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迅捷兴: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迅捷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度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之发行过程和认购对象合规性的法律意见书

内容摘要

原文摘录:关于深圳市迅捷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6 年度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之发行过程和认购对象合规性 的法律意见书 中国 深圳 福田区 益田路 6001 号太平金融大厦 11、12 楼 邮政编码:518038 11F/12F., Taiping Finance Tower, 6001 Yitian Road, Futian District, Shenzhen, P.R. China 518038 电话(Tel.):(0755) 8826 5288 传真(Fax.…

正文

关于深圳市迅捷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6 年度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之发行过程和认购对象合规性
的法律意见书

中国 深圳 福田区 益田路 6001 号太平金融大厦 11、12 楼 邮政编码:518038

11F/12F., Taiping Finance Tower, 6001 Yitian Road, Futian District, Shenzhen, P.R. China
518038

电话(Tel.):(0755) 8826 5288 传真(Fax.):(0755) 8826 5537

网址(Website):www.sundiallawfirm.com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

关于深圳市迅捷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6年度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

A股股票之发行过程和认购对象合规性

的法律意见书

信达再科意字(2026)第 003-01 号
致:深圳市迅捷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深圳市迅捷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迅捷兴”、“发行人”、“公司”)与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信达”)签署的专项法律顾问服务合同,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接受发行人委托,担任其 2026 年度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以下简称“本次发行”、“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本次发行上市”)的特聘专项法律顾问,并据此对本次发行的发行过程和认购对象合规性出具《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迅捷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度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之发行过程和认购对象合规性的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信达律师特作如下声明:

一、信达及信达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二、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信达律师查阅了发行人提供的与本次发行有关的文件,包括有关记录、资料和证明,并就本次发行所涉及的相关事实和法律事项进行了核查,发行人已向信达保证:发行人已向信达提供了信达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和真实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复印材料、书面说明或口头证言
等文件;发行人在向信达提供文件时并无隐瞒、遗漏、虚假记载或误导性陈述;发行人所提供的所有文件上的签名、印章均是真实的;其中,文件材料为副本或者复印件的,所有副本材料或复印件均与原件一致。

三、信达律师是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和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的有关规定发表法律意见,并不对任何中国司法管辖区域之外的事实和法律发表意见。

四、信达律师并未就中国以外的其他司法管辖区域的法律事项进行调查,亦不就中国以外的其他司法管辖区域的法律问题发表意见。信达律师在本法律意见书中引用有关会计、审计、验资、资产评估等专业事项或中国以外的其他司法管辖区域的法律事项时,均按照其他专业机构出具的报告或意见引述,信达对于财务、会计、评估等非法律事项及非中国法律事项仅负有普通人一般的注意义务。信达律师在本法律意见书对其他有关专业机构出具的报告或意见中某些数据和结论的引述,并不意味着信达律师对这些数据或结论的真实性和准确性作出任何明示或默示的保证。

五、对于出具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的证据支持的事实,信达依赖于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发行人或者其他有关机构出具的证明文件出具法律意见。

六、信达同意发行人在其为本次发行所制作的相关文件中自行引用或按照中国证监会及上交所的审核要求引用本法律意见书的相关内容,但发行人作上述引用时,不得因引用而导致法律上的歧义或曲解。

七、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发行人本次发行之目的使用,未经信达及信达律师书面同意,不得用作其他目的。

八、信达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发行人申请本次发行所必备的法律文件,随其他申报材料一同上报,并愿意就本法律意见书内容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基于上述声明,信达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注册管理办法》”)、
《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承销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证券发行与承销业务实施细则》(以下简称“《承销细则》”)及《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发行人本次发行的发行过程和认购对象合规性进行了现场见证,并对相关文件和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发行的批准和授权

(一)发行人内部关于本次发行的批准和授权

信达律师查验了发行人本次发行相关的董事会、股东会会议文件(包括但不限于会议通知、会议资料、会议签名册、表决票、会议记录、会议决议等),经核查,发行人股东会、董事会已就本次发行相关事项作出决议,具体情况如下:
1. 2026 年 3 月 27 日,发行人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提请股东会授权董事会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议案》,董事会同意提请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决定向特定对象发行融资总额不超过人民币 3 亿元且不超过最近一年末净资产百分之二十的股票,授权期限为 2025 年年度股东会通过之日起至 2026 年年度股东会召开之日止。

2. 2026 年 4 月 17 日,发行人召开 2025 年年度股东会,审议通过了《关于
提请股东会授权董事会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议案》。

3. 2026 年 5 月 27 日,发行人召开 2026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审议通过了
《关于公司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的议案》《关于公司 2026 年度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摊薄即期回报及填补回报措施和相关主体承诺的议案》等与本次发行相关的议案。

4. 根据发行人 2025 年年度股东会的授权,发行人分别于 2026 年 5 月 11 日、
2026 年 6 月 29 日、2026 年 8 月 24 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第四届
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逐项审议通过了本次发行的相关议案。

(二)上交所审核通过

2026 年 9 月 21 日,本次发行通过了上交所审核。

(三)中国证监会注册

2026 年 10 月 12 日,发行人收到中国证监会出具的《关于同意深圳市迅捷
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6〕2698号),同意发行人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注册申请。

综上,信达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本次发行已取得发行人董事会、股东会的批准,通过了上交所的审核并获得了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的批复,履行了必要的内部决策及外部审批程序。

二、本次发行的发行过程和发行结果

(一)认购邀请书的发送情况

1. 在信达律师的见证下,发行人与本次发行主承销商国联民生证券承销保
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联民生”)于 2026 年 8 月 14 日(T-3 日)收盘后至
2026 年 8 月 19 日(T 日)申购报价前向截至 2026 年 8 月 10 日登记在册的发行
人前 20 名股东(剔除发行人和主承销商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控制或施加重大影响的关联方后的前 20 名股东)、证券投资基金
管理公司 66 家、证券公司 38 家、保险机构投资者 26 家、董事会决议公告后已
表达认购意向的投资者 39 家,共计 189 名投资者发送了《深圳市迅捷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6 年度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认购邀请书》(以下简称“《认购邀请书》”)及其附件(申购报价单等认购邀请文件),邀请该等投资者参与本次发行的认购报价。

经核查,《认购邀请书》中包含了发行对象与条件、发行数量、发行底价、限售期安排、申购安排、申购保证金、配售原则及发行价格的确定、缴款、认购违约的处理、投资者适当性管理要求、发行相关安排等内容,《认购邀请书》同时明确了中止发行情形和相应处置安排,该等中止发行情形的约定符合《承销细则》的相关规定,符合公平、公正原则,具有合理性、必要性;申购报价单包含了认购价格、认购金额、承诺遵守认购邀请书的相关安排和规则及获配后同意签署附生效条件的股份认购合同及按缴款通知书缴纳认购款项等内容。

经信达律师查验,《认购邀请书》及发送对象符合《注册管理办法》《承销管理办法》《承销细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以及发行人董事会、股东会关于本次发行相关决议的规定。

(二)投资者申购报价情况

根据《认购邀请书》的约定,本次发行接收申购文件的时间为 2026 年 8 月
19 日上午 9:00-12:00。经信达律师现场见证及查验,在有效报价时间内,国联民生共收到 27 名认购对象提交的《申购报价单》等申购文件,前述申购对象均按照《认购邀请书》的规定提交了《申购报价单》及其附件;4 家申购对象属于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无需缴纳申购保证金,其余 23 名申购对象按时足额缴纳了申购保证金,为有效报价。

上述 27 名申购对象的各档申购报价的具体情况如下:

序号 申购对象 申购价格 申购金额 保证金 是否有
(元/股) (万元) (万元) 效申购
鼎泰四方(深圳)私募证券基金

1 管理有限公司-鼎泰四方全新好1 29.80 500 100 是

号证券私募投资基金

32.88 1,000

2 杜景玉 100 是

31.88 2,500

3 大家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39.52 3,250 100 是

上海艾方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星 33.01 600

4 辰之艾方多策略 22 号私募证券 31.52 800 100 是

投资基金 30.33 1,200

海南顺弘重整投资合伙企业(有 31.55 800

5 限合伙) 100 是

30.33 1,500

32.20 500

6 张光伟 31.00 510 100 是

29.80 520

7 熊幼芽 30.99 500 100 是

8 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1.50 2,800 无需 是

35.03 600

9 薛小华 33.33 1,000 100 是

30.63 1,600

36.66 750

10 海南东钰晟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100 是

35.00 750

11 吴铭杰 35.86 500 100 是

12 西安博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8.88 500 100 是

13 易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2.25 1,370 无需 是

39.70 3,000

14 郭伟松 100 是

33.40 5,000

序号 申购对象 申购价格 申购金额 保证金 是否有
(元/股) (万元) (万元) 效申购
26.34 7,000

深圳市时代伯乐创业投资管理有 43.00 1,480

15 限公司-时代伯乐定增 16 号私募 40.00 1,490 100 是
股权投资基金 38.00 1,500

青岛鹿秀投资管理有限公司-鹿 35.00 500

16 秀长颈鹿 2 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 100 是
33.50 800

41.23 1,290

17 华安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40.36 2,280 100 是
35.58 2,970

32.04 700

18 上海宁苑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宁 30.25 900 100 是
苑沛华二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

28.47 1,100

50.01 2,360

19 财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45.01 2,460 无需 是
36.01 5,410

31.95 500

20 赵辉 31.60 1,000 100 是
31.25 1,600

33.21 500

21 金佩君 100 是
32.10 1,500

32.69 1,000

22 卢春霖 30.36 2,000 100 是
28.33 3,000

宁波宁聚资产管理中心(有限合

23 伙)-宁聚向日葵私募证券投资基 33.05 500 100 是
金

41.39 820

24 诺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40.09 1,370 无需 是
38.29 3,500

上海伊洛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3.07 500

25 -华中 23 号伊洛私募证券投资基 32.69 900 100 是
金 32.32 1,300

26 陈学赓 33.33 600 100 是

序号 申购对象 申购价格 申购金额 保证金 是否有
(元/股) (万元) (万元) 效申购
至简(绍兴柯桥)私募基金管理 32.18 500

27 有限公司-至简私募至简麒麟稳 30.78 700 100 是

健私募证券投资基金 29.50 900

合计 2,300 -

(三)本次发行的最终定价和配售情况

根据投资者申购报价情况,并严格按照《认购邀请书》中确定的发行价格、发行对象及获配股份数量的程序和规则,最终确定本次发行的发行价格为 37.61
元/股(未低于本次发行定价基准日(2026 年 8 月 17 日)前 20 个交易日股票交
易均价的 80%),发行数量为 3,456,527 股,募集资金总额 129,999,980.47 元(含
发行费用),最终确定 6 名发行对象获配。本次发行的股份数量、募集资金金额以及发行对象数量均符合发行人董事会、股东会关于本次发行的决议要求,竞价
结果已于 2026 年 8 月 24 日经发行人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本次
发行股票数量未超过公司股东会决议授权的上限,且不超过本次发行前公司总股本的 30%,对应募集资金金额不超过三亿元且不超过最近一年末净资产百分之二十。

根据获配通知书发送记录、认购合同、发行对象出具的承诺函等,本次发行对象最终确定为 6 名,均为本次认购邀请文件发送的对象,具体配售情况如下:

序 认购对象 发行价格 获配股数 认购金额 限售期

号 (元/股) (股) (元) (月)

1 郭伟松 37.61 797,660 29,999,992.60 6

2 财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7.61 654,081 24,599,986.41 6

3 大家资产管理有限责任 37.61 638,130 24,000,069.30 6

公司

4 华安证券资产管理有限 37.61 606,221 22,799,971.81 6

公司

深圳市时代伯乐创业投

5 资管理有限公司-时代伯 37.61 396,171 14,899,991.31 6

乐定增 16 号私募股权投

资基金

6 诺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7.61 364,264 13,699,969.04 6

合计 3,456,527 129,999,980.47 -

根据《认购邀请书》中的配售原则及申购投资者填写的《申购报价单》,经发
行人和主承销商综合评定,根据“申购价格优先、申购价格相同则按申购金额优先、申购价格和申购金额均相同则按照申购时间优先”的配售原则及本次募集资金总额(含发行费用)不超过 13,000.00 万元的规定,大家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未足额获配,申购金额 32,500,000.00 元,获配金额 24,000,069.30 元。

经信达律师查验,本次发行的发行对象、发行价格、发行数量符合《认购邀请书》确定的原则和程序,符合《注册管理办法》《承销管理办法》《承销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以及发行人董事会、股东会关于本次发行的相关决议。

(

四)认购合同的签署

经信达律师查验,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发行人与各发行对象已分别签署了《深圳市迅捷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6 年度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 A股股票之附生效条件的股份认购合同》(以下简称“《认购合同》”),《认购合同》对本次发行认购股票的数量及价格、认购款和股票的交付时间和交付方式、认购股份限售期、违约责任等事项进行了约定。信达律师认为,《认购合同》的内容合法、有效。

(五)缴款与验资

根据主承销商国联民生提供的缴款通知文件发送记录等资料,主承销商于
2026 年 10 月 14 日分别向 6 名获配发行对象发送了《深圳市迅捷兴科技股份有
限公司 2026 年度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缴款通知书》(以下简称“《缴款通知书》”),通知内容包括本次发行最终确定的发行价格、发行对象获配股数和需缴付的认购款金额、缴款截止时间及指定账户。获配投资者均已按照《缴款通知书》要求及时足额缴纳认购资金。

2026 年 10 月 21 日,华兴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华
兴会计师”)对本次发行认购资金到账情况进行了审验并出具了“华兴验字[2026]26006290108 号”《深圳市迅捷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认购资金实收情况的验资报告》。根据前述报告,截至 2026 年10 月 19 日止,主承销商国联民生指定的收款银行账户已收到本次发行特定对象缴付的认购资金共计人民币 129,999,980.47 元,认购股数合计 3,456,527 股,发行
价格为 37.61 元/股。

2026 年 10 月 21 日,华兴会计师出具了“华兴验字[2026]26006290118 号”
《深圳市迅捷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验资报告》。根据前述验资报告,截至 2026
年 10 月 20 日止,发行人募集资金总额为 129,999,980.47 元,减除不含税的发行
费用人民币 3,403,777.84 元,公司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 126,596,202.63 元,其中计入股本为人民币 3,456,527.00 元,计入资本公积(股本溢价)人民币123,139,675.63 元。

经信达律师查验,本次发行的缴款和验资过程符合《注册管理办法》《承销管理办法》《承销细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关于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有关规定以及发行人董事会、股东会关于本次发行相关决议的规定。

综上,信达律师认为,发行人本次发行的过程合规,发行结果公平、公正,符合《注册管理办法》《承销管理办法》《承销细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关于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有关规定以及发行人董事会、股东会关于本次发行相关决议的规定。

三、本次发行的发行对象

(一)投资者适当性核查

根据《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证券经营机构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实施指引(试行)》等相关规定,主承销商已对本次发行的认购对象进行投资者适当性核查,主承销商认为本次获得配售的投资者均符合《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证券经营机构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实施指引(试行)》及主承销商的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相关制度的规定。

(二)私募基金备案情况核查

根据主承销商提供的本次发行簿记材料并经本所律师查询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官方网站,本次发行最终确定的认购对象相关登记备案情况如下:

1. 财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诺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其管理的资产管理计
划参与认购,前述资产管理计划已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计划备案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进行了备案。
2. 深圳市时代伯乐创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及其管理的时代伯乐定增16号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及《私募投资基金登记备案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范围内须登记的管理人及备案的产品,已按照规定完成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和产品备案。
3. 华安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其管理的资产管理计划参与认购,其获配的资产管理计划已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计划备案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完成备案。

4. 大家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属于保险机构投资者,已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许可证》,以其管理的保险资金产品、保险资管产品、养老金产品等参与认购,前述产品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私募投资基金登记备案办法》等规定的私募基金,无需办理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及私募基金备案手续。

5. 郭伟松为自然人,以自有资金参与认购,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私募投资基金登记备案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所规定的私募投资基金或私募基金管理人,无需履行私募投资基金备案程序。

(三)关联关系核查

根据主承销商提供的认购对象申购材料、发行对象与发行人签署的《认购合同》,发行对象均已承诺:我方参与本次发行的申购对象中不存在发行人和主承销商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控制或者施加重大影响的关联方;不存在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主要股东向我方作出的保底保收益或变相保底保收益承诺、直接或者间接通过利益相关方向发行对
象提供财务资助或者其他补偿等方式损害公司利益的情形。

经信达律师查验,发行人和主承销商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控制或施加重大影响的关联方均未通过直接或间接方式参与本次发行的发行认购,不存在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主要股东向发行对象作出保底保收益或变相保底保收益承诺,或直接或通过利益相关方向发行对象提供财务资助或者其它补偿的情形。

综上,信达律师认为,本次发行最终确定的发行对象符合《注册管理办法》《承销管理办法》《承销细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具备参与本次发行的发行对象资格。

四、结论意见

综上,信达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

1. 发行人本次发行已取得必要的批准和授权;

2. 本次发行所涉及的《认购邀请书》《申购报价单》《认购合同》及其他有关法律文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合法、有效;

3. 本次发行过程中,认购邀请的发送、投资者申购报价、定价和配售、认购合同的签署及缴款通知的发出、缴款及验资等发行过程符合《注册管理办法》《承销管理办法》《承销细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关于上市公司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相关规定以及发行人董事会、股东会关于本次发行的相关决议,发行结果公平、公正。

4. 本次发行最终确定的发行对象具备参与本次发行的主体资格,且未超过35 名,符合《注册管理办法》《承销管理办法》《承销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关于上市公司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相关规定。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贰份。经信达负责人、经办律师签字及信达盖章后生效。
(以下无正文)

(此页无正文,为《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迅捷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度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之发行过程和认购对象合规性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 经办律师:

李 忠 曹平生

程 兴

廖 敏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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