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内二度收到警示函,泰坦股份募集资金使用存两项违规,三名高管连带被警示
原文摘录:11月5日盘后,泰坦股份(SZ003036,股价30.82元,市值66.76亿元)公告称,公司于近日收到浙江证监局下发的《关于对浙江泰坦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人员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11月5日盘后,泰坦股份(SZ003036,股价30.82元,市值66.76亿元)公告称,公司于近日收到浙江证监局下发的《关于对浙江泰坦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人员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每日经济新闻》记者注意到,这已是泰坦股份今年第二次收到警示函——2026年5月19日,公司及董事长兼总经理陈宥融、董事会秘书潘晓霄曾因与关联自然人共同投资私募基金未按规定及时履行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被出具警示函。
公司与三名高管分别收警示函
泰坦股份披露的公告显示,公司于近日收到浙江证监局下发的《关于对浙江泰坦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人员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据公告,浙江证监局是在现场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警示函》载明,泰坦股份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方面存在以下问题:“募集资金置换未按规定履行审议程序并披露;部分募集资金存在未按规定用途使用且未披露的情况。”
责任人方面,公告称,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陈宥融、财务总监潘孟平、董事会秘书潘晓霄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四条、第五十一条第一款,《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226号)第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对上述违规行为负有责任”。
浙江证监局决定对公司、陈宥融、潘孟平、潘晓霄“分别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公司及相关人员高度重视《警示函》中指出的问题,将认真总结、吸取教训,积极进行整改”,加强对《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学习和理解,加强财务管理和内部控制,并将在规定期限内向浙江证监局报送书面报告。泰坦股份同时表示,本次收到《警示函》事项“不会影响公司正常的生产经营管理活动”。
年内两次收到监管警示
本次收警示函并非泰坦股份年内首次被监管点名。公司5月19日披露的公告显示,公司于当日收到浙江证监局《关于对浙江泰坦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人员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6〕119号。
该份《警示函》指向的是另一项违规事实。据公告原文,2025年8月18日,公司与岭澜私募基金管理(海南)有限公司签署《芜湖岭澜科丹私募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合伙协议》,公司作为该合伙企业的有限合伙人出资1000万元认购基金份额;同时,公司关联自然人潘晶与岭澜管理签署《合伙协议》,作为有限合伙人认购合伙企业200万元的基金份额。“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共同投资,投资发生额超过30万元,达到董事会审议及信息披露标准,但公司未按规定及时履行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迟至2026年4月24日,公司董事会才审议通过并披露相关事项。”
浙江证监局认定,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226号)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陈宥融、董事会秘书潘晓霄未按照该办法第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履行勤勉尽责义务,“对公司上述违规行为负有主要责任”。据此,浙江证监局决定对公司、陈宥融、潘晓霄分别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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