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神州数码:2026年第五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内容摘要

原文摘录:关于神州数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6 年第五次临时股东会的 法律意见书 (2026)泰律意字(神州数码)第 10 号 2026 年 11 月 5 日 北京市朝阳区东四环中路 56 号远洋国际中心 A 座 12 层 12/F Tower A, Ocean International Center, 56 Dongsihuan Zhonglu, Chaoyang District, Beijing 100025,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电话 |…

正文

关于神州数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6 年第五次临时股东会的
法律意见书
(2026)泰律意字(神州数码)第 10 号

2026 年 11 月 5 日

北京市朝阳区东四环中路 56 号远洋国际中心 A 座 12 层

12/F Tower A, Ocean International Center, 56 Dongsihuan Zhonglu, Chaoyang District, Beijing

100025,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电话 | TEL: 010-85865151
www.tahota.com

致:神州数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泰和泰(北京)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神州数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神州数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就2026年第五次临时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的相关事项进行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

本所律师声明事项

一、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二、为了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出席了公司 2026 年第五次临时股东会并审阅了公司提供的与本次股东会相关的文件,包括但不限于:

(一)《关于召开 2026 年第五次临时股东会的通知》;

(二)《第十一届董事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决议公告》;

(三)本次股东会相关的其他会议资料。

公司保证其向本所提供的上述文件均真实、准确、完整、有效,并无隐瞒、虚假和重大遗漏之处,且文件材料为副本的,与正本内容一致,文件材料为复印件的,与原件内容一致。

三、本所律师同意公司董事会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股东会公告材料,随其他须公告的文件一并公告。除此以外,未经本所同意,本法律意见书不得用于任何其他目的。

四、本法律意见书仅就公司本次股东会所涉及的相关法律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指相关法律事项是指本次股东会召集和召开的程序、召集人及出席本次会议人员的资格及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本所仅对上述相关法律事项是否符合相关规定发表意见,并不对本次股东会所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该等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发表意见。

基于上述声明,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就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有关规定、出席会议人员及召集人的资格是否合法有效、会议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等事项发表法律意见如下:

第一部分 正 文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第三十二次会议于2026年10月16日形成了关于召开本次股东会的有效决议,并于2026年10月17日在《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刊登了《神州数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6年第五次临时股东会的通知》(公告编号2026-107,以下简称《通知》)。
(二)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表决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本次股东会现场
会议于 2026 年 11 月 5 日下午 14:30 在北京市海淀区上地九街九号数码科技广
场神州数码会议室召开。公司此次股东会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

为 2026 年 11 月 5 日上午 9:15-9:25、9:30-11:30,下午 13:00-15:00;通过深圳证
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6 年 11 月 5 日上午 9:15 至下午
15:00。

经核查,公司发出会议通知的时间、方式及内容都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会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会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方式、内容与《通知》一致。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会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本次股东会召集人及出席本次会议人员的资格

(一)本次股东会召集人的资格

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召集人的资格符合《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合法、有效。

(二)出席本次会议人员的资格

1、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 945 人,代表股份 250,611,605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4.9008%,其中:(1)通过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 2 人,代表股份 238,513,924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3.6988%;(2)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在本次会议网络投票结束后提供给公司的网络投票统计结果,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共计 943 人,代表股份 12,097,681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2020%。前述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资格,由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验证,本所无法对该等股东的资格进行核查。

2、除本所律师、公司股东之外,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还包括公司的有关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

经核查,在该等通过网络投票方式参与本次股东会投票股东的资格均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前提下,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会议人员的资格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会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一)表决程序

1、本次股东会通过现场表决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对《通知》载明的3 项议案进行了表决,未以任何理由搁置或不予表决。

2、参加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股东推举了股东代表,与本所律师共同对参加现场会议的股东投票表决情况进行计票、监票。参与网络投票的股东在规定的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对本次股东会的议案进行了投票表决。网络投票结束后,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了网络投票的统计数据文件。本次股东会投票结束后,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合并统计了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

(二)表决结果

结合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投票结果以及网络投票结果,本次股东会表决结果如下:

1、以普通决议审议通过了《关于<神州数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6 年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类别 同意 反对 弃权

占出席会议 占出席会 占出席会
股份数量 有效表决权 股份 议有效表 股份 议有效表
总体表 (股) 股份总数比 数量(股) 决权股份 数量(股) 决权股份
决情况 例 总数比例 总数比例

245,926,745 98.1306% 4,586,640 1.8302% 98,220 0.0392%

中小投 同意 反对 弃权

资者表 股份数量 占出席会议 股份 占出席会 股份 占出席会

决情况 (股) 中小投资者 数量(股) 议中小投 数量(股) 议中小投
有效表决权 资者有效 资者有效
股份总数比 表决权股 表决权股
例 份总数比 份总数比
例 例

29,237,821 86.1896% 4,586,640 13.5209% 98,220 0.2895%

2、以普通决议审议通过了《关于<神州数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6 年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办法>的议案》

类别 同意 反对 弃权

占出席会议 占出席会 占出席会
股份数量 有效表决权 股份 议有效表 股份 议有效表
总体表 (股) 股份总数比 数量(股) 决权股份 数量(股) 决权股份
决情况 例 总数比例 总数比例

245,963,065 98.1451% 4,519,680 1.8035% 128,860 0.0514%

同意 反对 弃权

占出席会 占出席会
占出席会议

议中小投 议中小投
中小投 中小投资者

股份数量 股份 资者有效 股份 资者有效
资者表 有效表决权

(股) 数量(股) 表决权股 数量(股) 表决权股
决情况 股份总数比

份总数比 份总数比
例

例 例

29,274,141 86.2967% 4,519,680 13.3235% 128,860 0.3799%

3、以普通决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提请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员工持股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

类别 同意 反对 弃权

占出席会议 占出席会 占出席会
股份数量 有效表决权 股份 议有效表 股份 议有效表
总体表 (股) 股份总数比 数量(股) 决权股份 数量(股) 决权股份
决情况 例 总数比例 总数比例

245,914,705 98.1258% 4,578,820 1.8271% 118,080 0.0471%

同意 反对 弃权

占出席会 占出席会
占出席会议

议中小投 议中小投
中小投 中小投资者

股份数量 股份 资者有效 股份 资者有效
资者表 有效表决权

(股) 数量(股) 表决权股 数量(股) 表决权股
决情况 股份总数比

份总数比 份总数比
例

例 例

29,225,781 86.1541% 4,578,820 13.4978% 118,080 0.3481%

经核查,本次股东会对上述议案进行表决时,有表决权的股东同意票数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本次会议未对《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公司章程》的提案进行表决,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对表决结果未提出异议。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2026年第五次临时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会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会议召集人、出席会议人员具有合法资格,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第二部分 结 尾

一、本法律意见书出具的日期及签字盖章

本法律意见书于 2026 年 11 月 5 日由泰和泰(北京)律师事务所出具,经
办律师为刘晓倩、张璠瑜。

二、本法律意见书的正本、副本份数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叁份,无副本。

(以下无正文,下接签章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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