锦浪科技:关于开立募集资金临时补流专项账户并签署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原文摘录:证券代码:300763 证券简称:锦浪科技 公告编号:2026-070 债券代码:123259 债券简称:锦浪转 02 锦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开立募集资金临时补流专项账户并签署募集资金三方 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锦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锦浪科技”或“公司”)于 2026 年 10 月 28 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 时补充流动…
证券代码:300763 证券简称:锦浪科技 公告编号:2026-070
债券代码:123259 债券简称:锦浪转 02
锦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开立募集资金临时补流专项账户并签署募集资金三方
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锦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锦浪科技”或“公司”)于 2026 年 10 月 28
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 时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同意公司(含作为募投项目实施主体的全资子孙公司, 下同)在确保不影响募投项目建设的前提下,使用不超过 100,000 万元(含本数) 的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该资金仅限使用于与公司主营业务相关的生 产经营活动(包括但不限于支付生产采购付款、日常经营费用、偿还流动资金贷 款及支付日常经营支出的到期银行承兑汇票等),补充流动资金的期限自董事会 审议通过之日起不超过 12 个月,在有效期内上述额度可以滚动循环使用,到期
将归还至募集资金专户。具体详见公司于 2026 年 10 月 30 日在巨潮资讯网
(http://www.cninfo.com.cn/)披露的《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 资金的公告》(公告编号:2026-068)。
一、募集资金的情况概述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锦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 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5〕2104 号),公司向不
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 16,765,838 张,每张面值为人民币 100.00 元,按
面值发行,发行总额为人民币 1,676,583,800.00 元。公司本次发行的募集资金总
额为 1,676,583,800.00 元,扣除承销及保荐费(未包括已预付的 943,396.22 元保
荐费)9,337,542.17 元(不含税金额)后实际收到的金额为 1,667,246,257.83 元。 另减除律师费、审计验资费、资信评级费和发行手续费等与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
直接相关的外部费用 4,130,622.90 元(不含税金额)及预付保荐费 943,396.22 元(不含税金额)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 1,662,172,238.71 元。上述募集
资金已于 2025 年 10 月 23 日划至公司指定账户,并由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
普通合伙)对本次发行的资金到账情况进行审验,出具了《验资报告》(天健验〔2025〕358 号)。
上述募集资金已全部存放于募集资金专户管理,公司及相关子公司与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保荐人签订了募集资金监管协议。
二、募集资金临时补流专户开立和监管协议签订情况
为规范公司本次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保护公司及投资者权益,根据《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规定,公司开立了募集资金临时补流专项账户,并与保荐人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象山支行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用于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闲置募集资金的管理。公司本次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信息如下:
户名 开户银行 用途 账号
中国建设银行股
锦浪科技股份有限公 闲置募集资金临
份有限公司象山 33150199553600004748
司临时补流募集专户 时补充流动资金
支行
三、募集资金监管协议主要内容
甲方:锦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象山支行(以下简称“乙方”)
丙方: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保荐机构/财务顾问)(以下简称“丙方”)
为规范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保护中小投资者的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的规定,甲、乙、丙三方经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1、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33150199553600004748,截至本协议签署日,专户余额为0万元。该专户仅用于甲方闲置募集资金临时补充流动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甲方以存单方式存放的募集资金/万元(若有),开户日期为/年/月/日,期限/个月。甲方承诺上述存单到期后将及时转入本协议规定的募集资金专户进行
管理或者以存单方式续存,并通知丙方。甲方存单不得质押。
2、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3、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财务顾问,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主办人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至少每半年对甲方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情况进行一次现场检查,现场检查时应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4、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主办人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主办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5、乙方按月(每月10日之前)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方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6、甲方一次或十二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按照孰低原则在5000万元或募集资金净额的20%之间确定)的,乙方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7、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主办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主办人的,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一条的要求向甲方、乙方书面通知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主办人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主办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8、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有权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9、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且丙方督导期结束后失效。
10、本协议一式伍份,甲、乙、丙三方各持一份,向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监会宁波监管局各报备一份,其余留甲方备用。
四、备查文件
《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特此公告。
锦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6 年 11 月 3 日
来源:东方财富 · 公告大全 · data.eastmoney.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