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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汇纸业:2026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决议公告

内容摘要

原文摘录:证券代码:600966 证券简称:博汇纸业 公告编号:2026-036 山东博汇纸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6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 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本次会议是否有否决议案:无 一、 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 股东会召开的时间:2026 年 11 月 4 日 (二) 股东会召开的地点:淄博市桓台县马桥镇红辛路 1666 号公司第三会议室(三) 出席…

正文

证券代码:600966 证券简称:博汇纸业 公告编号:2026-036

山东博汇纸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6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 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本次会议是否有否决议案:无
一、 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 股东会召开的时间:2026 年 11 月 4 日

(二) 股东会召开的地点:淄博市桓台县马桥镇红辛路 1666 号公司第三会议室(三) 出席会议的普通股股东和恢复表决权的优先股股东及其持有股份情况:

1、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 167

2、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股) 546,003,700

3、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占公司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比例(%) 40.8427

(四) 表决方式是否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主持情况等。
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公司董事长林新阳先生主持,本次会议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对本次股东会通知中列明的事项进行了投票表决。本次股东会的表决方式、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五) 公司董事和董事会秘书的列席情况
1、公司在任董事9人,列席9人;
2、董事会秘书列席会议,其他高管及见证律师列席会议。
二、 议案审议情况
(一) 非累积投票议案
1、 议案名称:《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同意 反对 弃权

股东类型 比例 比例 比例
票数 票数 票数

(%) (%) (%)

A 股 538,192,337 98.5693 7,657,763 1.4025 153,600 0.0282

2、 议案名称:《关于修订部分治理制度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同意 反对 弃权

股东类型 比例 比例 比例
票数 票数 票数

(%) (%) (%)

A 股 538,302,337 98.5895 7,547,763 1.3823 153,600 0.0282

(二) 累积投票议案表决情况

1、 关于选举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得票数占出席

议案序号 议案名称 得票数 会议有效表决 是否当选
权的比例

(%)

3.01 林新阳 543,085,266 99.4654 是

3.02 王乐祥 543,134,238 99.4744 是

3.03 刘继春 543,027,783 99.4549 是

3.04 魏同秋 543,162,751 99.4796 是

3.05 蒋道军 543,630,372 99.5653 是

2、 关于选举独立董事的议案

得票数占出席

议案序号 议案名称 得票数 会议有效表决 是否当选
权的比例

(%)

4.01 王爱英 543,090,832 99.4665 是

4.02 戚永宜 543,018,035 99.4531 是

4.03 虞浔 543,230,654 99.4921 是

(三) 涉及重大事项,5%以下股东的表决情况
1、 累积投票议案
(1)、关于选举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得票数占出席

议案序号 议案名称 得票数 会议有效表决 是否当选
权的比例

(%)

3.01 林新阳 5,859,429 66.7523 是

3.02 王乐祥 5,908,401 67.3102 是

3.03 刘继春 5,801,946 66.0974 是

3.04 魏同秋 5,936,914 67.6350 是

3.05 蒋道军 6,404,535 72.9623 是

(2)、关于选举独立董事的议案

议案序号 议案名称 得票数 得票数占出席 是否当选
会议有效表决

权的比例

(%)

4.01 王爱英 5,864,995 66.8157 是

4.02 戚永宜 5,792,198 65.9864 是

4.03 虞浔 6,004,817 68.4086 是

(四) 关于议案表决的有关情况说明
经本次股东会股东审议,上述议案均获得通过。
三、 律师见证情况
(一) 本次股东会见证的律师事务所: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律师:李亚男、解树青
(二) 律师见证结论意见:

公司 2026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及表决程序等,均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特此公告。

山东博汇纸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 年 11 月 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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