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信部发文,事关机器人
原文摘录:工业和信息化部网站11月5日,工业和信息化部就《机器人产品标识码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旨在建立统一的机器人产品“身份证”,规范机器人产品生产制造,从供给侧防范机器人应用安全风险,支撑机器人行业安全治理。
工业和信息化部网站11月5日,工业和信息化部就《机器人产品标识码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旨在建立统一的机器人产品“身份证”,规范机器人产品生产制造,从供给侧防范机器人应用安全风险,支撑机器人行业安全治理。
办法所称机器人产品标识码是指用于标识机器人产品身份的代码,包括机器人制造商代码、产品说明代码、产品顺序号代码和其他代码等四个部分,编码、赋码应当执行GB/T48541-2026《机器人产品标识码》等相关国家标准。
办法要求,机器人制造商应当根据实际生产需要,通过标识码服务平台填报机器人顺序号代码,获得完整的标识码。机器人制造商应当合理确定标识码申请数量,当年度累计申请数量一般不超过上一年度实际产量的300%。确需增加标识码申请数量的,可通过标识码服务平台提交产量等相关证明材料继续申请,保障正常生产经营需要。投产不满一年或首次申请标识码的机器人制造商,可依据产能设计报告等材料确定标识码申请数量。
机器人制造商应当在机器人产品出厂前对其生产的每个机器人产品赋码,确保标识码与机器人产品真实信息保持一致,实现“一机一码”。机器人制造商应当至少采用数字存储标识、供人识读标识和机器识读标识等三种方式进行赋码,多种标识形式对应的机器人产品信息应当一致。标识码应当清晰、可见、耐久且不易损毁、不易更换,标识应终身不变、不可篡改、不可擦除。
机器人制造商应当在赋码后20个工作日内,通过标识码服务平台填报已使用的标识码信息,完成标识码备案。机器人制造商应当对备案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并留存相关证明材料。上一年度已申领但截至当年1月31日仍未备案的标识码由标识码服务平台予以注销。对于办法实施前已出厂、销售的机器人产品,机器人制造商应当通过标识码服务平台备案机器人制造商自定义的产品序列号。
来源:东方财富 · 产经资讯 · finance.eastmoney.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