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润贝航科: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润贝航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第四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内容摘要

原文摘录: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 关于润贝航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6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会的 法律意见书 二〇二六年十月 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 关于润贝航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6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润贝航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下称“《公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的《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下称“《股东会规则》”)的有关规定,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下称“本所”)受润贝航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

正文

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
关于润贝航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6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会的

法律意见书

二〇二六年十月

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

关于润贝航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6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润贝航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下称“《公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的《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下称“《股东会规则》”)的有关规定,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下称“本所”)受润贝航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委托,指派律师出席公司 2026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会(下称“本次股东会”或“会议”)。

本所现就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等事宜出具法律意见。

一、会议召集、召开程序

为召开本次股东会,公司董事会于 2026 年 9 月 24 日在巨潮资讯网
(http://www.cninfo.com.cn)上公告了会议通知。通知载明了会议的召开方式、召开时间和召开地点,对会议议题的内容进行了充分披露,说明了股东有权出席并可委托代理人出席和行使表决权,明确了会议的登记办法、有权出席会议股东的股权登记日、会议联系人姓名和电话号码。会议的召集和通知符合《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要求。

法律意见书

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其中网络投票时间
为: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6 年 10 月 19
日上午 9:15 至 9:25,9:30 至 11:30,下午 13:00 至 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
互联网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6 年 10 月 19 日上午 9:15 至下午 15:00 期间任
意时间。

2026 年 10 月 19 日下午 15:00,本次股东会如期在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桃源
街道福光社区塘朗车辆段旁塘朗城广场(西区)A 座 3901 润贝航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会议室举行。经公司过半数董事共同推举,由董事高木锐先生主持本次会议。

本所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

(一)会议出席人员

1. 股东或股东代理人

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 105 人,所持股份总数 99,471,804 股,所持股份总数
占股权登记日公司股份总数的 61.7218%,其中中小投资者(指除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股份 5%以上的股东及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其他股东,下同)104 人,所持股份总数 3,650,428 股,所持股份总数占股权登记日公司股份总数的 2.2651%,具体情况如下:

(1) 现场出席情况

现场出席或委托代理人代为现场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 3 人,所持股份总数95,821,576 股,所持股份总数占股权登记日公司股份总数的 59.4568%。

(2) 通过网络投票系统出席情况

法律意见书

通过网络投票系统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 102 人,所持股份总数 3,650,228
股,所持股份总数占股权登记日公司股份总数的 2.2649%。本所律师无法对参加网络投票股东的资格进行核查,该等股东的资格由深圳证券交易所股东会网络投票系统进行认证。

2. 其他人员

(1) 公司董事;

(2) 公司董事会秘书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等人员;

(3) 本所律师。

(二)会议召集人

根据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决议公告》《关于召开 2026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会的通知》,本次股东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

本所认为,本次股东会出席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

三、会议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会对列入通知的议案依法进行了表决,清点了投票结果,公司按照《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计票和监票。本次股东会审议议案具体情况如下:

1.《关于回购注销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同意 99,454,724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数的 99.9828%;
反对 13,88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数的 0.0140%;弃权 3,200 股,占出席
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数的 0.0032%。

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 3,633,348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数的 99.5321%;反对 13,88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数的0.3802%;弃权 3,2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数的 0.0877%。

法律意见书

本议案获通过。

2.《关于变更注册资本、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同意 99,448,624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数的 99.9767%;
反对 19,98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数的 0.0201%;弃权 3,200 股,占出席
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数的 0.0032%。

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 3,627,248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数的 99.3650%;反对 19,98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数的0.5473%;弃权 3,2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数的 0.0877%。
本议案获通过。

3.《关于修订<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同意 99,434,624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数的 99.9626%;
反对 24,30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数的 0.0244%;弃权 12,880 股,占出
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数的 0.0129%。

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 3,613,248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数的 98.9815%;反对 24,3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数的0.6657%;弃权 12,88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数的 0.3528%。
本议案获通过。

本所认为,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出席的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三份,经本所负责人、经办律师签字并加盖本所公章后生

法律意见书

效。

【以下无正文,为签署页】

法律意见书

(本页为《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润贝航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6年第四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的签章页)
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盖章)

负责人: 经办律师:

赖继红 钟 婷

经办律师:

刘畅然

2026 年 10 月 1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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