年报编制和披露过程中,应当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认真履行职责,勤勉尽责地开展工作,维护公司整体利益。

第三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对公司拟聘的会计师事务所是否具备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以及为公司提供年报审计的注册会计师(以下简称“年审会计师”)的从业资格进行检查。

第四条 公司年度财务报告审计工作的时间安排,由审计委员会、财务负责人与负责公司年度审计工作的会计师事务所协商确定。

第五条 在年审会计师进场前,年审会计师向审计委员会提交审计计划、审计小组人员构成、风险判断、风险及舞弊的测试和评价方法、本年度审计重点等相关资料,审计委员会应就前述事项与年审会计师进行沟通。

第六条 在年审会计师进场后,审计委员会应加强与年审会计师的沟通,关注公司年度财务报告的审计进程,督促年审会计师事务所在约定时限内出具审计报告。

第七条 在年审会计师出具初步审计意见后、正式审计意见前,公司应安排审计委员会与年审会计师的沟通会,沟通审计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审计委员会应当履行监督职责。

第八条 在年度财务报告审计完成后,审计委员会应对审计后的财务报告进行表决,形成决议后提交董事会审核。同时,审计委员会应向董事会提交会计师
事务所履职情况评估及审计委员会履行监督职责情况的报告。

第九条 审计委员会必须重点关注公司在年报审计期间发生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的情形。公司原则上不得在年报审计期间改聘年审会计师事务所,如确需改聘,审计委员会应约见前任和拟改聘会计师事务所,对双方的执业质量做出合理评价,并在对公司改聘理由的充分性做出判断的基础上发表意见,经董事会决议通过后,召开股东会做出决议,并通知被改聘的会计师事务所参会,在股东会上陈述自己的意见。公司应充分披露股东会决议及被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的陈述意见。
第十条 审计委员会在续聘下一年度年审会计师事务所时,应对年审会计师事务所完成本年度审计工作情况及其执业质量做出全面客观的评价,达成肯定性意见后,提交董事会通过并召开股东会决议;形成否定性意见的,应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第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在改聘下一年度年审会计师事务所时,应对前任和拟改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全面了解和恰当评价,形成意见后提交董事会决议,并召开股东会审议。

第十二条 公司财务负责人负责配合年审会计师的审计工作,并进行专业沟通;负责协调审计委员会与年审会计师以及公司管理层的沟通,为审计委员会履行上述职责创造必要条件。

第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行使职权时,公司有关人员应当积极配合,不得拒绝、阻碍或者隐瞒,不得干预其独立行使职权。

第十四条 在公司年报编制和审议期间,审计委员会负有保密义务。在年报披露前,审计委员会不得以任何形式、任何途径向非知情人员泄露公司年报的内容,严防内幕信息泄露、内幕交易等违法违规行为发生。

第十五条 本规程未尽事宜或与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有冲突时,按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等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本规程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规程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施行。

仲景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六年十月

来源:东方财富 · 公告大全 · data.eastmoney.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