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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瑞茂:关于公司及子公司新增诉讼的公告

内容摘要

原文摘录:证券代码:600180 证券简称:*ST 瑞茂 公告编号:2026-122 债券代码:255290.SH 债券简称:H24 瑞茂 1 债券代码:255553.SH 债券简称:H24 瑞茂 2 瑞茂通供应链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及子公司新增诉讼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新增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部分案件已立案,尚未开庭审理;部分案件 已收到一审判…

正文

证券代码:600180 证券简称:*ST 瑞茂 公告编号:2026-122

债券代码:255290.SH 债券简称:H24 瑞茂 1

债券代码:255553.SH 债券简称:H24 瑞茂 2

瑞茂通供应链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及子公司新增诉讼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新增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部分案件已立案,尚未开庭审理;部分案件

已收到一审判决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告

新增诉讼的涉案金额合计:约 57,774.6602 万元人民币

诉讼、仲裁案件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的负面影响:截至本公告披露日,

部分案件已经一审判决或进入执行阶段,瑞茂通供应链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

简称“公司”或“瑞茂通”)根据一审判决结果确认预计负债或依照执行通知书

调整相关费用,剩余诉讼/仲裁判决/裁决结果尚存在不确定性,对公司本期利润

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存在不确定性,最终影响以法院判决或执行结果为准。

一、新增诉讼情况

序 原告 被告 诉讼类型 收到相关材 诉讼涉及金 进展情况

号 料的时间 额(万元)

大连欣亿能源有限 河南智瑞供应链管理有 债权人代位 一审判决暂不涉及河南
1 公司 限公司(第三人) 权纠纷 2026/9/15 14.9508 智瑞供应链管理有限公
司

和略电子商务(上海)有

2 南京银行股份有限 限公司(借款人)、上海 金融借款合 2026/10/12 1,010.4676 已立案,尚未开庭审理
公司上海分行 瑞茂通供应链管理有限 同纠纷

公司(保证人)

3 中国进出口银行陕 瑞茂通(保证人) 担保合同纠 2026/10/12 24,831.6425 已立案,尚未开庭审理
西省分行 纷

4 中国进出口银行海 瑞茂通 进口押汇纠 2026/10/30 7,162.6859 已立案,尚未开庭审理
南省分行 纷

5 中国进出口银行陕 瑞茂通(保证人) 担保合同纠 2026/11/2 24,754.9135 已立案,尚未开庭审理
西省分行 纷

合计 57,774.6602 /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及子公司近 12 个月内累计发生的诉讼、仲裁、执行事项涉案金额合计约为 1,237,732.8597 万元人民币,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266.34%(包含已撤诉案件、公司及子公司作为第三人的案件,以及一审判决暂不涉及上市公司及旗下子公司的案件)。

二、诉讼、仲裁案件对公司利润等的影响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部分案件已经一审或二审判决或进入执行阶段,公司根据上述相关结果确认负债和调整相关费用,剩余诉讼/仲裁判决/裁决结果尚存在不确定性,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存在不确定性,最终影响以法院判决或执行结果为准。后续公司可能还会发生诉讼、仲裁、银行账户被冻结、资产被冻结、因公司提供担保而可能被要求履行担保责任等风险,公司将保持关注,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为《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有关本公司的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媒体刊登的信息为准,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瑞茂通供应链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 年 11 月 3 日

附表:前期已披露的诉讼/仲裁/执行及进展情况表

序 诉讼/仲裁 诉讼/仲裁/

号 原告/申请人 被告/被申请人/被执行人/第三人 类型 执行涉及金 进展情况

额(万元)

天津市顺鑫供应 天津瑞茂通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买 买卖合同 收到执行裁定书,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天津市顺鑫供应链有限责任公司发现
1 链有限责任公司 方) 纠纷 2,699.3702 被执行人天津瑞茂通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郑州瑞茂通供应链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申
请恢复执行。

一审判决已出,判决如下:

1、被告郑州嘉瑞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郑州银行股份
有限公司金水支行欠款 17420.1 万元并支付利息(以本金 1000 万元为基数,自 2025 年 12 月 2 日
起至全部款项实际清偿之日止;以本金 219.5 万元为基数,自 2026 年 6 月 18 日起至全部款项实际
清偿之日止;以本金 5992.6 万元为基数,自 2026 年 9 月 3 日起至全部款项实际清偿之日止;以本
金 10208 万元为基数,自 2026 年 9 月 16 日起至全部款项实际清偿之日止,以上均按照年利率 18%
计收利息);

2、被告郑州嘉瑞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郑州银行股份
有限公司金水支行借款 16951 万元并支付利息、罚息、复利(利息暂计至 2025 年 10 月 29 日为
297284.17 元,2025 年 10 月 30 日至 2025 年 11 月 3 日利息按合同约定的利息利率计算,2025 年 11
月 4 日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罚息、复利按合同约定的利息、罚息、复利标准计算);

郑州嘉瑞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借款 3、被告郑州嘉瑞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郑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2 郑州银行股份有 人)、瑞茂通(保证人)、那曲瑞昌 金融借款 34,579.6884 金水支行律师费 22709 元;

限公司金水支行 煤炭运销有限公司(保证人) 合同纠纷 4、被告瑞茂通供应链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和昌地产集团有限公司、万永兴对被告郑州嘉瑞供应链管
理有限公司上述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债务分别在 35000 万元限额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瑞
茂通供应链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和昌地产集团有限公司、万永兴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被告郑州
嘉瑞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追偿;

5、原告郑州银行

股份有限公司金水支行有权就上述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债权对被告那曲瑞昌煤
炭运销有限公司持有的华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18000 万股股权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所得的价款
在 35000 万元限额内优先受偿。被告那曲瑞昌煤炭运销有限公司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被告郑州
嘉瑞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追偿;

6、原告郑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水支行有权就上述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债权对被告郑州瑞茂通
供应链有限公司持有的瑞茂通供应链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股权 2550 万股、50 万股、800 万股、1172
万股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所得的价款分别以 10251 万元、219.5 万元、3616.32 万元、5319.8252 万
元为限优先受偿。被告郑州瑞茂通供应链有限公司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被告郑州嘉瑞供应链管
理有限公司追偿;

7、原告郑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水支行有权就上述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债权对被告上海豫辉投
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持有的瑞茂通供应链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1660 万股、2100 万股、860 万股股
权的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所得的价款分别以 7488.592 万元、9492.84 万元、3903.626 万元为限优先
受偿;被告上海豫辉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被告郑州嘉瑞供应链管理
有限公司追偿;

8、驳回原告郑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水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 1760891 元,保全费 5000 元,由被告郑州嘉瑞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瑞茂通供应链管理
股份有限公司、和昌地产集团有限公司、万永兴、那曲瑞昌煤炭运销有限公司、郑州瑞茂通供应链
有限公司、上海豫辉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负担(诉讼费负担限额以其承担的责任比例为限)。

收到执行通知书,责令郑州卓瑞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河南中瑞集团有限公司、郑州中瑞实业集团
河南农村商业银 郑州卓瑞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借款 金融借款 有限公司、郑州瑞茂通供应链有限公司、河南臻益远实业有限公司、河南瑞茂通粮油有限公司、郑
3 行股份有限公司 人)、瑞茂通(保证人)、河南瑞茂 合同纠纷 31,690.9935 州旭嘉商贸有限公司、瑞茂通供应链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万永兴、余祥伟、胡萍在收到本执行通知
郑州中心支行 通粮油有限公司(共同还款人) 书后立即按照(2025)豫 01 民初 2256 号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履行完毕,逾期不履行,则强制执
行。执行标的:316526009.47 元;执行费:383926.01 元。

二审判决已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 826.21 元,由上诉人郑州嘉瑞供应链管理有
限公司负担。

一审判决如下:

1、被告郑州嘉瑞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河南中瑞集团有限公司、郑州中瑞实业集团有限公司、郑州
瑞茂通供应链有限公司、河南臻益远实业有限公司、河南瑞茂通粮油有限公司、郑州涵川贸易有限
公司偿还原告河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中心支行借款本金 209000000 元及利息 676637.
5 元(暂计算至 2025 年 11 月 10 日,此后利息、罚息按照《流动资金借款合同》约定计算至本息实
河南农村商业银 郑州嘉瑞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借款 金融借款 际清偿之日止,总计以不超过年利率 24%为限);

4 行股份有限公司 人)、瑞茂通(保证人)、河南瑞茂 合同纠纷 21,076.7647 2、被告瑞茂通供应链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万永兴、张广辉对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
郑州中心支行 通粮油有限公司(共同还款人) 责任,瑞茂通供应链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万永兴、张广辉承担清偿责任后可以向被告郑州嘉瑞供应
链管理有限公司追偿;

3、驳回河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中心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
十四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 1090183 元,由被告郑州嘉瑞供应链
管理有限公司、河南中瑞集团有限公司、郑州中瑞实业集团有限公司、郑州瑞茂通供应链有限公司、
河南臻益远实业有限公司、河南瑞茂通粮油有限公司、郑州涵川贸易有限公司、瑞茂通供应链管理
股份有限公司、万永兴、张广辉负担。

河南农村商业银 郑州卓瑞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借款 收到执行通知书,责令郑州卓瑞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瑞茂通供应链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河南中瑞
5 行股份有限公司 人)、瑞茂通(保证人)、河南瑞茂 金融借款 36,505.8702 集团有限公司、郑州中瑞实业集团有限公司、郑州瑞茂通供应链有限公司、河南臻益远实业有限公
郑州中心支行 通粮油有限公司(共同还款人) 合同纠纷 司、河南瑞茂通粮油有限公司、河南新地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万永兴、余祥伟在收到本执行通知

书后立即按照(2025)豫 01 民初 2257 号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履行完毕,逾期不履行,则强制执

行。执行标的:364626675.04 元;执行费:432026.68 元。

一审判决已出,判决如下:

1、被告河南瑞茂通粮油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周
口分行借款本金 252681560.8 元及利息、罚息、复利(截至 2026 年 7 月 2 日利息为 2461561.4

元;自 2026 年 7 月 3 日起,按案涉《固定资产贷款合同》约定标准计算至实际清偿完毕之日

止)。

2、原告中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周口分行对被告河南瑞茂通粮油有限公司名下位于周口市沈丘县槐
店回族镇产业集聚区的土地使用权【不动产权证书编号:豫(2023)沈丘县不动产权第 00001689
号、豫(2023)沈丘县不动产权第 00001690 号】、房产【不动产权证书编号:豫(2024)沈丘县
不动产权第 00013325 号至 00013339 号】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在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债
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3、原告中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周口分行对被告河南瑞茂通粮油有限公司所有的机器设备【中国人
6 中原银行股份有 河南瑞茂通粮油有限公司(借款 金融借款 25,645.4949 民银行征信中心登记编号:50000465419600000148】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在本判决第一
限公司周口分行 人)、瑞茂通(保证人) 合同纠纷 项确定的债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4、原告中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周口分行对被告瑞茂通供应链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持有的河南瑞茂通
粮油有限公司 100%股权【登记编号:(沈)登记设字(2024)年第 1 号】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所
得价款,在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债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5、被告瑞茂通供应链管理股份有限公司、郑州瑞茂通供应链有限公司、郑州中瑞实业集团有限公
司、万永兴、苗春燕、巫梦锋、王海霞对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保证清偿责任。各保证
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河南瑞茂通粮油有限公司追偿。

6、驳回原告中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周口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
十四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 1306827 元、保全费 5000 元,均由
被告河南瑞茂通粮油有限公司、瑞茂通供应链管理股份有限公司、郑州瑞茂通供应链有限公司、郑
州中瑞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万永兴、苗春燕、巫梦锋、王海霞共同负担。

一审判决已出,判决如下:

1、被告郑州卓瑞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郑州银行股份
有限公司金水支行欠款 19760 万元并支付利息(以本金 7612.5 万元为基数,自 2026 年 4 月 25 日
起至全部款项实际清偿之日止;以本金 614.6 万元为基数,自 2026 年 6 月 18 日起至全部款项实际
7 郑州银行股份有 郑州卓瑞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借款 金融借款 22,782.0800 清偿之日止;以本金 6657.9 万元为基数,自 2026 年 7 月 17 日起至全部款项实际清偿之日止;以
限公司金水支行 人)、瑞茂通(保证人) 合同纠纷 本金 4875 万元为基数,自 2026 年 8 月 5 日起至全部款项实际清偿之日止,以上均按照年利率 18%
计收利息);

2、被告郑州卓瑞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郑州银行股份
有限公司金水支行借款 2900 万元并支付利息、罚息、复利【利息暂计至 2025 年 10 月 30 日为 223
06.95 元,2025 年 10 月 31 日至 2025 年 11 月 4 日利息按合同约定的利息利率计算,2025 年 11 月

5 日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罚息、复利按合同约定的利息、罚息、复利标准计算】;

3、被告郑州卓瑞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郑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金水支行律师费 18600 元;

4、被告瑞茂通供应链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和昌地产集团有限公司、万永兴对被告郑州卓瑞供应链管
理有限公司上述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债务在 30000 万元限额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瑞茂通
供应链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和昌地

产集团有限公司、万永兴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被告郑州卓瑞
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追偿;

5、原告郑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水支行有权就上述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债权对被告郑州瑞茂通
供应链有限公司持有的瑞茂通供应链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股权 1750 万股、140 万股、1600 万股、130
0 万股、781 万股,共计 5571 万股享有优先受偿权,受偿金额分别以 7647.5 万元、614.6 万元、71
22.08 万元、5837 万元、2967.8 万元为限。被告郑州瑞茂通供应链有限公司承担质押担保责任后,
有权向被告郑州卓瑞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追偿;

6、驳回原告郑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水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
十四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原告郑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水支行预交的案件
受理费 2162918 元、保全费 10000 元,由被告郑州卓瑞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瑞茂通供应链管理股
份有限公司、和昌地产集团有限公司、万永兴、郑州瑞茂通供应链有限公司承担案件受理费 117489
3 元及保全费 5000 元,退回原告郑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水支行多交的案件受理费 988025 元、保
全费 5000 元。

8 郑州新发展商业 上海瑞茂通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江 保理合同 977.6864 审理中

保理有限公司 苏晋和电力燃料有限公司 纠纷

一审判决已出,判决如下:

1、被告浙江和辉电力燃料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东亚银行(中国)有限公司杭
州分行归还本金 74735800.65 元及自 2026 年 3 月 10 日起的利息(利息以未还本金为基数,按日万
分之五的标准计付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2、被告浙江和辉电力燃料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东亚银行(中国)有限公司杭
东亚银行(中 浙江和辉电力燃料有限公司(借款 州分行支付律师费损失 180000 元;

9 国)有限公司杭 人)、瑞茂通(保证人)、上海瑞茂 金融借款 7,533.5965 3、被告瑞茂通供应链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告浙江和辉电力燃料有限公司的上述第一、二项债务承
州分行 通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作为借款人 合同纠纷 担连带清偿责任;

股东被追加为被告) 4、被告上海瑞茂通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对被告浙江和辉电力燃料有限公司的上述第一、二项债务承
担连带清偿责任;

5、驳回原告东亚银行(中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
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
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 427589 元,财产保全申请费 5000 元,合计 432589 元,由原告东亚银行(中国)有限公

司杭州分行负担 12425 元,由被告浙江和辉电力燃料有限公司、瑞茂通供应链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瑞茂通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420164 元。原告东亚银行(中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于本判决
生效之日起七日向本院申请退费;被告浙江和辉电力燃料有限公司、瑞茂通供应链管理股份有限公
司、上海瑞茂通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应负担的诉讼费。

收到执行通知书,责令公司、浙江和辉电力燃料有限公司、郑州瑞茂通供应链有限公司立即履行以
中国工商银行股 浙江和辉电力燃料有限公司(借款 金融借款 下义务:

10 份有限公司宁波 人)、瑞茂通(保证人) 合同纠纷 4,547.3513 1、履行(2025)浙 0206 民初 18672 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法律义务,支付人民币 45093750 元及利息,
北仑分行 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2、负担案件受理费 267269 元,申请执行费 112493.75 元。

裁决结果已出,申请人提起诉讼后撤诉。仲裁裁决如下:

一、被申请人和略电子商务(上海)有限公司于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 7 日内支付申请人解除劳动合同
的经济补偿金人民币 271220.15 元;

二、被申请人和略电子商务(上海)有限公司于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 7 日内支付申请人 2025 年度未
休年休假折算工资 21376.96 元;

和略电子商务(上海)有限公司 31.0100 三、被申请人和略电子商务(上海)

有限公司于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 7 日内支付申请人 2025 年 11 月
1 日至 11 月 30 日期间工资人民币 17000 元;

四、被申请人和略电子商务(上海)有限公司于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 7 日内支付申请人 2025 年 12 月
2 日差旅费报销款 502.5 元;

五、对申请人的其他仲裁请求不予支持。

如不服本裁决,当事人可自裁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期满不起诉的,本裁决书
即发生法律效力。

11 自然人 瑞茂通、和略电子商务(上海)有限 劳动争议 7.8677 执行阶段

公司 仲裁

瑞茂通 4.3910 收到执行裁定书,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
以再次申请执行。

裁决结果已出,裁决如下:

一、被申请人瑞茂通供应链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于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 7 日内支付申请人 2025 年 11
月 1 日至 11 月 30 日期间工资人民币 17500 元;

瑞茂通 7.875 二、被申请人瑞茂通供应链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于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 7 日内支付申请人解除劳动合
同的经济补偿金人民币 61250 元;

三、对申请人的其他仲裁请求不予支持。

如不服本裁决,当事人可自裁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期满不起诉的,本裁决书
即发生法律效力。

瑞茂通 22.1209 已撤诉

瑞茂通 9.0363 裁决结果已出,裁决如下:

一、被申请人瑞茂通供应链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于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 7 日内支付申请人 2025 年 12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期间工资合计人民币 7925 元;

二、被申请人瑞茂通供应链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于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 7 日内支付申请人解除劳动合
同的经济补偿金人民币 78632.36 元;

三、被申请人瑞茂通供应链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于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 7 日内支付申请人 2025 年 5 天
应休未休年休假工资合计人民币 3805.56 元;

四、对申请人的其他仲裁请求均不予支持。

如不服本裁决,当事人可自裁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期满不起诉的,本裁决书
即发生法律效力。

一审判决已出,判决如下:

一、本判决生效之日起 7 日内,被告北京瑞茂通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被告瑞茂通供应链管理股份
有限公司支付原告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 128880.23 元;

二、本判决生效之日起 7 日内,被告北京瑞茂通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被告瑞茂通供应链管理股份
北京瑞茂通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瑞 劳动合同 有限公司支付原告 2025 年 11 月工资 6783.17 元;

茂通 纠纷 13.8782 三、本判决生效之日起 7 日内,被告北京瑞茂通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被告瑞茂通供应链管理股份
有限公司支付原告 2025 年度未休年休假工资 3118.70 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
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 10 元,由被告北京瑞茂通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被告瑞茂通供应链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负
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 7 日内交纳)。

二审判决已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 13,644 元,由山东微湖供应链管理有限公
司负担 13,594 元,由郑州卓鼎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50 元。

一审判决如下:

1、被告郑州卓鼎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山东微湖供应链管理有限
山东微湖供应链 郑州卓鼎

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买 买卖合同 公司支付货款 979407.24 元及违约金(以 979407.24 元为基数,自 2025 年 11 月 21 日起至实际清
12 管理有限公司 方)、江苏晋和电力燃料有限公司 纠纷 99.9151 偿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 1.3 倍计付,但不超过

(作为买方股东被列为被告) 97940.72 元);

2、驳回原告山东微湖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
十四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 14694 元,保全费 5000 元,由被告
郑州卓鼎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19694 元。

中国工商银行股 收到执行通知书,责令瑞茂通、浙江和辉电力燃料有限公司、郑州瑞茂通供应链有限公司立即履行
13 份有限公司宁波 浙江和辉电力燃料有限公司(借款 金融借款 7,805.6982 下列义务:

北仑分行 人)、瑞茂通(保证人) 合同纠纷 1、履行(2026)浙 0206 民初 46 号判决书确定的法律义务,支付人民币 77482885.37 元及利息,并
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2、负担案件受理费 429214 元、申请执行费 144882.89 元。

一审判决已出,判决如下:

1、被告河南智瑞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郑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金水支行国内信用证项下欠款 14,150.3 万元并支付垫款利息及复利(利息及复利计算方法:编号
DLC012500047 信用证项下垫款 1730.7 万元的利息自 2026 年 5 月 9 日起算;编号 DLC012500045 信
用证项下垫款 1200 万元的利息自 2026 年 5 月 9 日起算;编号 DLC012500046 信用证项下垫款 1250
万元的利息自 2026 年 5 月 9 日起算;编号 DLC012500055 信用证项下垫款 1214 万元的利息自 2026
年 6 月 5 日起算;编号 DLC012500056 信用证项下垫款 655 万元的利息自 2026 年 6 月 5 日起算;编
号 DLC012500057 信用证项下垫款 1339.8 万元的利息自 2026 年 6 月 5 日起算;编号 DLC012500058
信用证项下垫款 1169 万元的利息自 2026 年 6 月 5 日起算;编号 DLC012500059 信用证项下垫款

2870 万元的利息自 2026 年 6 月 5 日起算;编号 DLC012500065 信用证项下垫款 2721.8 万元的利息
自 2026 年 6 月 18 日起算;以上均按年利率 18%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并计收复利);

2、被告河南智瑞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郑州银行股份
有限公司金水支行借款 10,693 万元并支付利息、罚息、复利(利息暂计至 2025 年 10 月 30 日为
110,328.62 元;2025 年 10 月 31 日至 2025 年 11 月 3 日的利息按合同约定的利息利率 6.33%计

算;2025 年 11 月 4 日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罚息、复利按合同约定的利息、罚息、复利标准
14 郑州银行股份有 河南智瑞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借款 金融借款 24,992.0679 计算);

限公司金水支行 人)、瑞茂通(保证人) 合同纠纷 3、被告河南智瑞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郑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金水支行律师费 17,099 元;

4、被告瑞茂通供应链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和昌地产集团有限公司、万永兴对被告河南智瑞供应链
管理有限公司上述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债务分别在 25,000 万元限额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
告瑞茂通供应链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和昌地产集团有限公司、万永兴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被告
河南智瑞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追偿;

5、原告郑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水支行有权就上述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债权对被告郑州瑞茂
通供应链有限公司持有的瑞茂通供应链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股权 970 万股、1670 万股、620 万股、
2887 万股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所得的价款分别以 4190.4 万元、7247.8 万元、2721.8 万元、

13,104.3817 万元为限优先受偿。被告郑州瑞茂通供应链有限公司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河
南智瑞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追偿;

6、驳回原告郑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水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

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 1,355,251.40 元,保全费 5000
元,由被告河南智瑞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瑞茂通供应链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和昌地产集团有限公
司、万永兴、郑州瑞茂通供应链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15 新余农村商业银 江西瑞茂通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申 票据纠纷 6,037.5359 二审判决已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 256.04 元,由上诉人江西瑞茂通供应链管
行股份有限公司 请人)、瑞茂通(保证人)、浙江和 理有限公司负担。

辉电力燃料有限公司(保证人)、江 一审判决如下:

苏晋和电力燃料有限公司(保证人) 1、被告江西瑞茂通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新余农村商业银行股
份有限公司支付垫付的银行承兑汇票本金 59,699,813.34 元及利息 328,349.04 元(暂计算至 2025
年 12 月 5 日,之后按年利率 18%计算至清偿全部本息之日止);

2、被告瑞茂通供应链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浙江和辉电力燃料有限公司、江苏晋和电力燃料有限公
司、万永兴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3、驳回原告新余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
十四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 341,941 元,财产保全费 5,000 元,
共计 346,941 元,由被告江西瑞茂通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负担,被告瑞茂通供应链管理股份有限公
司、浙江和辉电力燃料有限公司、江苏晋和电力燃料有限公司、万永兴对该笔费用承担连带责任。
原告新余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已预交的诉讼费用 346,941 元,本院依法予以退回。若本案未
提起上诉,被告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交纳;若本案提起上诉进入二审程
序,应根据二审裁判文书确定的案件受理费情况予以交纳。逾期未交纳,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符
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规定的情形,可依法采取信
用惩戒措施。

一审判决已出,判决如下:

1、被告郑州嘉瑞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
分行借款本金 25,000 万元及利息、罚息、复利(利息、罚息、复利以 25,000 万元为基数,按合同
约定的利率计算标准自 2025 年 7 月 9 日起计算至 2026 年 1 月 5 日;自 2026 年 1 月 6 日起至实际
清偿之日止,按合同约定的逾期罚息、复利利率计算标准继续计算) ;

2、被告瑞茂通供应链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万永兴对上述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保证清偿责任;其在
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郑州嘉瑞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追偿;

16 中原银行股份有 郑州嘉瑞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借款 金融借款 25,129.68 3、原告中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分行对被告郑州星联星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名下位于深圳市龙
限公司郑州分行 人)、瑞茂通(保证人) 合同纠纷 岗街道龙岗大道与大兴路交汇处东北侧和昌拾里华府、悦府 44 套房产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所得的
价款,在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债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被告郑州星联星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在
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被告郑州嘉瑞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追偿;

4、驳回原告中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
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 1,291,800 元,保全费 5000 元,
由被告郑州嘉瑞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负担;被告瑞茂通供应链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万永兴对上述诉
讼费用承担连带责任;被告郑州星联星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对其中 362,153 元承担连带责任。

上海浦东发展银 郑州嘉瑞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借款 金融借款

17 行股份有限公司 人)、瑞茂通(保证人) 合同纠纷 20,870.9653 审理中

郑州分行

18 山东民生国际贸 天津瑞茂通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买 买卖合同 3,194.5786 已撤诉

易有限公司 方) 纠纷

一审判决已出,判决如下:

1、被告郑州嘉瑞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河南中瑞集团有限公司、郑州中瑞实业集团有限公司、郑州
瑞茂通供应链有限公司、河南臻益远实业有限公司、河南瑞茂通粮油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

十日内偿还原告河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中心支行借款本金 149000000 元及利息(含罚
息)[暂计至 2025 年 11 月 10 日利息为 567131.25 元,2025 年 11 月 11 日至 2026 年 1 月 10 日的利
息按照年利率 6.525%计算,2026 年 1 月 11 日起至借款本息实际清偿完毕之日止按照年利率 9.787
河南农村商业银 郑州嘉瑞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借款 5%计算];

19 行股份有限公司 人)、瑞茂通(保证人)、河南瑞茂 金融借款 15,035.6767 2、被告瑞茂通供应链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万永兴、张广辉对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被告郑州嘉瑞供应
郑州中心支行 通粮油有限公司(共同还款人) 合同纠纷 链管理有限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被告瑞茂通供应链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万永兴、张广辉
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在其承担保证责任的范围内向被告郑州嘉瑞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追偿;

3、驳回原告河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中心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
十四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 789636 元,由被告郑州嘉瑞供应链管
理有限公司、河南中瑞集团有限公司、郑州中瑞实业集团有限公司、郑州瑞茂通供应链有限公司、
河南臻益远实业有限公司、河南瑞茂通粮油有限公司、瑞茂通供应链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万永兴、
张广辉负担。

一审判决已出,判决如下:

一、原告广州辉和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郑州嘉瑞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于 2025 年 9 月 25 日签订的编
号为 ZZJR-hhny-20250925 的《煤炭供需合同》于 2026 年 1 月 11 日解除;

二、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被告郑州嘉瑞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退还原告广州辉和贸易有限公司履约
971.6662 保证金 9632000 元,并支付资金占用利息(以 9632000 元为基数,自 2025 年 11 月 18 日起计算至保
证金实际退还之日止,按同期一年期 LPR 标准计算);

三、驳回原告广州辉和贸易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广州辉和贸易有 买卖合同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
20 限公司 郑州嘉瑞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 纠纷 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 79662.26 元及财产保全费 5000 元,
由被告郑州嘉瑞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一审判决已出,判决如下:

一、原告广州辉和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郑州嘉瑞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于 2025 年 10 月 15 日签订的
编号为 ZZJR-GZHH-20251015 的《煤炭供需合同》于 2026 年 1 月 11 日解除;

4,593.9872 二、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被告郑州嘉瑞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退还原告广州辉和贸易有限公司预付
货款 41890000 元;

三、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被告郑州嘉瑞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赔偿原告广州辉和贸易有限公司预期
可得利益损失 3780000 元;

四、驳回原告广州辉和贸易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
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 303150 元,由被告郑州嘉瑞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264872 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
内交纳),由原告广州辉和贸易有限公司负担 38278 元(已交纳);财产保全费 5000 元,由被告郑州
嘉瑞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江西省财通恒锦 郑州嘉瑞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作为 买卖合同

21 供应链管理有限 联营企业股东被列为被告) 纠纷 1,679.8689 审理中

公司

二审判决已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 50 元,由江西瑞茂通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
负担。

一审判决如下:

1、被告江西瑞茂通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新余农村商业银行股
份有限公司偿还借款 90,000,000 元及利息 175,000.02 元(暂计算至 2025 年 12 月 5 日,之后自

2025 年 12 月 6 日起按年利率 5%计算至 2027 年 12 月 13 日止,自 2027 年 12 月 14 日起按年利率
7.5%计算至清偿全部本息之日止);

江西瑞茂通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借 2、被告瑞茂通供应链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浙江和辉电力燃料有限公司、江苏晋和电力燃料有限公
22 新余农村商业银 款人)、瑞茂通(保证人)、浙江和 金融借款 9,067.2725 司、万永兴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行股份有限公司 辉电力燃料有限公司(保证人)、江 合同纠纷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
苏晋和电力燃料有限公司(保证人) 十四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 492,675 元,财产保全费 5,000 元,
共计 497,675 元,由被告江西瑞茂通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负担,被告瑞茂通供应链管理股份有限公
司、浙江和辉电力燃料有限公司、江苏晋和电力燃料有限公司、万永兴对该笔费用承担连带责任。
原告新余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已预交的诉讼费用 497,675 元,本院依法予以退回。若本案未
提起上诉,被告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交纳;若本案提起上诉进入二审程
序,应根据二审裁判文书确定的案件受理费情况予以交纳。逾期未交纳,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符
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规定的情形,可依法采取信
用惩戒措施。

一审判决已出,判决如下:

1、原告石嘴山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银川分行与被告宁夏宁东能源化工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 2025 年 7
石嘴山银行股份 月 21 日签订的《云商平台鼎 e 信融资协议》(编号:NBC2025062700000059)于 2025 年 12 月 12 日解
23 有限公司银川分 宁夏宁东能源化工供应链管理有限公 保理合同 3,062.2894 除;

行 司 纠纷 2、被告宁夏宁东能源化工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原告石嘴山银行股
份有限公司银川分行返还借款本金 30000000 元及截至 2025 年 11 月 21 日的利息 118833.33 元,合
计 30118833.33 元;

3、被告宁夏宁东能源化工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原告石嘴山银行股

份有限公司银川分行支付自 2025 年 11 月 22 日至每笔应收账款到期之日的利息合计 306666.67

元,并自应收账款到期日起按照对应的应收账款金额以每日万分之五向原告石嘴山银行股份有限公
司银川分行支付违约金至实际清偿之日(第一笔自 2026 年 1 月 25 日起按日万分之五计收违约金至
清偿之日、第二笔自 2026 年 1 月 29 日起按日万分之五计收违约金至清偿之日、第三笔自 2026 年
3 月 10 日起按日万分之五计收违约金至清偿之日);

4、被告郑州瑞茂通供应链有限公司、郑州中瑞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二项、第三项债务承担
连带清偿责任;被告郑州瑞茂通供应链有限公司、郑州中瑞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后,有
权向被告宁夏宁东能源化工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追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
十四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共计 192394 元,保全费 5000 元,由
被告宁夏宁东能源化工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郑州瑞茂通供应链有限公司、被告郑州中瑞实业集团
有限公司负担。

二审判决已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 43674.82 元,由上诉人郑州新发展商业保理
有限公司负担。收到再审申请书。

一审判决如下:

一、被告河南智瑞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 10 日内支付原告郑州新发展商业保理
有限公司应收账款 6468895.1 元及利息(以 6468895.1 元为基数,自 2025 年 11 月 18 日至实际清偿
之日止,按照同期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
标准为基础,加计 40%计算);

二、被告安阳森驰贸易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郑州新发展商业保理有限公司
保理融资款本金 4500000 元及利息、罚息(以保理融资款 4500000 元为基数,利息自 2025 年 8 月 21

日至 2026 年 2 月 22 日按照年利率 11%计算;罚息自 2026 年 2 月 23 日起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照
郑州新发展商业 河南智瑞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郑州 保理合同 年利率 12%计算);

24 保理有限公司 嘉瑞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作为股东 纠纷 651.6695 三、被告河南智瑞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和被告安阳森驰贸易有限公司任一方承担还款责任后,另一
被列为被告) 方在本案中对原告郑州新发展商业保理有限公司负担的还款责任相应免除;本判决第一项原告郑州
新发展商业保理有限公司向被告河南智瑞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主张应收账款债权,在扣除保理融资
款本息和相关费用后有剩余的,剩余部分应当返还给被告安阳森驰贸易有限公司;

四、被告安阳森驰贸易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郑州新发展商业保理有限公司
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费 21587 元、律师费 87765 元;

五、被告郑州中瑞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对本判决第二项、第四项确定的义务承担连带责任保证,并有
权在承担保证责任后向被告安阳森驰贸易有限公司追偿;

六、被告郑州嘉瑞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对被告河南智瑞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
任;

七、驳回原告郑州新发展商业保理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

十四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 311644 元、保全费 5000 元,共计
316644 元,由原告郑州新发展商业保理有限公司负担 268844 元,被告河南智瑞供应链管理有限公
司、郑州嘉瑞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安阳森驰贸易有限公司、郑州中瑞实业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47800
元。

一审判决已出,判决如下:

一、被告江苏晋和电力燃料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广州南沙海港贸易有限公
司支付货款 347922632.66 元及违约金(其中 25028613.80 元自 2025 年 10 月 10 日起,其余
322894018.86 元自 2026 年 3 月 6 日起,均按日万分之二点五为标准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
二、被告浙江和辉电力燃料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广州南沙海港贸易有限公
司支付货款 328882599.05 元及违约金(其中 27146985.85 元自 2025 年 10 月 10 日起,其余
301735613.20 元自 2026 年 3 月 6 日起,均按日万分之二点五为标准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
三、被告江苏晋和电力燃料有限公司、浙江和辉电力燃料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
江苏晋和电力燃料有限公司(买 同向原告广州南沙海港贸易有限公司支付律师费 500000 元;

25 广州南沙海港贸 方)、浙江和辉电力燃料有限公司 买卖合同 68,079.0840 四、被告瑞茂通供应链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债务在保证范围内承担连
易有限公司 (买方)、瑞茂通(保证人) 纠纷 带清偿责任(其中对江苏晋和电力燃料有限公司债务的保证额度以 40000 万元为限,对浙江和辉电
力燃料有限公司债务的保证额度以 40000 万元为限)。瑞茂通供应链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承担保证责
任后,有权向江苏晋和电力燃料有限公司、浙江和辉电力燃料有限公司追偿;

五、驳回原告广州南沙海港贸易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
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
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 3832257 元、保全费 5000 元,合计 3837257 元,由原告广州南沙海港贸易有限公司负担
351649 元,被告江苏晋和电力燃料有限公司、被告瑞茂通供应链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共同负担受理费
1791394 元,被告浙江和辉电力燃料有限公司、瑞茂通供应链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1694214
元。

中国光大银行股 郑州卓瑞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借款 金融借款

26 份有限公司郑州 人)、瑞茂通(保证人) 合同纠纷 15,050.9888 审理中

东风支行

一审判决已出,判决如下:

被告浙江和辉电力燃料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山东民生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支付
山东民生国际贸 买卖合同 货款 25341250 元及逾期付款利息(以 25341250 元为基数,

自 2024 年 8 月 22 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
27 易有限公司 浙江和辉电力燃料有限公司(买方) 纠纷 2,543.4112 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 1.5 倍计付)。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
十四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 175724 元,减半收取计 87862 元,
由浙江和辉电力燃料有限公司负担。保全费 5000 元,由浙江和辉电力燃料有限公司负担。

28 中国光大银行股 河南智瑞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借款 金融借款 27,984.6766 审理中

份有限公司郑州 人)、瑞茂通(保证人) 合同纠纷

东风支行

中国光大银行股 郑州嘉瑞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借款 金融借款

29 份有限公司郑州 人)、瑞茂通(保证人) 合同纠纷 15,031.5203 审理中

东风支行

一审判决已出,判决如下:

1、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被告天津瑞茂通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给付原告山东民生国际贸易有限
公司货款 6105515 元;

2、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被告天津瑞茂通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给付原告山东民生国际贸易有限
公司自 2014 年 9 月 12 日起至实际给付上述货款之日期间产生的违约金(以未付款项为基数,按照
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标准为基础,加
山东民生国际贸 天津瑞茂通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买 买卖合同 计 50%计算);

30 易有限公司 方) 纠纷 613.909 3、驳回原告山东民生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
四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本院减半收取计 28575 元,由天津瑞茂
通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若本案未提起上诉,负担案件受理费的当事人(已预交除外)应于裁判文
书生效后十日内向本院交纳;若本案提起上诉进入二审程序,应根据二审裁判文书确定的案件受理
费负担情况予以交纳。逾期未交纳的,依法强制执行。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
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规定情形的,可依法采取信用惩戒措施。保全费 5000 元,由天津瑞茂
通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直接给付山东民生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一审判决已出,判决如下:

1、原告石嘴山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银川分行与被告宁夏宁东能源化工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于 2024 年
12 月 11 日签订的《云商平台鼎 e 信融资协议》于 2026 年 1 月 23 日解除;

2、被告宁夏宁东能源化工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原告石嘴山银行股
份有限公司银川分行支付款项 40000000 元、利息 158444.44 元(截至 2025 年 11 月 21 日),合计 4
0158444.44 元;

石嘴山银行股份 宁夏宁东能源化工供应链管理有限公 保理合同 3、被告宁夏宁东能源化工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原告石嘴山银行股
31 有限公司银川分 司 纠纷 4,050.8370 份有限公司银川分行支付自 2025 年 11 月 22 日至每笔应收账款到期前一日的利息合计 107333.52
行 元,并分别以 10000000 元为基数按日万分之五支付自 2025 年 11 月 22 日起至款项实际清偿之日的
违约金、以 10000000 元为基数按日万分之五支付自 2025 年 11 月 26 日起至款项实际清偿之日的违
约金、以 10000000 元为基数按日万分之五支付自 2026 年 1 月 1 日起至款项实际清偿之日的违约
金、以 10000000 元为基数按日万分之五支付自 2026 年 1 月 1 日起至款项实际清偿之日的违约金;
4、被告郑州瑞茂通供应链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二项、第三项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被告郑州瑞茂通
供应链有限公司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在承担保证责任范围内向被告宁夏宁东能源化工供应链管理
有限公司追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
十四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共计 242592 元,由被告宁夏宁东能源
化工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郑州瑞茂通供应链有限公司负担。若本案未提起上诉,负担案件受理费
的当事人(已预交除外)应于裁判文书生效后 10 日内向本院交纳;若本案提起上诉进入二审程序,应

根据二审裁判文书确定的案件受理费负担情况予以交纳。逾期未交纳的,依法强制执行。符合《最
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规定情形的,可依法采取信用惩戒
措施。

收到执行裁定书,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
32 成都蓉欧瑞易实 瑞茂通供应链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民间借贷 7,102.4042 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
业有限公司 纠纷 产的,可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
期间的限制。

①裁决结果已出,申请人已提起诉讼,一审判决已出,判决如下:

1、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被告瑞茂通供应链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被告北京瑞茂通供应链管理有
限公司共同支付原告 2025 年 12 月 1 日至 2025 年 12 月 31 日工资 13050 元;

瑞茂通、北京瑞茂通供应链管理有限 ①劳动合 2、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被告瑞茂通供应链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被告北京瑞茂通供应链管理有
公司、江苏晋和电力燃料有限公司、 同纠纷; 限公司共同支付原告 2025 年 1 月 1 日至 2025 年 12 月 31 日共计 2 天未休年休假工资 2543.21 元;
33 自然人 河南瑞茂通粮油有限公司、深圳前海 ②确认劳 22.3034 3、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被告瑞茂通供应链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被告北京瑞茂通供应链管理有
瑞茂通供应链平台服务有限公司、郑 动关系纠 限公司共同支付原告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 207430.65 元;

州嘉瑞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 纷 4、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
十四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 10 元,由被告瑞茂通供应链管理股份
有限公司、被告北京瑞茂通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 7 日内交纳)。

②已撤诉。

①裁决结果已出,申请人已提起诉讼,一审判决已出,判决如下:

1、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被告瑞茂通供应链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被告北京瑞茂通供应链管理有
限公司共同支付原告 2025 年 12 月 1 日至 2025 年 12 月 31 日工资 10325 元;

①劳动合 2、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被告瑞茂通供应链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被告北京瑞茂通供应链管理有
瑞茂通、北京瑞茂通供应链管理有限 同纠纷; 限公司共同支付原告 2025 年 1 月 1 日至 2025 年 12 月 31 日未休年休假工资 513.06 元;

34 自然人 公司、江苏晋和电力燃料有限公司、 ②确认劳 15.5915 3、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被告瑞茂通供应链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被告北京瑞茂通供应链管理有
深圳前海瑞茂通供应链平台服务有限 动关系纠 限公司共同支付原告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 145066.48 元;

公司、郑州嘉瑞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 纷 4、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
十四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 10 元,由被告瑞茂通供应链管理股份
有限公司、被告北京瑞茂通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 7 日内交纳)。

②已撤诉。

35 山西潞安煤炭经 瑞茂通 合同纠纷 5,834.1782 已立案,尚未开庭审理

销有限责任公司

36 山西潞安煤炭经 瑞茂通、宁夏宁东能源化工供应链管 合同纠纷 9,100.6915 已立案,尚未开庭审理

销有限责任公司 理有限公司(第三人)

37 山西潞安煤炭经 瑞茂通 合同纠纷 8,719.0308 已立案,尚未开庭审理

销有限责任公司

38 山西潞安煤炭经 瑞茂通、宁夏宁东能源化工供应链管 合同纠纷 5,672.4319 已立案,尚未开庭审理

销有限责任公司 理有限公司(第三人)

39 山西潞安煤炭经 瑞茂通 合同纠纷 9,761.7190 已立案,尚未开庭审理

销有限责任公司

40 山西潞安煤炭经 瑞茂通 合同纠纷 7,702.3600 已撤诉

销有限责任公司

41 山西潞安煤炭经 瑞茂通 合同纠纷 5,758.0073 已立案,尚未开庭审理

销有限责任公司

42 山西潞安煤炭经 瑞茂通 合同纠纷 8,105.6316 已撤诉

销有限责任公司

43 山东丰瑞实业有 郑州卓瑞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买 买卖合同 250.4539 收到执行通知书,责令郑州卓瑞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将以下执行案款汇入指定账户:执行标的 2477
限公司 方) 纠纷 365.35 元,执行费 27173.65 元。

44 江苏港瑞供应链 郑州嘉瑞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买 买卖合同 3,992.7091 已撤诉

管理有限公司 方) 纠纷

民事调解书已出,具体内容如下:

经法院主持调解,达成如下:一、解除原告宁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东支行与被

告宁夏宁东能源化
工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签订的《流动资金借款合同》;

二、被告宁夏宁东能源化工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于 2027 年 4 月 1 日前向原告宁夏银行股份有限公
司宁东支行一次性偿还借款本金 152954051.94 元、利息 3037348.75 元、罚息 10334.39 元(截至 2
45 宁夏银行股份有 宁夏宁东能源化工供应链管理有限公 金融借款 15,653.1136 026 年 3 月 3 日)及自 2026 年 3 月 4 日起至实际还清借款本息之日止的利息(按借款合同约定的利
限公司宁东支行 司 合同纠纷 率标准计算);

三、被告郑州瑞茂通供应链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承担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宁夏宁
东能源化工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追偿;

四、案件受理费 1048802 元,减半收取 524401 元,保全费 5000 元,由被告宁夏宁东能源化工供应
链管理有限公司、郑州瑞茂通供应链有限公司负担,于 2027 年 4 月 1 日前支付给原告宁夏银行股
份有限公司宁东支行。

辽宁源通煤业有 郑州卓瑞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卖 裁决如下:

46 限责任公司 方) 仲裁 23.3507 1、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欠款 216453.85 元;

2、被申请人以 216453.85 元为基数,按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一年期的标准,向申请人支付自 202

5 年 12 月 1 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的利息,暂计算至 2025 年 12 月 3 日的利息为 53.37 元;

3、本案仲裁费 17000 元(含仲裁员报酬 12000 元、机构费用 5000 元,已由申请人全额预交),由
被申请人承担,被申请人直接向申请人支付由申请人垫付的仲裁费 17000 元。

上述裁决各项被申请人应向申请人支付的款项,被申请人应于本裁决书送达之日起 10 日内支付完
毕。逾期支付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
期间的债务利息。本裁决为终局裁决,自作出之日起生效。

洛阳产融集团有 北京瑞茂通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江 买卖合同

47 限公司 苏晋和电力燃料有限公司、郑州嘉瑞 纠纷 / 已撤诉

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

二审判决已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 550 元,由上诉人浙江和辉电力燃料有限公
司负担。

一审判决如下:

1、被告浙江和辉电力燃料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
分行信用证垫款 29609958.33 元,并支付以 29609958.33 元为基数自 2026 年 2 月 13 日起至实际清
偿之日止按照年利率 18%计算的罚息;

48 兴业银行股份有 浙江和辉电力燃料有限公司(借款 金融借款 2,983.0358 2、被告浙江和辉电力燃料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
限公司宁波分行 人)、瑞茂通(保证人) 合同纠纷 分行律师费 30000 元;

3、被告瑞茂通供应链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万永兴、苗春燕对上述浙江和辉电力燃料有限公司上述第
一项、第二项付款义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瑞茂通供应链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万永兴、苗春燕承担
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和辉电力燃料有限公司追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
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 189850 元,由被告浙江和辉电力燃
料有限公司、瑞茂通供应链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万永兴、苗春燕负担。

49 李某 郑州嘉瑞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 公司清算 788.48 已撤诉

责任纠纷

一审判决已出,判决如下:

1、被告瑞茂通供应链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广州瑞茂通互联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郑州瑞茂通供应
链有限公司、河南中瑞控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支付 2025 年 11 月工资

7978.72 元、经济补偿金 137830.55 元、未休年假工资 32261.28 元;

50 自然人 瑞茂通 劳动争议 18.064 2、被告广州瑞茂通互联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为原告出具解除或者终止
劳动合同证明;

3、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
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 10 元,保全费 2564 元,以上共计
2574 元,由被告瑞茂通供应链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广州瑞茂通互联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郑州瑞

茂通供应链有限公司、河南中瑞控股有限公司负担。

一审判决已出,判决如下:

一、被告江苏晋和电力燃料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泰州
分行偿还截止 2025 年 12 月 30 日的借款本金 36616875.50 元和利息 277341.94 元、罚息 85134.24
元、复利 644.94 元及自 2025 年 12 月 31 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合同约定计算的利息、罚息和复
利,并承担律师代理费 20000 元;

51 江苏银行股份有 江苏晋和电力燃料有限公司(借款 金融借款 3,723.1797 二、被告瑞茂通供应链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对本判决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其承担还款责任
限公司泰州分行 人)、瑞茂通(保证人) 合同纠纷 后可向被告江苏晋和电力燃料有限公司追偿。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
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 227200 元,保全费 5000 元,合计 232200 元,由原告负担 400 元、被告江苏晋和电力燃
料有限公司、瑞茂通供应链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231800 元(原告已预交,被告负担部分于本
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迳交原告)。

二审判决已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 50 元,由上诉人郑州瑞茂通供应链有限公司
负担。

一审判决如下:

1、被告宁夏宁东能源化工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
限公司银川分行偿还信用证垫款本金 3000 万元、罚息 33750 元,并以 3000 万元为基数,按照年利
率 4.5%支付自 2025 年 12 月 31 日至款项实际付清之日止的罚息;

52 中信银行股份有 宁夏宁东能源化工供应链管理有限公 信用证融 3,022.6169 2、被告郑州瑞茂通供应链有限公司、万永兴对上述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郑州瑞茂通
限公司银川分行 司 资纠纷 供应链有限公司、万永兴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宁夏宁东能源化工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追偿;
3、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银川分行对被告宁夏宁东能源化工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质押的汇票
号为 630249103926520250623001339211 的电子商业承兑汇票享有质押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
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 191969 元,由被告宁夏宁东能源化
工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郑州瑞茂通供应链有限公司、万永兴负担。公告费 450 元,由被告宁夏宁
东能源化工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郑州瑞茂通供应链有限公司、万永兴负担。

一审判决已出,判决如下:

1、本判决生效之日起 7 日内,瑞茂通供应链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北京瑞茂通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
郑州瑞茂通供应链有限公司、郑州嘉瑞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支付原告 2025 年 11 月 1 日至 2025 年
53 自然人 北京瑞茂通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瑞 劳动合同 15.9989 11 月 30 日工资 12815 元;

茂通、郑州嘉瑞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 纠纷 2、本判决生效之日起 7 日内,瑞茂通供应链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北京瑞茂通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
郑州瑞茂通供应链有限公司、郑州嘉瑞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支付原告 2025 年 1 月 1 日至 2025 年 11
月 30 日未休年休假工资 4734.13 元;

3、本判决生效之日起 7 日内,瑞茂通供应链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北京瑞茂通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

郑州瑞茂通供应链有限公司、郑州嘉瑞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支付原告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
142431.67 元;

4、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
十四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 10 元,由原告负担 2 元(已交纳),
由瑞茂通供应链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北京瑞茂通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郑州瑞茂通供应链有限公司、
郑州嘉瑞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8 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 7 日内交纳)。

一审判决已出,判决如下:

1、被告郑州嘉瑞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山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太原新建南路支行信用证垫款 90000000 元;

2、被告郑州嘉瑞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山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太原新建南路支行逾期利息(以 90000000 元为基数自 2025 年 12 月 9 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年
利率 18%计算);

3、被告郑州嘉瑞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应支付原告山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原新建南路支行律师费
山西银行股份有 48000 元;

54 限公司太原新建 郑州嘉瑞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借款 信用证融 9,054.9065 4、被告万永兴、瑞茂通供应链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告郑州嘉瑞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的上述第一、
南路支行 人)、瑞茂通(保证人) 资纠纷 二、三项债务,在最高额本金 90000000 元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
向被告郑州嘉瑞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追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
十四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判决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须依法按
期履行。逾期未履行的,不得有转移、隐匿财产等逃避执行行为,并不得有高消费及非生活或者经
营必需的消费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人民法院在受理执行申请后,依法可以立即对违反本条
款规定内容的相关当事人采取列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
责任。案件受理费 495865 元,保全费 5000 元,公告费 200 元由被告郑州嘉瑞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
万永兴、瑞茂通供应链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一审判决已出,判决如下:

1、和略电子商务(上海)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上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徐汇支行借款本金 2,000,000 元;

上海农村商业银 2、和略电子商务(上海)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付上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55 行股份有限公司 和略电子商务(上海)有限公司(借 金融借款 205.9545 徐汇支行截至 2025 年 12 月 31 日的期内利息 18,983.33 元、复利 26 元及以 2,018,983.33 元为基
徐汇支行 款人)、瑞茂通(保证人) 合同纠纷 数,按照《流动资金借款合同》约定的罚息利率标准,自 2026 年 1 月 1 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的逾期利息;

3、和略电子商务(上海)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付上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徐汇支行律师费 12,500 元;

4、和略电子商务(上海)有限公司届时不履行本判决第一项至第三项确定的金钱给付义务的,上海

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徐汇支行可与和略电子商务(上海)有限公司协议,以和略电子商务(上
海)有限公司名下登记号为 2024SR0910889 的“易煤阳光采招管理系统 V1.0”计算机软件著作权折
价,或者申请以拍卖、变卖该质押物所得价款按照质押登记顺位优先受偿,质押物折价或者拍卖、
变卖后,其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和略电子商务(上海)有限公司所有,不足部分由和略电子
商务(上海)有限公司继续清偿;

5、瑞茂通供应链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对本判决第一项至第三项确定的金钱给付义务在最高债权额
1,300 万元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瑞茂通供应链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履行保证责任后,有权在其
承担保证责任的范围内向和略电子商务(上海)有限公司追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
十四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 23,035.48 元,财产保全费 5,000 元,
合计 28,035.48 元,由和略电子商务(上海)有限公司、瑞茂通供应链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若本案未提起上诉,负担案件受理费/申请费的当事人(已预交除外)应于裁判文书生效后 10 日内

向本院交纳;若本案提起上诉进入二审程序,应根据二审裁判文书确定的案件受理费/申请费负担情
况予以交纳。逾期未交纳的,依法强制执行。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
的若干规定》第一条规定情形的,可依法采取信用惩戒措施。

一审判决已出,判决如下:

1、和略电子商务(上海)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上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徐汇支行借款本金 3,000,000 元;

2、和略电子商务(上海)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付上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徐汇支行截至 2026 年 4 月 17 日的期内利息 57,550.59 元、复利 507.51 元及以 3,057,550.59 元为
基数,按照《流动资金借款合同》约定的罚息利率标准,自 2026 年 4 月 18 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
日止的逾期利息;

3、和略电子商务(上海)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付上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农村商业银 和略电子商务(上海)有限公司(借 金融借款 徐汇支行律师费 12,500 元;

56 行股份有限公司 款人)、瑞茂通(保证人) 合同纠纷 310.6657 4、瑞茂通供应链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对本判决第一项至第三项确定的金钱给付义务在最高债权额 1,
徐汇支行 300 万元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瑞茂通供应链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履行保证责任后,有权在其承
担保证责任的范围内向和略电子商务(上海)有限公司追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
十四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 31,098.48 元,财产保全费 5,000 元,
合计 36,098.48 元,由和略电子商务(上海)有限公司、瑞茂通供应链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若本案未提起上诉,负担案件受理费/申请费的当事人(已预交除外)应于裁判文书生效后 10 日内
向本院交纳;若本案提起上诉进入二审程序,应根据二审裁判文书确定的案件受理费/申请费负担情
况予以交纳。逾期未交纳的,依法强制执行。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
的若干规定》第一条规定情形的,可依法采取信用惩戒措施。

57 自然人 瑞茂通、北京瑞茂通供应链管理有限 劳动合同 61.6790 ①一审判决已出,判决如下:

公司、河南瑞茂通粮油有限公司、深 纠纷;劳 1、本判决生效之日起 7 日内,被告瑞茂通供应链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北京瑞茂通供应链管理有限公
圳前海瑞茂通供应链平台服务有限公 动关系纠 司、天津瑞茂通商业保理有限公司、江苏晋和电力燃料有限公司支付原告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
司、江苏晋和电力燃料有限公司、郑 纷 600951.76 元;

州嘉瑞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 2、本判决生效之日起 7 日内,被告瑞茂通供应链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北京瑞茂通供应链管理有限公
司、天津瑞茂通商业保理有限公司、江苏晋和电力燃料有限公司支付原告 2025 年 12 月工资差额
7326.26 元;

3、本判决生效之日起 7 日内,被告瑞茂通供应链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北京瑞茂通供应链管理有限公
司、天津瑞茂通商业保理有限公司、江苏晋和电力燃料有限公司支付原告 2025 年度未休年休假工资
8501.53 元;

4、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
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 10 元,由被告瑞茂通供应链管理股
份有限公司、北京瑞茂通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天津瑞茂通商业保理有限公司、江苏晋和电力燃料
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 7 日内交纳)。

②该自然人提起新的诉讼,被告为北京瑞茂通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请求确认其与被告存在事实劳
动关系,该诉讼已立案、尚未开庭审理。

一审判决已出,判决如下:

1、被告郑州嘉瑞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郑州分行垫款本金 79323939.19 元并支付利息【自 2025 年 12 月 24 日(含本日)起至实际清偿完
毕之日止,以本金 79323939.19 元为基数,按照日利率 0.05%计算】;

2、被告郑州嘉瑞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郑州分行垫款本金 28000 万元并支付利息【自 2026 年 6 月 23 日起(含本日)至实际清偿完毕之日
止,以 2500 万元为基数;自 2026 年 6 月 25 日(含本日)起至实际清偿完毕之日止,以 16500 万元
为基数;自 2026 年 6 月 27 日(含本日)起至实际清偿完毕之日止,以 9000 万元为基数,均按照年
中信银行股份有 郑州嘉瑞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债务 金融借款 利率 3.375%计算】;

58 限公司郑州分行 人)、瑞茂通(保证人) 合同纠纷 36,117.3063 3、被告郑州瑞茂通供应链有限公司、万永兴、瑞茂通供应链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对上述判决第一项、
第二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郑州瑞茂通供应链有限公司、万永兴、瑞茂通供应链管理股份
有限公司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被告郑州嘉瑞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追偿;

4、确认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分行就被告郑州瑞茂通供应链有限公司持有的被告瑞茂通
供应链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出质股权 4000 万股流通股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在 40000 万元范
围内,对本判决第一项、第二项债务享有优先受偿权。被告郑州瑞茂通供应链有限公司承担担保责
任后,有权向被告郑州嘉瑞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追偿;

5、驳回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
十四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 1844124 元、保全费 5000 元,共计 1

849124 元,由被告郑州嘉瑞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郑州瑞茂通供应链有限公司、万永兴、瑞茂通供
应链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渤海远洋(河 保证合同

59 北)运输有限公 瑞茂通(保证人) 纠纷 51,852.2803 已立案,尚未开庭审理

司

一审判决已出,判决如下:

1、被告瑞茂通供应链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被告江苏晋和电力燃料有限公司、被告天津瑞茂通商业保
理有限公司、被告河南中瑞集团有限公司、被告河南中瑞控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
向原告支付 2025 年 11 月工资 5595 元;

2、被告瑞茂通供应链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被告江苏晋和电力燃料有限公司、被告天津瑞茂通商业保
理有限公司、被告河南中瑞集团有限公司、被告河南中瑞控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
向原告经济补偿金 71960.68 元;

60 自然人 瑞茂通、江苏晋和电力燃料有限公司 劳动争议 8.9943 3、被告瑞茂通供应链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被告江苏晋和电力燃料有限公司、被告天津瑞茂通商业保
理有限公司、被告河南中瑞集团有限公司、被告河南中瑞控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
向原告支付未休年假工资 10827.94 元;

4、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
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 10 元,保全费 1549 元,由被告瑞
茂通供应链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被告江苏晋和电力燃料有限公司、被告天津瑞茂通商业保理有限公
司、被告河南中瑞集团有限公司、被告河南中瑞控股有限公司负担。

一审判决已出,判决如下:

1、和略电子商务(上海)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上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徐汇支行借款本金 5,000,000 元;

2、和略电子商务(上海)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付上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徐汇支行截至 2025 年 12 月 31 日的期内利息 46,899.99 元、复利 64.15 元及以 5,046,899.99 元为
基数,按照年利率 5.025%标准,自 2026 年 1 月 1 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逾期利息;

上海农村商业银 和略电子商务(上海)有限公司(借 金融借款 3、和略电子商务(上海)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付上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61 行股份有限公司 款人)、瑞茂通(保证人) 合同纠纷 512.4232 徐汇支行律师费 25,000 元;

徐汇支行 4、瑞茂通供应链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对本判决第一项至第三项确定的金钱给付义务在最高债权额 1,

300 万元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瑞茂通供应链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履行保证责任后,有权在其承
担保证责任的范围内向和略电子商务(上海)有限公司追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
十四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 47,267.48 元,财产保全费 5,000 元,
合计 52,267.48 元,由和略电子商务(上海)有限公司、瑞茂通供应链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若本案未提起上诉,负担案件受理费/申请费的当事人(已预交除外)应于裁判文书生效后 10 日内

向本院交纳;若本案提起上诉进入二审程序,应根据二审裁判文书确定的案件受理费/申请费负担情
况予以交纳。逾期未交纳的,依法强制执行。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
的若干规定》第一条规定情形的,可依法采取信用惩戒措施。

瑞茂通、河南瑞茂通粮油有限公司、 劳动合同 一审判决已出,一审判决暂不涉及瑞茂通、河南瑞茂通粮油有限公司、深圳前海瑞茂通供应链平台
62 自然人 深圳前海瑞茂通供应链平台服务有限 纠纷 52.2487 服务有限公司

公司

一审判决已出,判决如下:

一、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由被告郑州嘉瑞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向原告陕西榆林能源集团榆神煤
陕西榆林能源集 郑州嘉瑞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卖 电有限公司交付“BASICSTAR”轮和“KIRANEURASIA”轮装船提单、卸货港海关放行单和进口煤炭放
63 团榆神煤电有限 方)、浙江和辉电力燃料有限公司 合同纠纷 0.29 行声明。

公司 (第三人) 二、驳回原告陕西榆林能源集团榆神煤电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
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 2900 元,由被告郑州嘉瑞供应链管
理有限公司负担。

一审判决已出,判决如下:

1、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被告瑞茂通供应链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北京瑞茂通供应链管理有限公
司支付原告 2025 年 11 月 1 日至 2025 年 11 月 30 日工资 6896.24 元;

2、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被告瑞茂通供应链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北京瑞茂通供应链管理有限公
瑞茂通、北京瑞茂通供应链管理有限 劳动合同 司支付原告 2025 年 1 月 1 日至 2025 年 11 月 30 日未休年休假工资 5707 元;

64 自然人 公司 纠纷 8.8472 3、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被告瑞茂通供应链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北京瑞茂通供应链管理有限公
司支付原告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 75858.64 元;

4、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
六十四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 10 元,由被告瑞茂通供应链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北京瑞茂通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一审判决已出,判决如下:

1、被告瑞茂通供应链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河南中瑞集团有限公司、河南中瑞控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
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支付 2025 年 11 月工资 11261 元、经济补偿金 108065.78 元、未休年假工
资 13249.44 元;

65 自然人 瑞茂通 劳动争议 13.4702 2、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
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 10 元,保全费 2116 元,以上共计
2126 元,由被告瑞茂通供应链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河南中瑞集团有限公司、河南中瑞控股有限公司
负担。

66 自然人 瑞茂通 劳动争议 6.8289 一审判决已出,判决如下:

1、被告瑞茂通供应链管理股份有限公司、郑州数链科技有限公司、广州瑞茂通互联网小额贷款有限
公司、郑州瑞茂通供应链有限公司、河南中瑞控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支付
2025 年 11 月工资 6544.24 元、经济补偿 49093.33 元、未休年假工资 11491.02

元;

2、被告广州瑞茂通互联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为原告出具解除或者终止
劳动合同证明;

3、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
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 10 元,保全费 1150 元,以上共计
1160 元,由被告瑞茂通供应链管理股份有限公司、郑州数链科技有限公司、广州瑞茂通互联网小额
贷款有限公司、郑州瑞茂通供应链有限公司、河南中瑞控股有限公司负担。

一审判决已出,判决如下:

1、被告瑞茂通(宁夏)供应链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向原告宁夏银行股份有限
公司宁东支行支付垫款 18737954.8 元,截止垫付之日的利息 9368.98 元,并以 18737954.8 元为基
数,按照合同约定的利率标准计算支付自 2026 年 2 月 3 日至垫款实际付清之日的利息;

2、被告瑞茂通供应链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在最高限额 6500 万元内对上述垫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67 宁夏银行股份有 瑞茂通(宁夏)供应链管理有限责任 合同纠纷 1,888.6608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
限公司宁东支行 公司(债务人)、瑞茂通(保证人) 百六十四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 134284 元,保全费 5000 元,均
由被告瑞茂通(宁夏)供应链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瑞茂通供应链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负担。若本案未
提起上诉,负担案件受理费的当事人(已预交除外)应于裁判文书生效后 10 日内向本院交纳;若本案
提起上诉进入二审程序,应根据二审裁判文书确定的案件受理费负担情况予以交纳。逾期未交纳的,
依法强制执行。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规定情形
的,可依法采取信用惩戒措施。

二审判决已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 50 元,由郑州瑞茂通供应链有限公司担(已
预交)。

一审判决如下:

1、浙江瓯瑞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浙江萧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
公司河上支行借款本金 20000000 元,并支付期内利息 242813.91 元和复利 1542.1 元,及自 2026 年
浙江萧山农村商 浙江瓯瑞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借款 金融借款 2 月 26 日起以本金 20000000 元为基数按年利率 6.825%计算的罚息和以期内利息 242813.91 元为基
68 业银行股份有限 人) 合同纠纷 2,031.5637 数按年利率 6.825%计算的复利;

公司河上支行 2、浙江萧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河上支行有权对苏州国展商业广场开发有限公司名下的座
落于江苏省苏州市姑苏区广济南路 188 号美泰美商业广场 101、102、103、106、124、126、127、1
28、129、130、131、132 室的不动产【权证号:苏(2018)苏州市不动产权第 8031327、8031328、
8031329、8031330、8031334、8031335、8031336、8031337、8031338、8031339、8031340、80313
41 号】经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就上述第一项确定的债权,在最高融资额 2820000 元、4270
000 元、1950000 元、4500000 元、640000 元、900000 元、940000 元、560000 元、560000 元、102

0000 元、640000 元、1200000 元合计 20000000 元范围内(担保范围依据最高额抵押合同约定)按
照抵押顺序优先受偿;

3、郑州瑞茂通供应链有限公司对浙江瓯瑞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的上述第一项付款义务,在最高融资
额 20000000 元范围内(担保范围依据最高额保证合同约定)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
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 142562 元,减半收取 71281 元,由
浙江瓯瑞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苏州国展商业广场开发有限公司、郑州瑞茂通供应链有限公司负担。

69 山西潞安煤炭经 瑞茂通(第三人) 买卖合同 9,049.1374 审理中

销有限责任公司 纠纷

70 山西潞安煤炭经 瑞茂通(第三人) 买卖合同 9,748.6560

审理中

销有限责任公司 纠纷

一审判决已出,判决如下:

1、被告宁夏宁东能源化工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向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
公司银川宁东支行支付垫款 1000 万元,利息 46666.67 元,合计 10046666.67 元,并以 1000 万元为
基数,按照年利率 6%计算,支付自 2026 年 1 月 20 日至垫款实际付清之日的利息;

交通银行股份有 宁夏宁东能源化工供应链管理有限公 信用证纠 2、被告瑞茂通供应链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在最高限额 1 亿元内、郑州瑞茂通供应链有限公司在最高限
71 限公司银川宁东 司(借款人)、瑞茂通(保证人) 纷 1,009.2707 额 2 亿元内对上述垫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支行 3、驳回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银川宁东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
百六十四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 41040 元,保全费 5000 元,均由
被告宁夏宁东能源化工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瑞茂通供应链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和郑州瑞茂通供应链
有限公司负担。

72 广州南沙海港贸 郑州嘉瑞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卖 买卖合同 3,130.3090 审理中

易有限公司 方) 纠纷

松阳县华顺交通 上海瑞茂通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买 买卖合同

73 投资有限公司 方)、江苏晋和电力燃料有限公司 纠纷 3,562.8441 审理中

(作为股东被起诉)

一审判决已出,判决如下:

1、被告宁夏宁东能源化工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
交通银行股份有 司银川宁东支行偿还借款本金 90000000 元,支付利息、逾期利息、复利 1205514.72 元,本息合计
74 限公司银川宁东 宁夏宁东能源化工供应链管理有限公 金融借款 9,145.9429 91205514.72 元;以借款 90000000 元为基数,按年利率 6.9%计算,支付 2025 年 12 月 22 日至借款
支行 司(借款人)、瑞茂通(保证人) 合同纠纷 实际清偿完毕之日的逾期利息、复利;

2、被告瑞茂通供应链管理股份有限公司、郑州瑞茂通供应链有限公司对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
责任;被告瑞茂通供应链管理股份有限公司、郑州瑞茂通供应链有限公司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被
告宁夏宁东能源化工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追偿;

3、驳回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银川宁东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
十四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 248914 元(已减半收取),保全费 5000
元,由被告宁夏宁东能源化工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瑞茂通供应链管理股份有限公司、郑州瑞茂通
供应链有限公司负担。

一审判决已出,判决如下:

1、被告瑞茂通(宁夏)供应链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向原告宁夏银行股份有限
公司宁东支行支付垫款 20268841.66 元,截止垫付之日的利息 10134.42 元,并以 20268841.66 元
为基数,按照合同约定计付自 2026 年 2 月 25 日至垫款实际付清之日的利息;

2、被告瑞茂通供应链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在最高限额 6500 万元内对上述垫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宁夏银行股份有 瑞茂通(宁夏)供应链管理有限责任 3、驳回原告宁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东支行其他诉讼请求。

75 限公司宁东支行 公司(债务人)、瑞茂通(保证人) 合同纠纷 2,042.7170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
百六十四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 143194 元,保全费 5000 元,均
由被告瑞茂通(宁夏)供应链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瑞茂通供应链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负担。若本案未
提起上诉,负担案件受理费的当事人(已预交除外)应于裁判文书生效后 10 日内向本院交纳;若本
案提起上诉进入二审程序,应根据二审裁判文书确定的案件受理费负担情况予以交纳。逾期未交纳
的,依法强制执行。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规定
情形的,可依法采取信用惩戒措施。

76 日照新东港物产 天津瑞茂通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第 确认合同 / 审理中

有限公司 三人) 无效纠纷

一审判决已出,判决如下:

中国检验认证集 承揽合同 郑州嘉瑞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中国检验认证集团福建有限公司支付
77 团福建有限公司 郑州嘉瑞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 纠纷 52.5932 513903.8 元。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 8939.03 元,财产保全费
3089.52 元,合计 12028.55 元,由郑州嘉瑞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广西自贸区钦州

78 港片区开发投资 江苏晋和电力燃料有限公司(第三 确认合同 3,662.0220 一审判决已出,一审判决暂不涉及江苏晋和电力燃料有限公司

集团有限责任公 人) 无效纠纷

司

一审判决已出,判决如下:

日照新东港物产 天津瑞茂通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买 试用买卖 确认原告日照新东港物产有限公司与被告天津瑞茂通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于 2023 年 11 月 24 日签
79 有限公司 方) 合同纠纷 0.01 订的编号为 RZXDG-TJRMT-EM23-59 的《煤炭买卖合同》无效。

案件受理费 100 元,由被告天津瑞茂通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负担。被告负担部分于本判决生效之日
起七日内直接支付原告。

80 渤海远洋(河 浙江和辉电力燃料有限公司(买方) 仲裁 196 审理中

北)运输有限公

司

一审判决已出,判决如下:

1、本判决生效之日起 7 日内,瑞茂通供应链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北京瑞茂通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
郑州嘉瑞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支付原告 2025 年 11 月 1 日至 2025 年 11 月 30 日工资 11386.99 元
(税后);

2、本判决生效之日起 7 日内,瑞茂通供应链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北京瑞茂通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
郑州嘉瑞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支付原告 2025 年 1 月 1 日至 2025 年 11 月 30 日未休年休假工资 370
81 自然人 瑞茂通、北京瑞茂通供应链管理有限 劳动合同 20.6279 8.62 元;

公司、郑州嘉瑞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 纠纷 3、本判决生效之日起 7 日内,瑞茂通供应链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北京瑞茂通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
郑州嘉瑞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支付原告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 191173.55 元;

4、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
十四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 10 元,由瑞茂通供应链管理股份有限
公司、北京瑞茂通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郑州嘉瑞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
7 日内交纳)。

一审判决已出,判决如下:

1、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被告瑞茂通供应链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被告北京瑞茂通供应链管理有
限公司、被告郑州嘉瑞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共同支付原告 2025 年 11 月 1 日至 2025 年 11 月 30 日
工资 9478.39 元(税后);

2、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被告瑞茂通供应链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被告北京瑞茂通供应链管理有
限公司、被告郑州嘉瑞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共同支付原告 2025 年 1 月 1 日至 2025 年 12 月 31 日未
82 自然人 瑞茂通、北京瑞茂通供应链管理有限 劳动合同 7.3893 休年休假工资 2113.79 元;

公司、郑州嘉瑞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 纠纷 3、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被告瑞茂通供应链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被告北京瑞茂通供应链管理有
限公司、被告郑州嘉瑞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共同支付原告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 62290.95 元;
四、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
十四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 10 元,由被告瑞茂通供应链管理股份
有限公司、被告北京瑞茂通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被告郑州嘉瑞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
生效之日起 7 日内交纳)。

83 中信银行股份有 宁夏宁东能源化工供应链管理有限公 金融借款 3,012.6393 审理中

限公司银川分行 司(借款人) 合同纠纷

瑞茂通、北京瑞茂通供应链管理有限 劳动争议 一审判决已出,判决如下:

84 自然人 公司、浙江和辉电力燃料有限公司、 纠纷 34.8526 1、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被告瑞茂通供应链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被告北京瑞茂通供应链管理有
郑州嘉瑞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 限公司支付原告 2025 年 11 月 1 日至 2025 年 12 月 5 日期间工资 19376 元;

2、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被告瑞茂通供应链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被告北京瑞茂通供应链管理有
限公司支付原告 2024 年年度及 2025 年度未休年假工资 16742 元;

3、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被告瑞茂通供应链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被告北京瑞茂通供应链管理有
限公司支付原告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 312398 元;

4、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
十四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 10 元,由被告瑞茂通供应链管理股份
有限公司、北京瑞茂通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负担(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85 自然人 瑞茂通、河南瑞茂通粮油有限公司 劳动争议 30.5536 审理中

纠纷

一审判决已出,判决如下:

1、被告瑞茂通供应链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支付 2025 年 11 月份工
资 7873 元、经济补偿金 35188.62 元、未休年休假工资 2311.24 元;

86 自然人 瑞茂通、郑州卓瑞供应链管理有限公 劳动争议 4.5847 2、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司 纠纷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
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 10 元,由被告瑞茂通供应链管理股
份有限公司负担;保全费 878.46 元,由原告王灿良负担 414.16 元,被告瑞茂通供应链管理股份有
限公司负担 464.3 元。

一审判决已出,判决如下:

1、被告瑞茂通供应链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河南中瑞集团有限公司、河南中瑞控股有限公司于本判
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支付 2025 年 11 月工资 19711.14 元、经济补偿金 258598.8 元、未休年
假工资 57922.02 元;

87 自然人 瑞茂通 劳动争议 34.0867 2、被告河南中瑞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为原告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证

纠纷 明;

3、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
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 10 元,保全费 4625 元,由被告瑞
茂通供应链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河南中瑞集团有限公司、河南中瑞控股有限公司负担。

88 湖北国际经济技 浙江和辉电力燃料有限公司(买 买卖合同 5,655.27 已撤诉

术合作有限公司 方)、瑞茂通(保证人) 纠纷

一审判决已出,判决如下:

中国检验认证集 承揽合同 被告郑州卓瑞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检验认证集团福建有限
89 团福建有限公司 郑州卓瑞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 纠纷 42.2920 公司支付检测服务费 418964.20 元。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
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 7912.29 元,减半收取计 3956.145

元,由被告郑州卓瑞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承担。被告郑州卓瑞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负担的案件受理
费应在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向本院缴纳,逾期本院可予以强制执行。

一审判决已出,判决如下:

1、被告宁夏宁东能源化工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交通银行股份
有限公司银川宁东支行偿还借款本金 10000 万元、支付截止 2026 年 2 月 11 日的利息 1399999.99
元、复利 6902.86 元,对自 2026 年 2 月 12 日起的逾期利息、复利,分别以 100000000 元、139999
9.99 元为基数,按照合同约定的年利率 6.3%支付至款项实际付清之日止,但利息、逾期利息及复利
的总计金额应以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LPR)的四倍为
限;

2、被告瑞茂通供应链管理股份有限公司、郑州瑞茂通供应链有限公司对被告宁夏宁东能源化工供应
链管理有限公司的前述第一项下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瑞茂通供应链管理股份有限公司、郑
交通银行股份有 州瑞茂通供应链有限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宁夏宁东能源化工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追偿;
90 限公司银川宁东 宁夏宁东能源化工供应链管理有限公 金融借款 10,195.9439 3、被告宁夏宁东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对被告宁夏宁东能源化工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的前述第一项下
支行 司(借款人)、瑞茂通(保证人) 合同纠纷 债务在 80%的金额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宁夏宁东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后,有
权向宁夏宁东能源化工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追偿;

4、驳回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银川宁东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金
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及相关司法解释之规定,加
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 547536 元,保全费 5000 元,由被告宁夏宁东能源化工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瑞茂通供
应链管理股份有限公司、郑州瑞茂通供应链有限公司、宁夏宁东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负担。负担案件
受理费/申请费的当事人(已预交除外)应于裁判文书生效后 10 日内向本院交纳;若本案提起上诉
进入二审程序,应根据二审裁判文书确定的案件受理费/申请费负担情况予以交纳。逾期未交纳的,
依法强制执行。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规定情形
的,将依法采取信用惩戒措施。

91 山西潞安煤炭经 瑞茂通(第三人) 确认合同 14,961.3335 一审判决已出,一审判决暂不涉及瑞茂通

销有限责任公司 无效纠纷

一审判决已出,判决如下:

1、被告瑞茂通供应链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和略电子商务(上海)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
内向原告支付工资 11000 元;

瑞茂通、和略电子商务(上海)有限 2、被告瑞茂通供应链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和略电子商务(上海)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
92 自然人 公司 劳动争议 10.5123 内向原告支付经济补偿金 80432.94 元、未休年休假工资 12102.76 元;

3、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
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 10 元,减半收取计 5 元,保全费
1582 元,均由被告瑞茂通供应链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和略电子商务(上海)有限公司负担。

一审判决已出,判决如下:

1、被告瑞茂通供应链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江苏晋和电力燃料有限公司郑州分公司、和略电子商务(上
海)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支付工资 9774.52 元、经济补偿金 49895 元、应休
江苏晋和电力燃料有限公司郑州分公 未休年假工资 9749.60 元;

93 自然人 司、瑞茂通、和略电子商务(上海) 劳动争议 7.0587 2、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有限公司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
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 10 元,减半收取 5 元,保全费 1163
元,均由被告瑞茂通供应链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江苏晋和电力燃料有限公司郑州分公司、和略电子
商务(上海)有限公司负担。

一审判决已出,判决如下:

1、江苏晋和电力燃料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分行支付欠
款 63861928 元及逾期付款利息(逾期付款利息自 2026 年 6 月 12 日起,以 63861928 元为基数,依
恒丰银行股份有 买卖合同 照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 LPR 基础上,加计
94 限公司郑州分行 江苏晋和电力燃料有限公司 纠纷 6,422.8038 50%计算逾期付款利息至欠款全部清偿完毕之日止);

2、驳回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
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
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 361110 元,保全费 5000 元,由江苏晋和电力燃料有限公司负担。

一审判决已出,判决如下:

1、被告瑞茂通供应链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和略电子商务(上海)有限公司、江苏晋和电力燃料有限
瑞茂通、江苏晋和电力燃料有限公司 公司郑州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支付工资 5172.28 元、经济补偿金 43961.32 元;
95 自然人 郑州分公司、和略电子商务(上海) 劳动争议 5.0101 2、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有限公司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
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 10 元,减半收取计 5 元,保全费
962 元,均由被告瑞茂通供应链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和略电子商务(上海)有限公司、江苏晋和电力
燃料有限公司郑州分公司负担。

丹东华孚鸭绿江 买卖合同

96 热电股份有限公 河南智瑞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 纠纷 763 审理中

司

南昌未来科学城

产业投资集团有 郑州嘉瑞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第三 股权转让

97 限公司(原名: 人) 纠纷 23,876.7 一审判决已出,一审判决暂不涉及郑州嘉瑞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

南昌市红鹄产业

投资有限公司)

98 山西潞安煤炭经 瑞茂通 买卖合同 10,555.7726 审理中

销有限责任公司 纠纷

一审判决已出,判决如下:确认原告广西自贸区钦州港片区开发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河南
99 确认合同 2,752.2920 铁建投物资股份有限公司于 2023 年 12 月 12 日签订的《煤炭买卖合同》(合同编号:TW-ZMKT-23286-
无效纠纷 TWGJ75)无效。案件受理费 179255 元,由被告河南铁建投物资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已收到上诉状。

一审判决已出,判决如下:确认原告广西自贸区钦州港片区开发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河南
确认合同 铁建投物资股份有限公司于 2023 年 12 月 23 日签订的《煤炭买卖合同》(合同编号:TW-ZMKT-23309-
100 无效纠纷 2,202.3596 TWGJ85)无效。

案件受理费 151695 元,由被告河南铁建投物资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已收到上诉状。

一审判决已出,判决如下:确认原告广西自贸区钦州港片区开发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河南
确认合同 铁建投物资股份有限公司于 2023 年 12 月 26 日签订的《煤炭买卖合同》(合同编号:TW-ZMIKT-23312-
101 郑州卓瑞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第三 无效纠纷 5,976.2138 TWGJ87)无效。

人) 案件受理费 340324 元,由被告河南铁建投物资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已收到上诉状。

一审判决已出,判决如下:确认原告广西自贸区钦州港片区开发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河南
广西自贸区钦州 确认合同 铁建投物资股份有限公司于 2023 年 12 月 28 日签订的《煤炭买卖合同》(合同编号:TWV-ZMKT-23313-
102 港片区开发投资 无效纠纷 4,100.3592 TWGJ89)无效。

集团有限责任公 案件受理费 246509 元,由被告河南铁建投物资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司 已收到上诉状。

一审判决已出,判决如下:确认原告广西自贸区钦州港片区开发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河南
确认合同 铁建投物资股份有限公司于 2023 年 12 月 26 日签订的《煤炭买卖合同》(合同编号:TW-ZMKT-23315-
103 无效纠纷 1,701.7995 TWGJ88)无效。

案件受理费 123804 元,由被告河南铁建投物资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已收到上诉状。

一审判决已出,判决如下:确认原告广西自贸区钦州港片区开发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河南
天津瑞茂通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第 确认合同 铁建投物资股份有限公司于 2023 年 12 月 23 日签订的《煤炭买卖合同》(合同编号:TW-ZMKT-23303-
104 三人) 无效纠纷 5,396.9734 TWGJ84)无效。

案件受理费 311295 元,由被告河南铁建投物资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已收到上诉状。

一审判决已出,判决如下:确认原告广西自贸区钦州港片区开发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河南
深圳前海瑞茂通供应链平台服务有限 确认合同 铁建投物资股份有限公司于 2023 年 12 月 23 日签订的《煤炭买卖合同》(合同编号:TW-ZMKT-23311-
105 公司(第三人) 无效纠纷 3,801.0305 TWGJ86)无效。

案件受理费 231678 元,由被告河南铁建投物资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已收到上诉状。

一审判决已出,判决如下:确认原告广西自贸区钦州港片区开发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河南
确认合同 铁建投物资股份有限公司于 2023 年 12 月 12 日签订的《煤炭买卖合同》(合同编号:TW-ZMKT-EM2361-
106 无效纠纷 4,756.8937 TWGJ76)无效。

案件受理费 279309 元,由被告河南铁建投物资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已收到上诉状。

一审判决已出,判决如下:确认原告广西自贸区钦州港片区开发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河南
确认合同 铁建投物资股份有限公司于 2023 年 12 月 28 日签订的《煤炭买卖合同》(合同编号:TW-ZMKT-EM2366-
107 无效纠纷 3,322.1615 TWGJ90)无效。

案件受理费 207727 元,由被告河南铁建投物资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已收到上诉状。

一审判决已出,判决如下:确认原告广西自贸区钦州港片区开发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河南
江苏晋和电力燃料有限公司(第三 确认合同 铁建投物资股份有限公司于 2023 年 12 月 22 日签订的《煤炭买卖合同》(合同编号:TW-ZMKT-EM2362-
108 人) 无效纠纷 3,237.507 TWGJ79)无效。

案件受理费 203501 元,由被告河南铁建投物资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已收到上诉状。

一审判决已出,判决如下:确认原告广西钦保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南铁建投物资股份有限公
109 浙江和辉电力燃料有限公司(第三 确认合同 4,898.8181 司于 2023 年 11 月 10 日签订的《煤炭买卖合同》(合同编号:TW-QBGM-EM2352-TWGJ64)无效。

人) 无效纠纷 案件受理费 286368 元,由被告河南铁建投物资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广西钦保国际贸 已收到上诉状。

易有限公司 一审判决已出,判决如下:确认原告广西钦保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南铁建投物资股份有限公
110 江苏晋和电力燃料有限公司(第三 确认合同 12,811.1939 司于 2023 年 11 月 10 日签订的编号为 TW-QBGM-23241-TWGJ66 的《煤炭买卖合同》无效。案件受理
人) 无效纠纷 费 585872 元,公告费 400 元,由被告河南铁建实业有限公司负担。

已收到上诉状。

一审判决已出,判决如下:

1、被告(并案原告)北京外企人力资源服务河南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十日内向原告(并案被告)
支付经济赔偿金 33072.55 元;

2、被告(并案原告)北京外企人力资源服务河南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十日内向原告(并案被告)
支付年假工资 1737.8 元;

111 自然人 郑州卓瑞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 劳动争议 3.4830 3、被告广州瑞茂通互联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郑州瑞茂通供应链有限公司、郑州卓瑞供应链管理有
纠纷 限公司对本判决第一、二项承担连带责任;

4、驳回原告(并案被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5、驳回并案原告北京外企人力资源服务河南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
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2026)豫 0191 民初 7746 号案件受理费 10 元,
由北京外企人力资源服务河南有限公司、广州瑞茂通互联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郑州瑞茂通供应链

有限公司、郑州卓瑞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负担。(2026)豫 0191 民初 15224 号案件受理费 10 元,
由北京外企人力资源服务河南有限公司、广州瑞茂通互联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郑州瑞茂通供应链
有限公司、郑州卓瑞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一审判决已出,判决如下:

1、被告瑞茂通供应链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劳动报酬 9500 元;
2、被告瑞茂通供应链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经济补偿金 49900 元;
3、被告瑞

茂通供应链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应休未休年假工资
瑞茂通、江苏晋和电力燃料有限公司 3441.36 元;

112 自然人 郑州分公司、和略电子商务(上海) 劳动争议 6.2846 4、被告和略电子商务(上海)有限公司、江苏晋和电力燃料有限公司郑州分公司对本判决第一、二、
有限公司 三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5、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
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 5 元,由被告瑞茂通供应
链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和略电子商务(上海)有限公司、江苏晋和电力燃料有限公司郑州分公司负
担。

瑞茂通、浙江和辉电力燃料有限公

113 自然人 司、和略电子商务(上海)有限公 劳动合同 64.3544 已立案,尚未开庭审理

司、天津瑞茂通供应链管理有限公 纠纷

司、郑州嘉瑞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

收到执行通知书,责令江苏晋和电力燃料有限公司、北京瑞茂通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立即履行下列
中国台州外轮代 北京瑞茂通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江 海上货运 义务:

114 理有限公司 苏晋和电力燃料有限公司(被追加为 代理合同 8.8705 1、支付执行款 87506.5 元及一般债务利息(或违约金)及相应行为义务;

共同被告) 纠纷 2、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或支付迟延履行金);

3、交纳执行费 1198 元。

一审判决已出,判决如下:

1、被告郑州嘉瑞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
分行《国内信用证开证合同》(合同编号:ZZ1940520240075)、(合同编号:ZZ1940520250006)项
下垫付本金 99737500 元,罚息 11595718.75 元(暂计至 2026 年 7 月 20 日),自 2026 年 7 月 21 日
华夏银行股份有 郑州嘉瑞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债务 信用证纠 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罚息按照合同约定年利率 18%计算;

115 限公司郑州分行 人)、瑞茂通(保证人) 纷 11,193.6685 2、被告瑞茂通供应链管理股份有限公司、郑州中瑞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河南兴昌置业有限公司、万
永兴、苗春燕对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被告郑州嘉瑞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担保责任;
被告瑞茂通供应链管理股份有限公司、郑州中瑞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河南兴昌置业有限公司、万永
兴、苗春燕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在其承担保证责任的范围内向被告郑州嘉瑞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
追偿;

3、原告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分行有权就被告苗春燕名下位于郑东新区邢庄南街 1 号院 6 号

楼 3 单元 27 层 2702 号的房产、被告刘轶名下位于郑州市郑东新区 CBD 商务内环路 2 号 4 层 403 号
的房产拍卖、变卖、折价所得价款在 706.40 万元范围内优先受偿权;

4、驳回原告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
十四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 645900 元,保全费 5000 元,由被告
郑州嘉瑞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瑞茂通供应链管理股份有限公司、郑州中瑞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河
南兴昌置业有限公司、万永兴、苗春燕、刘轶承担诉讼费 598466 元及保全费 5000 元,退回原告华
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分行 47434 元。

116 徐州能泰物资贸 上海瑞茂通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买 买卖合同 174.2102 已立案,尚未开庭审理

易有限公司 方) 纠纷

117 湖北国际经济技 江苏晋和电力燃料有限公司、瑞茂通 买卖合同 3,963.88 已撤诉

术合作有限公司 (保证人) 纠纷

一审判决已出,判决如下:

1、被告郑州卓瑞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郑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金水支行垫款本金 7340 万元并支付利息(以 7340 万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 18%,自 2026 年 7 月 2
3 日计算至实际清偿完毕之日);

2、被告郑州卓瑞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郑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水支
行支付律师费 6437 元;

3、被告瑞茂通供应链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和昌地产集团有限公司、万永兴对上述第一项、第二项债
郑州银行股份有 郑州卓瑞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债务 金融借款 务承担连带责任保证,被告瑞茂通供应链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和昌地产集团有限公司、万永兴承担
118 限公司金水支行 人)、瑞茂通(保证人) 合同纠纷 7,382.0269 担保责任后,有权向被告郑州卓瑞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追偿;

4、原告郑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水支行有权以被告上海豫辉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持有的被告
瑞茂通供应链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2,000 万股股权折价或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被告上海豫
辉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被告郑州卓瑞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追偿;
5、驳回原告郑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水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
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 408,832 元、保全费 5000 元,由被告
郑州卓瑞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瑞茂通供应链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和昌地产集团有限公司、万永兴、
上海豫辉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负担。

119 山西潞安煤炭经 瑞茂通 买卖合同 13,199.3675 已立案,尚未开庭审理

销有限责任公司 纠纷

120 湖南华菱资源贸 瑞茂通(被追加为第三人) 买卖合同 21,305.5848 一审判决已出,一审判决暂不涉及公司

易有限公司 纠纷

121 郑煤机商业保理 河南智瑞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被追 保理合同 4,228.0707 一审判决已出,判决如下:

有限公司 加为被告)、郑州嘉瑞供应链管理有 纠纷 1、河南智瑞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 30 日内支付郑煤机商业保理有限公司融资本金 4

限公司(被追加为被告) 200 万元及利息、违约金、保全保险费用 15305 元。关于利息的计算:应以融资本金 4300 万元为基
数,自 2025 年 9 月 17 日融资本金支付之日起,按年利率 6%计算至 2025 年 11 月 17 日宽限期满之
日止;关于违约金的计算,先以 4300 万元为基数,自 2025 年 11 月 18 日起,按日万分之三为基准
计算至 2025 年 12 月 12 日支付 100 万元融资本金之日;然后再以 4200 万元为基数,自 2025 年 12
月 13 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期间,按照日万分之三计算违约金。

2、郑州新发展商业保理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项债务即融资本金 4200 万元、利息、违约金、保全保
险费用 15305 元的范围内与河南智瑞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3、郑州中瑞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对上述判决第二项的债务在最高限额 5000 万元的范围内与郑州新发
展商业保理有限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4、驳回郑煤机商业保理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
十四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 260402 元、保全费 5000 元,由河南
智瑞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郑州新发展商业保理有限公司、郑州中瑞实业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一审判决已出,判决如下:

1、被告(原告)北京外企人力资源服务河南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被告)
工资 4358 元;

2、被告(原告)北京外企人力资源服务河南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被告)
赔偿金 32979.73 元、未休年休假工资 1299.69 元;

3、被告郑州瑞茂通供应链有限公司、广州瑞茂通互联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郑州卓瑞供应链管理有
郑州卓瑞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被追 限公司对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被告(原告)北京外企人力资源服务河南有限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
122 自然人 加为被告) 劳动争议 0.4368 任;

4、驳回原告(被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5、驳回被告(原告)北京外企人力资源服务河南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
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北京外企人力资源服务河南有限公司预交受理
费 10 元,由北京外企人力资源服务河南有限公司负担,自然人预交受理费 10 元,由北京外企人力

资源服务河南有限公司、郑州瑞茂通供应链有限公司、广州瑞茂通互联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郑州
卓瑞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123 华夏银行股份有 瑞茂通 金融借款 10,017.5 已立案,尚未开庭审理

限公司郑州分行 合同纠纷

124 大连亚腾煤炭有 河南智瑞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 仲裁 44.8083 已立案,尚未开庭审理

限公司

宁夏银行股份有 瑞茂通(宁夏)供应链管理有限责任 海上、通 已立案,尚未开庭审理,被告请求法院依法将瑞茂通(宁夏)供应链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由本案第三
125 限公司宁东支行 公司 海水域货 2,059.3143 人追加为共同被告。

物运输合

同纠纷

浙江和辉电力燃料有限公司(买

126 湖北国际经济技 方)、瑞茂通(保证人)、上海瑞茂 买卖合同 5,655.2651 已立案,尚未开庭审理

术合作有限公司 通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作为股东被 纠纷

起诉)

北京和通天下私

127 募基金管理有限 瑞茂通 仲裁 18,620.3206 已立案,尚未开庭审理

公司

128 湖北国际经济技 江苏晋和电力燃料有限公司(买 买卖合同 3,963.8963 已立案,尚未开庭审理

术合作有限公司 方)、瑞茂通(保证人) 纠纷

烟台正大鑫建园 债权转让

129 区运营管理有限 上海瑞茂通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 合同纠纷 1,006.5144 审理中

公司

130 江苏港瑞供应链 天津瑞茂通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被 买卖合同 16,068.9630 一审判决已出,一审判决暂不涉及天津瑞茂通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

管理有限公司 追加为第三人) 纠纷

一审判决已出,判决如下:北京瑞茂通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中国检
131 中国检验认证集 北京瑞茂通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 承揽合同 31.8521 验认证集团福建有限公司支付 315505.2 元。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按照
团福建有限公司 纠纷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
受理费 6032.58 元,减半收取 3016.29 元,由北京瑞茂通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一审判决已出,判决如下:

1、被告(原告)北京外企人力资源服务河南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被告)
工资 4358 元;

2、被告(原告)北京外企人力资源服务河南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被告)
赔偿金 42177.51 元;

3、被告郑州瑞茂通供应链有限公司、广州瑞茂通互联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郑州卓瑞供应链管理有
郑州卓瑞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被追 限公司对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被告(原告)北京外企人力资源服务河南有限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
132 自然人 加为被告) 劳动争议 0.4368 任;

4、驳回原告(被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5、驳回被告(原告)北京外企人力资源服务河南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
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北京外企人力资源服务河南有限公司预交受理
费 10 元,由北京外企人力资源服务河南有限公司负担,自然人预交受理费 10 元,由北京外企人力
资源服务河南有限公司、郑州瑞茂通供应链有限公司、广州瑞茂通互联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郑州
卓瑞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133 自然人 瑞茂通 劳动争议 9.2397 仲裁不予受理后提起诉讼

纠纷

华远陆港国际供

134 应链管理(山 瑞茂通(作为股东被起诉) / 13,750 已立案,尚未开庭审理

西)有限公司

135 湖北商贸物流集 和略电子商务(上海)有限公司(被 买卖合同 2,200.2470 一审判决已出,一审判决暂不涉及和略电子商务(上海)有限公司

团有限公司 追加为第三人) 纠纷

136 湖北商贸物流集 和略电子商务(上海)有限公司(被 买卖合同 2,342.64 一审判决已出,一审判决暂不涉及和略电子商务(上海)有限公司

团有限公司 追加为第三人) 纠纷

137 自然人 郑州卓瑞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被追 劳动争议 4.75 一审判决已出,一审判决暂不涉及郑州卓瑞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

加为被告)

一审判决已出,判决如下:

1、被告浙江和辉电力燃料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支付原告中国工商银行
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北仑分行垫款本金 20801821.45 元,及自 2026 年 2 月 9 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以 20

801821.45 元为基数按日万分之五为标准计算的利息;

2、被告浙江和辉电力燃料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支付原告中国工商银行
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北仑分行垫款本金 19498672.91 元,及自 2026 年 3 月 25 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以 19498672.91 元为基数按日万分之五为标准计算的利息;

3、被告浙江和辉电力燃料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支付原告中国工商银行
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北仑分行垫款本金 22193489.50 元,及自 2026 年 4 月 9 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中国工商银行股 浙江和辉电力燃料有限公司、瑞茂通 金融借款 以 22193489.50 元为基数按日万分之五为标准计算的利息;

138 份有限公司宁波 (保证人) 合同纠纷 6,284.8254 4、被告瑞茂通供应链管理股份有限公司、郑州瑞茂通供应链有限公司对被告浙江和辉电力燃料有限
北仑分行 公司上述第一、二、三向付款义务在最高主债权余额 190 000 000 元的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其在履行保证责任后,有权就履行保证责任范围内的款项向被告浙江和辉电力燃料有限公司追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
十四条及相关司法解释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加倍部分债务利息=债务人尚未
清偿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除一般债务利息之外的金钱债务 x 日万分之一点七五 x 迟延履行期间)。
本案受理费 354270 元,由被告浙江和辉电力燃料有限公司、瑞茂通供应链管理股份有限公司、郑州
瑞茂通供应链有限公司负担。若本案未提起上诉,负担案件受理费/申请费的当事人(已预交除外)应
于裁判文书生效后十五日内向本院交纳;若本案提起上诉进入二审程序,应根据二审裁判文书确定
的案件受理费/申请费负担情况予以交纳。逾期未交纳的,依法强制执行。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
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规定情形的,可依法采取信用惩戒措施。

139 海南银行股份有 海南瑞茂通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瑞 信用证纠 2,701.4337 收到变更诉讼请求申请书,原告海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琼中支行申请变更利息计算截止日期及金
限公司琼中支行 茂通(保证人) 纷 额,同时申请新增律师费。

140 海南华菱资源有 瑞茂通(第三人)、郑州嘉瑞供应链 确认合同 9,073.5951 审理中

限公司 管理有限公司(被追加为第三人) 无效纠纷

141 山东丰瑞实业有 深圳前海瑞茂通供应链平台服务有限 买卖合同 4,161.7018 已立案,尚未开庭审理

限公司 公司、江苏晋和电力燃料有限公司 纠纷

142 山东丰瑞实业有 深圳前海瑞茂通供应链平台服务有限 买卖合同 4,767.5776 已立案,尚未开庭审理

限公司 公司、江苏晋和电力燃料有限公司 纠纷

中国检验认证集 承揽合同 一审判决已出,判决如下:

143 团福建有限公司 浙江和辉电力燃料有限公司 纠纷 2.0833 被告浙江和辉电力燃料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检验认证集团福建有限公
司支付检测服务费 20520 元。本案案件受理费 313 元,由被告浙江和辉电力燃料有限公司承担。

144 山西潞安煤炭经 瑞茂通(第三人) 确认合同 42,016.1525 一审判决已出,一审判决暂不涉及瑞茂通

销有限责任公司 无效纠纷

海上货运 收到执行通知书,责令郑州嘉瑞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立即履行下列义务:

145 中国台州外轮代 郑州嘉瑞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 代理合同 9.1821 1、支付执行款 90577.9 元及一般债务利息(或违约金)及相应行为义务;

理有限公司 纠纷 2、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或支付迟延履行金);

3、交纳执行费 1243 元。

瑞茂通(第三人)、郑州嘉瑞供应链

146 湖南华菱资源贸 管理有限公司(被追加为第三人)、 确认合同 25,556.2739 已立案,尚未开庭审理

易有限公司 江苏晋和电力燃料有限公司(被追加 无效纠纷

为第三人)

中油北斗(陕 买卖合同

147 西)科技能源有 瑞茂通(作为股东被起诉) 纠纷 21,262 已立案,尚未开庭审理

限公司

148 山东丰瑞实业有 郑州卓瑞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 买卖合同 572.0172 已立案,尚未开庭审理

限公司 纠纷

郑州新发展产业 深圳前海瑞茂通供应链平台服务有限 债权转让

149 投资集团有限公 公司(作为股东被起诉) 合同纠纷 4,676.4075 一审判决已出,一审判决暂不涉及深圳前海瑞茂通供应链平台服务有限公司

司

一审判决已出,判决如下:

1、被告江苏港瑞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天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
限公司东丽中心支行支付应收账款 40000000 元、截至 2025 年 12 月 26 日的利息 496000 元,截至 2
天津农村商业银 026 年 2 月 28 日罚息 496000 元、复利 6150.4 元,并自 2025 年 3 月 1 日起以编号为 90108J002-12
150 行股份有限公司 天津瑞茂通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债务 保理合同 4,112.6770 0250004500

1 的《最高额国内保理业务合同》约定的方式及标准继续支付罚息、复利至实际清偿之
东丽中心支行 人)、瑞茂通(保证人) 纠纷 日止;

2、在被告江苏港瑞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的财产经强制执行后仍不能清偿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债务
的,被告天津瑞茂通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在被告江苏港瑞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不能清偿的范围内承
担补充赔偿责任;

3、被告瑞茂通供应链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第二项确定的被告天津瑞茂通供应链管理有限公

司承担的补充赔偿责任范围内向原告天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丽中心支行承担连带保证责
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
四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 123620 元,保全费 5000 元,
由被告江苏港瑞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天津瑞茂通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瑞茂通供应链管理股份有
限公司负担。

一审判决已出,判决如下:

1、被告和略电子商务(上海)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
司上海分行借款本金 10,000,000 元;

2、被告和略电子商务(上海)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
司上海分行期内利息 188,680.56 元、截至 2026 年 6 月 23 日的逾期利息 5,518.87 元以及自 2026
年 6 月 24 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逾期利息(以借款本金及利息之和为基数,按年利率 4.875%计
算);

3、被告和略电子商务(上海)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
北京银行股份有 和略电子商务(上海)有限公司、瑞茂 金融借款 司上海分行律师费损失 35,000 元;

151 限公司上海分行 通(保证人) 合同纠纷 1,031.1387 4、被告瑞茂通供应链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告和略电子商务(上海)有限公司上述第一至三项付款
义务在最高债权限额 20,000,000 元的范围内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被告瑞茂通供应链管理股份有限
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在其承担保证责任范围内向被告和略电子商务(上海)有限公司追偿。
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
四条及相关司法解释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 82,188 元,由被告和
略电子商务(上海)有限公司、瑞茂通供应链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共同负担。若本案未提起上诉,负担
案件受理费的当事人(已预交除外)应于裁判文书生效后 7 日内向本院交纳;若本案提起上诉进入二
审程序,应根据二审裁判文书确定的案件受理费负担情况予以交纳。逾期未交纳的,依法强制执行。
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规定情形的,可依法采取
信用惩戒措施。

152 江苏港瑞供应链 瑞茂通(被追加为第三人) 买卖合同 4,558.3577 审理中

管理有限公司 纠纷

证券虚假

153 自然人 瑞茂通 陈述责任 11.0462 已立案,尚未开庭审理

纠纷

154 自然人 瑞茂通 劳动人事 4.6116 收到裁决书,裁决内容如下:被申请人瑞茂通供应链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于本裁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
争议仲裁 内,支付申请人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四万六千一百一十六元。

华远陆港国际供 河南瑞茂通粮油有限公司(买方)、瑞 买卖合同

155 应链管理(山西) 茂通(保证人) 纠纷 6,776.2579 已立案,尚未开庭审理

有限公司

156 山东微湖供应链 天津瑞茂通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 买卖合同 50 审理中

管理有限公司 纠纷

天津滨海农村商 天津瑞茂通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债务 信用证纠

157 业银行股份有限 人)、瑞茂通(保证人) 纷 4,251.2149 已立案,尚未开庭审理

公司

158 山东丰瑞实业有 上海瑞茂通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买 买卖合同 2,910.5763 已立案,尚未开庭审理

限公司 方)、江苏晋和电力燃料有限公司 纠纷

159 自然人 瑞茂通 劳动争议 9.1488 已立案,尚未开庭审理

160 自然人 郑州卓瑞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 劳动争议 4.5509 一审判决暂不涉及郑州卓瑞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目前已

执行完毕

161 山东丰瑞实业有 江苏晋和电力燃料有限公司(买方)、 买卖合同 3,408.6822 已立案,尚未开庭审理

限公司 瑞茂通 纠纷

162 山东丰瑞实业有 江苏晋和电力燃料有限公司(买方)、 买卖合同 3,198.7626 已立案,尚未开庭审理

限公司 瑞茂通 纠纷

163 山东丰瑞实业有 北京瑞茂通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买 买卖合同 3,988.8697 已立案,尚未开庭审理

限公司 方)、江苏晋和电力燃料有限公司 纠纷

164 山东丰瑞实业有 北京瑞茂通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买 买卖合同 3,618.1480 已立案,尚未开庭审理

限公司 方)、江苏晋和电力燃料有限公司 纠纷

莆田市兴通国际 货运代理

165 船务代理有限公 郑州卓瑞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 合同纠纷 2.4847 已立案,尚未开庭审理

司

166 松阳县华顺交通 瑞茂通(作为股东被起诉) 买卖合同 9,776.1959 一审判决已出,一审判决暂不涉及瑞茂通

投资有限公司 纠纷

167 山东丰瑞实业有 天津瑞茂通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买 买卖合同 5,124.2723 已立案,尚未开庭审理

限公司 方) 纠纷

168 山东丰瑞实业有 天津瑞茂通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买 买卖合同 4,552.8774 已立案,尚未开庭审理

限公司 方) 纠纷

169 山东丰瑞实业有 天津瑞茂通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买 买卖合同 5,084.3170 已立案,尚未开庭审理

限公司 方) 纠纷

170 山东丰瑞实业有 天津瑞茂通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买 买卖合同 5,576.3262 已立案,尚未开庭审理

限公司 方) 纠纷

广西自贸区钦州

171 港片区开发投资 深圳前海瑞茂通供应链平台服务有限 确认合同 7,491.0721 一审判决已出,一审判决暂不涉及深圳前海瑞茂通供应链平台服务有限公司
集团有限责任公 公司 无效纠纷

司

一审判决已出,判决如下:

1、被告郑州瑞茂通供应链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郑州航空港区兴瑞实业集团
有限公司支付融资款本金 48,000,000 元、利息 1,920,000 元及违约金(违约金分别以 24,000,000
元为基数,按照 8%/年的标准,分别自 2024 年 6 月 20 日、2024 年 6 月 21 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
之日止);

2、被告郑州瑞茂通供应链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郑州航空港区兴瑞实业集团
郑州航空港区兴 深圳前海瑞茂通供应链平台服务有限 有限公司赔偿律师费损失 100,000 元;

172 瑞实业集团有限 公司 合同纠纷 5,002 3、被告深圳前海瑞茂通供应链平台服务有限公司对被告郑州瑞茂通供应链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
公司 担连带保证责任;

4、驳回原告郑州航空港区兴瑞实业集团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
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 362,074 元,减半收取 181,037 元,
由原告郑州航空港区兴瑞实业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39,666 元,被告郑州瑞茂通供应链有限公司负担 1
41,371 元;保全费 5000 元,由原告郑州航空港区兴瑞实业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1096 元,被告郑州瑞
茂通供应链有限公司负担 3904 元。

收到执行通知书,责令公司立即履行下列义务:

173 自然人 瑞茂通 劳动争议 0.5401 1、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

2、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3、负担案件执行费 50 元。

莆田市兴通国际 货运代理

174 船务代理有限公 北京瑞茂通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 合同纠纷 7.3917 已立案,尚未开庭审理

司

175 自然人 河南瑞茂通粮油有限公司 仲裁 4.2464 已立案,尚未开庭审理

河南智瑞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借款

河南农村商业银 人)、河南瑞茂通粮油有限公司(共同 金融借款

176 行股份有限公司 还款人)、瑞茂通(保证人)、郑州嘉 合同纠纷 4,414.245 已立案,尚未开庭审理

郑州中心支行 瑞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作为股东被起

诉)

177 烟台牟瑞供应链 河南瑞茂通粮油有限公司、瑞茂通(作 买卖合同 19,327.5721 审理中

管理有限公司 为股东被起诉) 纠纷

合计 1,179,958.1 /

9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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