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源电力:2026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法律意见书
原文摘录:湖北大纲律师事务所 关于国家能源集团长源电力股份有限公司 2026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国家能源集团长源电力股份有限公司 湖北大纲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国家能源集团长源电力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律师参加公司 2026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并就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的合法性、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以及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的合法有效性出具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
湖北大纲律师事务所
关于国家能源集团长源电力股份有限公司
2026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国家能源集团长源电力股份有限公司
湖北大纲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国家能源集团长源电力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律师参加公司 2026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并就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的合法性、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以及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的合法有效性出具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会,审查了公司提供的有关本次股东会相关文件,听取了公司董事会就有关事项所作的说明。在审查有关文件的过程中,公司向我们保证并承诺,其向本所提交的文件和所作的说明是真实的,并已经提供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真实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或口头证言,有关副本材料或复印件与原件一致。
本所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以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国家能源集团长源电力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并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及勤勉尽责精神,对本次股东会发表法律意见。
并依法对法律意见书承担法律责任。
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关于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本次股东会由公司董事会提议召集,且已于 2026 年 10 月 21 日
在《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上发布关于本次股东会的通知公告,披露了本次股东会的召开时间、地点、议程、出席会议对象、现场会议登记办法、有权出席会议股东的股权登记日及其可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并参加表决的权利等事项。且上述公告已列明本次股东会讨论的事项,并按规定对所有议案的内容进行了披露。召集人在发出上述会议通知后,未对会议通知中已列明的议案进行修改,也未增加新的议案。
本次股东会采用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经本所律师现场见证,本次股东会于 2026 年 11 月 5 日(星期四)
下午 3:00 如期在公司会议室召开,会议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和内容与公告一致。
公司本次股东会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时
间:2026 年 11 月 5 日上午 9:15-9:25、9:30-11:30,下午 1:00-3:00;
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投票时间:开始时间为 2026 年 11 月 5 日上
午 9:15,结束时间为 2026 年 11 月 5 日下午 3:00。
经验证,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关于本次股东会出席会议人员、召集人的资格
本次股东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召开。
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 567 人,代表股份 2,133,380,18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1.2858%。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 2 人,代表股份 2,116,488,651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0.8006%。
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 566人,代表股份 58,050,254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6676%。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 1 人,代表股份 41,158,725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1824%。
本所律师将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提供的身份证明、持股证明及《授权委托书》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
圳分公司提供的 2026 年 10 月 29 日下午收市时公司的《股东名册》
以及其他相关证明文件进行了核对,认为上述人员有资格出席本次股东会。
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565人,代表股份16,891,529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852%。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 565 人,代表股份 16,891,529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4852%。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其他人员为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聘请的律师及根据相关法规应当出席股东会的其他人员。
经验证,本次股东会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符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公司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就公告中列明的事项以记名投票方式进行了表决,并按《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了计票、监票。
公司对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投票结果和网络投票结果进行了合并统计,本次股东会表决结果如下:
1、审议通过《关于选举公司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 2,131,093,48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928%;反对 1,973,4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925%;弃权 313,3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47%。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55,763,554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6.0608%;反对 1,973,4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3995%;弃权 313,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5397%。
根据表决结果,列入本次股东会的议案获得了通过。议案的表决情况和表决结果已在会议现场宣布,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未对表决结果提出异议。经验证,公司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四、结论
经验证,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二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以下无正文)
(此页无正文,仅为《湖北大纲律师事务所关于国家能源集团长源电力股份有限公司 2026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之专用签字盖章页)
湖北大纲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
经办律师:
二〇二六年十一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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