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鸿高科:关于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进展公告
原文摘录:证券代码:605008 证券简称:长鸿高科 公告编号:2026-061 宁波长鸿高分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担保对象及基本情况 实际为其提供的 是否在前期预计 本次担保是否有 被担保人名称 本次担保金额 担保余额(不含本 额度内 反担保 次担保金额) 浙江长鸿生物材料 有限公司(以下简 5,000…
证券代码:605008 证券简称:长鸿高科 公告编号:2026-061
宁波长鸿高分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担保对象及基本情况
实际为其提供的 是否在前期预计 本次担保是否有
被担保人名称 本次担保金额 担保余额(不含本 额度内 反担保
次担保金额)
浙江长鸿生物材料
有限公司(以下简 5,000.00 万元 12.77 亿元 是 否
称“长鸿生物”)
累计担保情况
对外担保逾期的累计金额(万元) 不适用
截至本公告日上市公司及其控股 23.63
子公司对外担保余额(亿元)
对外担保余额占上市公司最近一 119.34
期经审计净资产的比例(%)
□担保金额(含本次)超过上市公司最近一
期经审计净资产 50%
√对外担保总额(含本次)超过上市公司最
特别风险提示(如有请勾选) 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0%
□对合并报表外单位担保总额(含本次)达
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30%
□本次对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单位提供担
保
其他风险提示(如有) 不适用
一、担保情况概述
(一)担保的基本情况
2026 年 11 月 3 日,宁波长鸿高分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或“长鸿高科”)与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鄞州支行(以下简称“宁波银行”)签订《最高额保证合同》,公司以连带责任保证方式为债务人长鸿生物自 2026
年 6 月 2 日起至 2029 年 11 月 30 日期间办理的各类业务所形成的债权提供最高
额 5,000 万元的保证担保,并将 2026 年 11 月 3 日前未结清债务均纳入新的担保
合同。
(二)已经履行的审议程序
2026 年 4 月 29 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2026 年 5 月 20
日,公司召开 2025 年年度股东会,分别审议通过了《关于 2026 年度提供担保额度预计的议案》,同意公司 2026 年度为控股子公司及孙公司新增提供担保额度
11 亿元,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6 年 4 月 30 日、2026 年 5 月 21 日在上海证券
交易所网站披露的《关于 2026 年度提供担保额度预计的公告》(公告编号:2026-014)、《2025 年年度股东会决议公告》(公告编号:2026-028)。本次担保事项在上述授权范围内,无需另行召开董事会及股东会审议。
二、被担保人基本情况
(一)基本情况
被担保人类型 法人
被担保人名称 浙江长鸿生物材料有限公司
被担保人类型及上市公 全资子公司
司持股情况
主要股东及持股比例 宁波长鸿高分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持股 100%
法定代表人 滕明才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30683MA2JQLT1X1
成立时间 2020 年 10 月 29 日
注册地 浙江省绍兴市嵊州市剡湖街道明心岭路 618 号
注册资本 117,000 万元
公司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非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
一般项目:生物基材料制造;生物基材料销售;生物基
材料技术研发;生物基材料聚合技术研发;货物进出口;
技术进出口;塑料制品制造;塑料制品销售;合成材料
销售;合成材料制造(不含危险化学品);化工产品销
经营范围 售(不含许可类化工产品);化工产品生产(不含许可
类化工产品);热力生产和供应;炼焦(除依法须经批
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许
可项目:危险化学品生产;危险化学品经营(依法须经
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
体经营项目以审批结果为准)。
2026 年 9 月 30 日 2025 年 12 月 31 日
项目 /2026 年 1-9 月(未 /2025 年度(经审计)
经审计)
资产总额 337,449.31 304,448.46
主要财务指标(万元) 负债总额 199,179.71 166,976.58
资产净额 138,269.60 137,471.88
营业收入 180,011.89 242,692.17
净利润 580.38 1,003.45
三、担保协议的主要内容
公司与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鄞州支行签署的《最高额保证合同》主要内容如下:
(一)债务人:长鸿生物
(二)保证人:长鸿高科
(三)债权人: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鄞州支行
(四)保证方式:连带责任保证
(五)保证范围:本合同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合同项下的主债权本金及利息、逾期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诉讼费、保全费、执行费、律师费、差旅费等实现债权的费用、生效法律文书迟延履行期间的双倍利息和所有其他应付的一切费用。
因利息、逾期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诉讼费、保全费、执行费、律师费、差旅费等实现债权的费用、生效法律文书迟延履行期间的双倍利息和所有其他应付的一切费用增加而实际超出债权最高本金限额的部分,保证人自愿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因汇率变化而实际超出债权最高本金限额的部分,保证人也自愿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本合同担保的范围还包括各方原已签订的05300BY23C9LE33《最高额保证合同》项下债务人浙江长鸿生物材料有限公司所有未清偿的债务。保证人自愿为债权人在本合同及上述合同项下的所有债权提供担保。
(六)保证期间:1、保证人保证期间为主合同约定的债务人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两年。主合同约定债务分笔到期的,则保证期间为每笔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两年。
2、债权人与债务人就主合同债务履行期限达成展期协议的,保证人保证期
间自展期协议重新约定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两年。
3、银行承兑汇票承兑、进口开证、备用信用证和银行保函(担保)等表外业务项下的保证期间为债权人垫付款项之日起两年。
4、银行/商业承兑汇票贴现/商业承兑汇票保贴项下的保证期间为贴现票据到期之日起两年。
5、保理融资(包括基于核心企业付款承诺的无追保理业务)项下的保证期间为应收账款到期之日起两年。
6、若发生法律、法规规定或主合同约定的事项,导致主合同项下债务提前到期的,保证人保证期间自债务提前到期之日起两年。
四、担保的必要性和合理性
本次担保的债务人为公司全资子公司,因生产经营活动存在融资需求,故开展本次担保。债务人资信状况良好,担保风险可控,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不会对公司的正常运作和业务发展造成不利影响。
五、累计对外担保数量及逾期担保的数量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对外担保的实际担保余额为 23.63 亿元,占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比例为 119.34%,其中公司对全资子公司的担保余额为 12.77亿元,公司对全资孙公司的担保余额为 7.09 亿元,对控股子公司的担保余额为3.77 亿元。公司及子公司不存在对外逾期担保的情况。
特此公告。
宁波长鸿高分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 年 11 月 5 日
来源:东方财富 · 公告大全 · data.eastmoney.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