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正文
东方财富 · 公告大全· 西安奕材·· 17 天前

西安奕材: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西安奕斯伟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部分限售股及部分战略配售限售股上市流通的核查意见

内容摘要

原文摘录: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西安奕斯伟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部分限售股及部分战略配售限售股上市流通 的核查意见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信证券”“保荐人”)作为西安奕斯伟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西安奕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保荐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号——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及相关文件的规定履行持续督导…

正文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西安奕斯伟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部分限售股及部分战略配售限售股上市流通
的核查意见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信证券”“保荐人”)作为西安奕斯伟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西安奕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保荐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号——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及相关文件的规定履行持续督导职责,对西安奕材首次公开发行部分限售股及部分战略配售限售股上市流通事项进行了审慎核查,核查情况及核查意见如下:
一、本次上市流通的限售股份概况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西安奕斯伟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5〕1853 号),西安奕斯伟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西安奕材”)首次向社会公开发行人
民币普通股(A 股)537,800,000 股,并于 2025 年 10 月 28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
科创板上市,发行完成后公司总股本为 4,037,800,000 股,其中有限售条件流通股为 3,873,182,414 股,无限售条件流通股为 164,617,586 股。

本次上市流通的限售股为公司首次公开发行部分限售股及部分战略配售限售
股,对应股东 70 名,股份数量为 2,836,860,447 股,占公司股本总数的 70.26%。
其中,部分战略配售限售股上市流通数量为 257,299,072股,对应限售股股东数量为 19 名;除战略配售限售股外,首次公开发行部分限售股上市流通数量为2,579,561,375股,对应限售股股东数量为51名。前述限售股锁定期为自公司首次
公开发行并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该部分限售股锁定期即将届满,将于 2026 年 10
月 28 日起上市流通。具体详见公司于 2025 年 10 月 24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www.sse.com.cn)上披露的《西安奕斯伟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
股票科创板上市公告书》。
二、本次上市流通的限售股形成后至今公司股本数量变化情况

本次上市流通的限售股属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部分限售股及部分战略配售限售股,自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限售股形成至本核查意见披露日,公司未发生因利润分配、公积金转增等导致股本数量变化的情况。
三、本次上市流通的限售股的有关承诺

(一)公司股东陕西省集成电路产业投资基金(有限合伙)关于股份限售的相关承诺:

“一、股份锁定承诺及约束措施

1、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之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单位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2、本单位将严格遵守《上市公司股东减持股份管理暂行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5 号——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证券交易所规则的要求。

3、如本单位违反了关于股份锁定期承诺的相关内容,则由此所得的收益归公司。本单位在接到公司董事会发出的本单位违反了关于股份锁定期承诺的通知之日起 20 日内将有关收益交给公司。

二、持股意向、减持意向承诺及约束措施

1、本单位将严格根据证券监管机构、证券交易所等有权部门颁布的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以及本单位就持股锁定事项出具的相关承诺执行有关股份限售事项;在证券监管机构、证券交易所等有权部门颁布的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以及本单位股份锁定承诺规定的限售期内,本单位不会进行任何违反相关规定及股份锁定承诺的股份减持行为。

2、在本单位股份锁定承诺规定的限售期满后,若本单位因故需转让本单位持有的公司股份,本单位就减持公司股份事宜承诺如下:

(1)减持条件

A、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本单位所持公司股份锁定期届满;

B、本单位承诺的所持公司股份锁定期届满;

C、本单位不存在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不得转让股份的情形。

(2)减持数量

本单位将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证券交易所规则进行减持,采取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减持公司股份的,在任意连续 90 个自然日内,减持股份的总数不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 1%;采取大宗交易方式减持公司股份的,在任意连续 90 个自然日内,减持股份的总数不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 2%;采取协议转让方式减持的,单个受让方的受让比例不低于公司股份总数的 5%。

(3)减持方式

本单位减持所持有的公司股份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减持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二级市场竞价交易方式、大宗交易方式、协议转让方式等。
(4)减持价格

若本单位在所持公司股份锁定期届满后二十四个月内减持的,减持价格的预期为不低于首次公开发行上市的发行价(若公司股票发生派发股利、送红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或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发行价应相应作除权、除息调整)。
(5)信息披露

在本单位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期间,如本单位确定依法减持公司股份的,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或大宗交易方式首次减持的在减持前 15 个交易日予以公告,通过其他方式减持的在减持前 3个交易日予以公告,并按照相关规定及时、准确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减持期限届满后,若拟继续减持股份,则需按照上述安排再次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3、本单位减持公司股份的,将促使受让方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及证券交易所规则关于股份减持的相关规定。

4、如果本单位违反了有关承诺减持而获得的任何收益将归公司,本单位在接
到公司董事会发出的本单位违反了关于股份减持承诺的通知之日起 20 日内将有关收益交给公司。

5、本承诺函出具日后,如果相关监管规则不再对某项承诺内容予以要求时,相应部分自行终止。如果监管规则对股份锁定或减持有新的规定,则本单位在锁定或减持公司股份时将适用并执行届时最新的监管规则。”

(二)公司股东国家集成电路产业投资基金二期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股份限售的相关承诺:

“一、股份锁定承诺及约束措施

1、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之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单位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2、本单位将严格遵守《上市公司股东减持股份管理暂行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5 号——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证券交易所规则的要求。

3、如本单位违反了关于股份锁定期承诺的相关内容,本单位愿意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二、持股意向、减持意向承诺及约束措施

1、本单位将严格根据证券监管机构、证券交易所等有权部门颁布的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以及本单位就持股锁定事项出具的相关承诺执行有关股份限售事项;在证券监管机构、证券交易所等有权部门颁布的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以及本单位股份锁定承诺规定的限售期内,本单位不会进行任何违反相关规定及股份锁定承诺的股份减持行为。

2、在本单位股份锁定承诺规定的限售期满后,若本单位因故需转让本单位持有的公司股份,本单位就减持公司股份事宜承诺如下:

(1)减持条件

A、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本单位所持公司股份锁定期届满;

B、本单位承诺的所持公司股份锁定期届满;

C、本单位不存在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不得转让股份的情形。

(2)减持数量

本单位将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证券交易所规则进行减持,采取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减持公司股份的,在任意连续 90 个自然日内,减持股份的总数不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 1%;采取大宗交易方式减持公司股份的,在任意连续 90 个自然日内,减持股份的总数不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 2%;采取协议转让方式减持的,单个受让方的受让比例不低于公司股份总数的 5%。

(3)减持方式

本单位减持所持有的公司股份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减持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二级市场竞价交易方式、大宗交易方式、协议转让方式等。
(4)减持价格

若本单位在所持公司股份锁定期届满后二十四个月内减持的,按照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关于上市公司股东减持的相关规定进行股份减持。

(5)信息披露

在本单位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期间,如本单位确定依法减持公司股份的,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或大宗交易方式首次减持的在减持前 15 个交易日予以公告,通过其他方式减持的在减持前 3个交易日予以公告,并按照相关规定及时、准确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减持期限届满后,若拟继续减持股份,则需按照上述安排再次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3、本单位减持公司股份的,将促使受让方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及证券交易所规则关于股份减持的相关规定。

4、如果本单位违反了有关承诺,则由此所得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处置。

5、本承诺函出具日后,如果相关监管规则不再对某项承诺内容予以要求时,相应部分自行终止。如果监管规则对股份锁定或减持有新的规定,则本单位在锁定或减持公司股份时将适用并执行届时最新的监管规则。”

(三)公司股东中建材(安徽)新材料产业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关于股份限售的相关承诺:

“一、股份锁定承诺及约束措施

1、自奕斯伟材料股票上市之日起12个月之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单位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奕斯伟材料首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奕斯伟材料回购该部分股份。

2、如果本单位违反了关于股份锁定期承诺的相关内容,本单位愿意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二、减持承诺及约束措施

1、本单位将严格根据证券监管机构、自律机构及证券交易所等有权部门颁布的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以及本单位就持股锁定事项出具的相关承诺执行有关股份限售事项;在证券监管机构、自律机构及证券交易所等有权部门颁布的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以及本单位股份锁定承诺规定的限售期内,本单位不会进行任何违反相关规定及股份锁定承诺的股份减持行为。
2、股份锁定期满后,如本单位确定依法减持奕斯伟材料股份的,将严格按照证券监管机构、证券交易所等有权部门颁布的届时有效的减持规则进行减持,并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如需)。

3、本单位将在公告的减持期限内以证券监管机构、自律机构及证券交易所等有权部门允许的如大宗交易、集中竞价等合规方式进行减持。如本单位未来依法发生任何增持或减持奕斯伟材料股份情形的,本单位将严格按照证券监管机构、自律机构及证券交易所等有权部门颁布的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进行相应增持或减持操作,并及时履行有关信息披露义务(如需)。

4、如果本单位违反了关于股份减持承诺的相关内容,本单位愿意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四)公司股东重庆渝富芯材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关于股份限售的相关承诺:

“一、股份锁定承诺及约束措施

1、自奕斯伟材料股票上市之日起12个月之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单位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奕斯伟材料首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奕
斯伟材料回购该部分股份。

2、如果本单位违反了关于股份锁定期承诺的相关内容,本单位愿意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二、减持承诺及约束措施

1、本单位将严格根据证券监管机构、自律机构及证券交易所等有权部门颁布的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以及本单位就持股锁定事项出具的相关承诺执行有关股份限售事项;在证券监管机构、自律机构及证券交易所等有权部门颁布的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以及本单位股份锁定承诺规定的限售期内,本单位不会进行任何违反相关规定及

股份锁定承诺的股份减持行为。
2、股份锁定期满后,如本单位确定依法减持奕斯伟材料股份的,将严格按照证券监管机构、证券交易所等有权部门颁布的届时有效的减持规则进行减持,并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

3、本单位将在公告的减持期限内以证券监管机构、自律机构及证券交易所等有权部门允许的如大宗交易、集中竞价等合规方式进行减持。如本单位未来依法发生任何增持或减持奕斯伟材料股份情形的,本单位将严格按照证券监管机构、自律机构及证券交易所等有权部门颁布的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进行相应增持或减持操作,并及时履行有关信息披露义务。

4、如果本单位违反了有关承诺减持而获得的任何收益将归奕斯伟材料,本单位愿意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五)公司股东中国互联网投资基金(有限合伙)关于股份限售的相关承诺:
“一、股份锁定承诺及约束措施

1、自奕斯伟材料股票上市之日起12个月之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单位持有的奕斯伟材料首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提议由奕斯伟材料回购该部分股份。

2、如果本单位违反了关于股份锁定期承诺的相关内容,本单位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二、减持承诺及约束措施

1、股份锁定期满后,如本单位确定依法减持奕斯伟材料股份的,将严格按照证券监管机构、证券交易所等有权部门颁布的届时有效的减持规则进行减持,并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如需)。

2、如果本单位违反了有关减持承诺的相关内容,本单位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六)公司股东嘉兴颀嘉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关于股份限售的相关承诺:

“一、股份锁定承诺及约束措施

1、自奕斯伟材料股票上市之日起12个月之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单位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奕斯伟材料首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奕斯伟材料回购该部分股份。

2、本单位所持有的于奕斯伟材料提交本次发行上市申请前十二个月内所取得的奕斯伟材料注册资本所对应的奕斯伟材料股份,自该等股份取得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得转让,也不提议由奕斯伟材料回购该部分股份。

3、如果本单位违反了关于股份锁定期承诺的相关内容,本单位愿意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二、减持承诺及约束措施

1、本单位将严格根据证券监管机构、自律机构及证券交易所等有权部门颁布的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以及本单位就持股锁定事项出具的相关承诺执行有关股份限售事项;在证券监管机构、自律机构及证券交易所等有权部门颁布的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以及本单位股份锁定承诺规定的限售期内,本单位不会进行任何违反相关规定及股份锁定承诺的股份减持行为。
2、股份锁定期满后,如本单位确定依法减持奕斯伟材料股份的,将严格按照证券监管机构、证券交易所等有权部门颁布的届时有效的减持规则进行减持,并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如需)。

3、本单位将在公告的减持期限内以证券监管机构、自律机构及证券交易所等有权部门允许的如大宗交易、集中竞价等合规方式进行减持。如本单位未来依法发生任何增持或减持奕斯伟材料股份情形的,本单位将严格按照证券监管机构、
自律机构及证券交易所等有权部门颁布的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进行相应增持或减持操作,并及时履行有关信息披露义务。

4、如果本单位违反了关于股份减持承诺的相关内容,本单位愿意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七)公司股东天津博思纵横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关于股份限售的相关承诺:

“一、股份锁定承诺及约束措施

1、自奕斯伟材料股票上市之日起12个月之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单位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奕斯伟材料首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奕斯伟材料回购该部分股份。

2、若本单位违反上述承诺给公司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单位将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二、减持承诺及约束措施

1、本单位将严格根据证券监管机构、自律机构及证券交易所等有权部门颁布的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以及本单位就持股锁定事项出具的相关承诺执行有关股份限售事项;在证券监管机构、自律机构及证券交易所等有权部门颁布的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以及本单位股份锁定承诺规定的限售期内,本单位不会进行任何违反相关规定及股份锁定承诺的股份减持行为。
2、股份锁定期满后,如本单位确定依法减持奕斯伟材料股份的,将严格按照证券监管机构、证券交易所等有权部门颁布的届时有效的减持规则进行减持,并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

3、本单位将在公告的减持期限内以证券监管机构、自律机构及证券交易所等有权部门允许的如大宗交易、集中竞价等合规方式进行减持。如本单位未来依法发生任何增持或减持奕斯伟材料股份情形的,本单位将严格按照证券监管机构、自律机构及证券交易所等有权部门颁布的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进行相应增持或减持操作,并及时履行有关信息披露义务。

4、若本单位违反上述承诺给公司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单位将依法承担相
应的责任。”

(八)公司股东创合材丰(厦门)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关于股份限售的相关承诺:

“一、股份锁定承诺及约束措施

1、自奕斯伟材料股票上市之日起12个月之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单位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奕斯伟材料首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奕斯伟材料回购该部分股份。

2、如果本单位违反了关于股份锁定期承诺的相关内容,本单位愿意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二、减持承诺及约束措施

1、本单位将严格根据证券监管机构、自律机构及证券交易所等有权部门颁布的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以及本单位就持股锁定事项出具的相关承诺执行有关股份限售事项;在证券监管机构、自律机构及证券交易所等有权部门颁布的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以及本单位股份锁定承诺规定的限售期内,本单位不会进行任何违反相关规定及股份锁定承诺的股份减持行为。
2、股份锁定期满后,如本单位确定依法减持奕斯伟材料股份的,将严格按照证券监管机构、证券交易所等有权部门颁布的届时有效的减持规则进行减持,并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

3、本单位将在公告的减持期限内以证券监管机构、自律机构及证券交易所等有权部门允许的如大宗交易、集中竞价等合规方式进行减持。如本单位未来依法发生任何增持或减持奕斯伟材料股份情形的,本单位将严格按照证券监管机构、自律机构及证券交易所等有权部门颁布的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进行相应增持或减持操作,并及时履行有关信息披露义务。

4、如果本单位违反了有关承诺减持,本单位愿意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九)公司股东长峡金石(武汉)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关于股份限售的相关承诺:

“一、股份锁定承诺及约束措施

1、自奕斯伟材料股票上市之日起12个月之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单位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奕斯伟材料首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奕斯伟材料回购该部分股份。

2、如果本单位违反了关于股份锁定期承诺的相关内容,本单位将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二、减持承诺及约束措施

1、本单位将严格根据证券监管机构、自律机构及证券交易所等有权部门颁布的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以及本单位就持股锁定事项出具的相关承诺执行有关股份限售事项;在证券监管机构、自律机构及证券交易所等有权部门颁布的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以及本单位股份锁定承诺规定的限售期内,本单位不会进行任何违反相关规定及股份锁定承诺的股份减持行为。
2、股份锁定期满后,如本单位确定依法减持奕斯伟材料股份的,将严格按照证券监管机构、证券交易所等有权部门颁布的届时有效的减持规则进行减持,并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

3、本单位将在公告的减持期限内以证券监管机构、自律机构及证券交易所等有权部门允许的如大宗交易、集中竞价等合规方式进行减持。如本单位未来依法发生任何增持或减持奕斯伟材料股份情形的,本单位将严格按照证券监管机构、自律机构及证券交易所等有权部门颁布的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进行相应增持或减持操作,并及时履行有关信息披露义务。

4、如果本单位违反了有关承诺减持,本单位将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十)公司股东西安汇奕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扬州中芯熙诚兴奕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新余市宏兆天实基金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嘉兴隽望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江苏疌泉成达股权投资中心(有限合伙)、宁波庄宣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陕西省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纾困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宁波三行智瀛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烟台中冀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中心(有限合伙)、中信证券投资有限公司、珠海众励投资企业(有限合伙)关于股份限售的相关承诺:

“一、股份锁定承诺及约束措施

1、自奕斯伟材料股票上市之日起12个月之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单位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奕斯伟材料首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奕斯伟材料回购该部分股份。

2、如果本单位违反了关于股份锁定期承诺的相关内容,则由此所得的收益归奕斯伟材料。本单位在接到奕斯伟材料董事会发出的本单位违反了关于股份锁定期承诺的通知之日起 20 日内将有关收益交给奕斯伟材料。

二、减持承诺及约束措施

1、本单位将严格根据证券监管机构、自律机构及证券交易所等有权部门颁布的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以及本单位就持股锁定事项出具的相关承诺执行有关股份限售事项;在证券监管机构、自律机构及证券交易所等有权部门颁布的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以及本单位股份锁定承诺规定的限售期内,本单位不会进行任何违反相关规定及股份锁定承诺的股份减持行为。
2、股份锁定期满后,如本单位确定依法减持奕斯伟材料股份的,将严格按照证券监管机构、证券交易所等有权部门颁布的届时有效的减持规则进行减持,并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

3、本单位将在公告的减持期限内以证券监管机构、自律机构及证券交易所等有权部门允许的如大宗交易、集中竞价等合规方式进行减持。如本单位未来依法发生任何增持或减持奕斯伟材料股份情形的,本单位将严格按照证券监管机构、自律机构及证券交易所等有权部门颁布的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进行相应增持或减持操作,并及时履行有关信息披露义务。

4、如果本单位违反了有关承诺减持而获得的任何收益将归奕斯伟材料,本单位在接到奕斯伟材料董事会发出的本单位违反了关于股份减持承诺的通知之日起20 日内将有关收益交给奕斯伟材料。”

(十一)公司股东陕西省汇创上市后备企业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温州钛信九期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无锡睿势六期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武汉佰仕德新势能私募股权投资中心(有限合伙)关于股份限售的相关承诺:

“1、自奕斯伟材料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
单位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奕斯伟材料首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奕斯伟材料回购该部分股份。

2、若本单位所持有的奕斯伟材料股份系于奕斯伟材料提交本次发行上市申请前十二个月内取得,则自该等股份取得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得转让,也不提议由奕斯伟材料回购。

3、如果本单位违反了关于股份锁定期承诺的相关内容,则由此所得的收益归奕斯伟材料。本单位保证在接到奕斯伟材料董事会发出的本单位违反了关于股份锁定期承诺的通知之日起 20 日内将有关收益交给奕斯伟材料。”

(十二)公司股东北京吉富普耀芯业科技中心(有限合伙)、东昊氢能股权投资基金(成都)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广东星耀三号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广州越秀智创升级产业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嘉兴翊榛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建银国际资本管理(天津)有限公司、江苏疌泉绿色产业股权投资基金(有限合伙)、江苏中小企业发展基金(有限合伙)、

江阴毅达高新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宁波卓煌自有资金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青岛远涧奕达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杭州澜翎科技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绍兴柯桥天堂硅谷领新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武汉天堂硅谷恒新创业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徐州博达奕行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烟台伯和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北京硅新科技发展中心(有限合伙)、国开科技创业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上海道禾源信一期私募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上海国资国企综改试验私募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天津泓生嘉启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关于股份限售的相关承诺:

“1、自奕斯伟材料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单位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奕斯伟材料首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奕斯伟材料回购该部分股份。

2、如果本单位违反了关于股份锁定期承诺的相关内容,则由此所得的收益归奕斯伟材料。本单位保证在接到奕斯伟材料董事会发出的本单位违反了关于股份锁定期承诺的通知之日起 20 日内将有关收益交给奕斯伟材料。”

(十三)公司股东南京华泰紫金新兴产业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关于股份限售的相关承诺:

“1、自奕斯伟材料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单位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奕斯伟材料首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奕斯伟材料回购该部分股份。

2、若本单位所持有的奕斯伟材料股份系于奕斯伟材料提交本次发行上市申请前十二个月内取得,则自该等股份取得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得转让,也不提议由奕斯伟材料回购。

3、如果本单位违反了关于股份锁定期承诺的相关内容,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十四)公司股东奕天(潍坊)产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关于股份限售的相关承诺:

“1、自奕斯伟材料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单位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奕斯伟材料首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奕斯伟材料回购该部分股份。

2、本单位所持有的于奕斯伟材料提交本次发行上市申请前十二个月内所取得的奕斯伟材料注册资本所对应的奕斯伟材料股份,自该等股份取得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得转让,也不提议由奕斯伟材料回购该部分股份。

3、如果本单位违反了关于股份锁定期承诺的相关内容,则由此所得的收益归奕斯伟材料。本单位保证在接到奕斯伟材料董事会发出的本单位违反了关于股份锁定期承诺的通知之日起 20 日内将有关收益交给奕斯伟材料。”

(十五)公司股东四川川投金石康健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关于股份限售的相关承诺:

“1、自奕斯伟材料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单位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奕斯伟材料首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奕斯伟材料回购该部分股份。

2、如果本单位违反了关于股份锁定期承诺的相关内容,本单位将依法承担相
应责任。”

(十六)公司股东苏州芯动能硅片科技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建投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无锡源轩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关于股份限售的相关承诺:

“1、自奕斯伟材料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单位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奕斯伟材料首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奕斯伟材料回购该部分股份。

2、如果本单位违反了关于股份锁定期承诺的相关内容,本单位愿意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十七)公司股东中信西安奕材 1 号员工资管计划、中信西安奕材 2 号员工资
管计划关于参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并在科创板上市的战略配售的股份限售期承诺:
“本资产管理计划获得本次配售的证券持有期限为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我司承诺不通过任何形式在限售期内转让所持有本次配售的证券;限售期满后,本资产管理计划将依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股份减持的有关规定对获配股份进行减持;”

(十八)公司股东成都科技创新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广州越秀产业投资有限公司、上海汽车集团产业投资控股有限公司、武汉光谷半导体产业投资有限公司、合肥晶合集成电路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国有资本创业投资有限公司、长安汇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北京屹唐创欣创业投资中心(有限合伙)、上海国鑫创业投资有限公司、武汉创新投资集团有限公司、陕西莱特光电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西部超导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西安高新金服企业管理集团有限公司、中国船舶集团投资有限公司、北京电控产业投资有限公司、中电科投资控股有限公司、中国保险投资基金(有限合伙)关于参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并在科创板上市的战略配售的股份限售期承诺:

“我司获得本次配售的证券持有期限为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之日起12 个月,我司承诺不通过任何形式在限售期内转让所持有本次配售的证券;限售期满后,我司将依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股份减持的有关规定对获配股份进行减持;”

除上述承诺外,本次申请上市的限售股股东关于股份限售期无其他特别承诺。截至本核查意见披露日,本次申请上市流通的限售股股东均严格履行了相应的承诺事项,不存在未履行相关承诺而影响本次限售股上市流通的情况。
四、本次解除限售股份的上市流通安排

(一)本次上市流通的限售股总数为 2,836,860,447 股,占公司目前股份总数的比例为 70.26%,限售期为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

(二)本次上市流通日期为 2026 年 10 月 28 日。

(三)限售股上市流通明细清单

序 持有限售股数 持有限售股占 本次上市流通 剩余限售股

号 股东名称 量(股) 公司总股本比 数量(股) 数量(股)

例

陕西省集成电路产业

1 投资基金(有限合 317,256,738 7.86% 317,256,738 0
伙)

国家集成电路产业投

2 资基金二期股份有限 262,435,103 6.50% 262,435,103 0
公司

3 宁波庄宣投资合伙企 140,934,731 3.49% 140,934,731 0
业(有限合伙)

中建材(安徽)新材

4 料产业投资基金合伙 122,468,977 3.03% 122,468,977 0
企业(有限合伙)

5 嘉兴隽望股权投资合 116,637,978 2.89% 116,637,978 0
伙企业(有限合伙)

重庆渝富芯材私募股

6 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 113,725,245 2.82% 113,725,245 0
(有限合伙)

扬州中芯熙诚兴奕创

7 业投资合伙企业(有 87,477,445 2.17% 87,477,445 0
限合伙)

8 江苏疌泉成达股权投 86,239,015 2.14% 86,239,015 0
资中心(有限合伙)

西安汇奕股权投资基

9 金合伙企业(有限合 83,453,585 2.07% 83,453,585 0
伙)

10 中信证券投资有限公 88,474,921 2.19% 76,873,993 11,600,928
司

11 中国互联网投资基金 76,873,993 1.90% 76,873,993 0
(有限合伙)

12 嘉兴颀嘉股权投资合 75,755,946 1.88% 75,755,946 0
伙企业(有限合伙)

天津博思纵横股权投

13 资合伙企业(有限合 73,890,691 1.83% 73,890,691 0
伙)

陕西省民营经济高质

14 量发展纾困基金合伙 64,060,738 1.59% 64,060,738 0
企业(有限合伙)

创合材丰(厦门)投

15 资合伙企业(有限合 61,409,529 1.52% 61,409,529 0
伙)

16 珠海众励投资企业 58,936,820 1.46% 58,936,820 0
(有限合伙)

新余市宏兆天实基金

17 管理合伙企业(有限 51,248,867 1.27% 51,248,867 0
合伙)

长峡金石(武汉)股

18 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 46,123,565 1.14% 46,123,565 0
(有限合伙)

宁波三行智瀛创业投

19 资合伙企业(有限合 43,201,147 1.07% 43,201,147 0
伙)

烟台中冀股权投资基

20 金管理中心(有限合 39,383,461 0.98% 39,383,461 0
伙)

21 建投投资有限责任公 34,990,148 0.87% 34,990,148 0
司

22 北京硅新科技发展中 32,271,137 0.80% 32,271,137 0
心(有限合伙)

苏州芯动能硅片科技

23 创业投资合伙企业 30,749,044 0.76% 30,749,044 0
(有限合伙)

天津泓生嘉启股权投

24 资合伙企业(有限合 29,542,439 0.73% 29,542,439 0
伙)

无锡睿势六期创业投

25 资合伙企业(有限合 26,242,265 0.65% 26,242,265 0
伙)

温州钛信九期股权投

26 资合伙企业(有限合 25,893,567 0.64% 25,893,567 0
伙)

四川川投金石康健股

27 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 25,625,126 0.63% 25,625,126 0
(有限合伙)

28 建银国际资本管理 25,625,126 0.63% 25,625,126 0

(天津)有限公司

广东星耀三号股权投

29 资合伙企业(有限合 23,062,475 0.57% 23,062,475 0
伙)

30 无锡源轩股权投资合 20,993,812 0.52% 20,993,812 0
伙企业(有限合伙)

江苏疌泉绿色产业股

31 权投资基金(有限合 20,499,824 0.51% 20,499,824 0
伙)

32 杭州澜翎科技合伙企 18,792,312 0.47% 18,792,312 0
业(有限合伙)

33 北京吉富普耀芯业科 18,404,870 0.46% 18,404,870 0
技中心(有限合伙)

奕天(潍坊)产业投

34 资合伙企业(有限合 17,844,463 0.44% 17,844,463 0
伙)

上海国资国企综改试

35 验私募基金合伙企业 17,494,382 0.43% 17,494,382 0
(有限合伙)

南京华泰紫金新兴产

36 业基金合伙企业(有 17,494,382 0.43% 17,494,382 0
限合伙)

陕西省汇创上市后备

37 企业股权投资基金合 17,494,382 0.43% 17,494,382 0
伙企业(有限合伙)

江阴毅达高新创业投

38 资合伙企业(有限合 16,655,847 0.41% 16,655,847 0
伙)

广州越秀智创升级产

39 业投资基金合伙企业 15,374,522 0.38% 15,374,522 0
(有限合伙)

上海道禾源信一期私

40 募基金合伙企业(有 13,323,848 0.33% 13,323,848 0
限合伙)

徐州博达奕行创业投

41 资合伙企业(有限合 12,811,871 0.32% 12,811,871 0
伙)

42 江苏中小企业发展基 12,811,871 0.32% 12,811,871 0
金(有限合伙)

东昊氢能股权投资基

43 金(成都)合伙企业 12,811,871 0.32% 12,811,871 0
(有限合伙)

44 嘉兴翊榛创业投资合 12,811,871 0.32% 12,811,871 0
伙企业(有限合伙)

45 烟台伯和投资管理合 12,811,871 0.32% 12,811,871 0
伙企业(有限合伙)

绍兴柯桥天堂硅谷领

46 新创业投资合伙企业 12,811,871 0.32% 12,811,871 0
(有限合伙)

武汉天堂硅谷恒新创

47 业投资基金合伙企业 12,811,871 0.32% 12,811,871 0
(有限合伙)

青岛远涧奕达股权投

48 资合伙企业(有限合 12,811,871 0.32% 12,811,871 0
伙)

宁波卓煌自有资金投

49 资合伙企业(有限合 12,811,871 0.32% 12,811,871 0
伙)

50 国开科技创业投资有 8,746,499 0.22% 8,746,499 0
限责任公司

武汉佰仕德新势能私

51 募股权投资中心(有 8,746,499 0.22% 8,746,499 0
限合伙)

52 中信西安奕材1号员工 15,916,473 0.39% 15,916,473 0
资管计划

53 中信西安奕材2号员工 1,865,429 0.05% 1,865,429 0
资管计划

54 成都科技创新投资集 27,308,474 0.68% 27,308,474 0
团有限公司

55 广州越秀产业投资有 19,662,102 0.49% 19,662,102 0
限公司

56 上海汽车集团产业投 16,385,085 0.41% 16,385,085 0
资控股有限公司

57 武汉光谷半导体产业 15,587,677 0.39% 15,587,677 0
投资有限公司

58 合肥晶合集成电路股 10,923,390 0.27% 10,923,390 0
份有限公司

59 合肥国有资本创业投 10,923,390 0.27% 10,923,390 0
资有限公司

60 长安汇通投资管理有 8,738,712 0.22% 8,738,712 0
限公司

61 北京屹唐创欣创业投 7,646,373 0.19% 7,646,373 0
资中心(有限合伙)

62 上海国鑫创业投资有 5,461,695 0.14% 5,461,695 0
限公司

63 武汉创新投资集团有 5,461,695 0.14% 5,461,695 0
限公司

64 陕西莱特光电材料股 5,461,695 0.14% 5,461,695 0
份有限公司

65 西部超导材料科技股 5,461,695 0.14% 5,461,695 0
份有限公司

66 西安高新金服企业管 5,461,695 0.14% 5,461,695 0
理集团有限公司

67 中国船舶集团投资有 5,461,695 0.14% 5,461,695 0
限公司

68 北京电控产业投资有 5,461,695 0.14% 5,461,695 0
限公司

69 中电科投资控股有限 2,184,678 0.05% 2,184,678 0
公司

70 中国保险投资基金 81,925,424 2.03% 81,925,424 0
(有限合伙)

合计 2,848,461,375 70.55% 2,836,860,447 11,600,928

注 1:持有限售股占公司总股本比例,以四舍五入的方式保留两位小数。
注 2:本表尾差系四舍五入所致。

注 3:中信证券投资有限公司参与战略配售获配 11,600,928 股,限售期为 24 个月。

(四)限售上市流通情况表:

序号 限售股类型 本次上市流通数量(股) 限售期(月)

1 首发限售股 2,579,561,375 12

2 战略配售股份 257,299,072 12

序号 限售股类型 本次上市流通数量(股) 限售期(月)

合计 2,836,860,447 -

五、股本变动结构表

股份类别 变动前(股) 变动数(股) 变动后(股)

有限售条件的流通股 3,768,900,000 -2,836,860,447 932,039,553

无限售条件的流通股 268,900,000 +2,836,860,447 3,105,760,447

合计 4,037,800,000 0 4,037,800,000

六、保荐人的核查意见

经核查,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保荐人”)认为: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日,公司首次公开发行部分限售股及部分战略配售限售股股东均严格遵守并履行了相应的股份锁定承诺。本次限售股份上市流通数量及上市流通时间等相关事项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号——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公司对本次限售股上市流通的相关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

综上所述,保荐人对西安奕材本次首次公开发行部分限售股及部分战略配售限售股上市流通事项无异议。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西安奕斯伟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部分限售股及部分战略配售限售股上市流通的核查意见》之签章页)

保荐代表人:

张欢 陈泽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来源:东方财富 · 公告大全 · data.eastmoney.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