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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峰光电: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北交所上市后适用)

内容摘要

原文摘录:证券代码:874332 证券简称:文峰光电 主办券商:国元证券 淮南文峰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北交所上市后适用)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经 2026 年 10 月 17 日召开的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 并于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后生效实施。 二、…

正文
 证券代码:874332        证券简称:文峰光电        主办券商:国元证券
              淮南文峰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北交所上市后适用)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经 2026 年 10 月 17 日召开的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
并于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后生效实施。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淮南文峰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北交所上市后适用)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淮南文峰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内幕信息管理,加强公司内幕信息保密工作,避免内幕交易,维护信息披露的公开、公平、公正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指引第6号——内幕信息知情人管理及报送》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淮南文峰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董事会是内幕信息的管理机构,证券部具体负责公司内幕信息
的日常管理工作,董事会应当按照本制度以及北京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要求及时登记和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并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真实、准确和完整。
    第三条  董事长为内幕信息管理工作的主要责任人,董事会秘书为内幕信息
管理具体工作负责人,负责办理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入档和报送事宜。董事长与董事会秘书应当对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真实、准确和完整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第四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公司各部门、控股子公司(若有)、公
司能够对其实施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及相关人员都应做好内幕信息的保密工作,应积极配合董事会秘书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报备工作。内幕信息知情人负有保密责任,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不得公开或者泄露该信息,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买卖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配合他人操纵公司证券价格。

              第二章  内幕信息及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范围

    第五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是指《证券法》所规定的,涉及公司的经营、
财务或者对公司股票及其他证券品种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
    第六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证券法》第八十条第二
款、第八十一条第二款所列重大事件。

    第七条 本制度所指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是指公司内幕信息公开前能直接或间
接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员,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和公司的实际控制人,以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如有);

  (三)公司控股或者实际控制的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如有);
  (四)由于所任公司职务或者因与公司业务往来可以获取公司有关内幕信息的人员;

  (五)公司收购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如有);

  (六)为重大事项提供服务以及参与该重大事项的咨询、筹划、论证、审批

  (七)前述自然人的直系亲属(配偶、父母、子女);公司的所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直系亲属,无论是否知情,均属于内幕信息知情人报备范围;
  (八)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其他人员。

                  第三章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

    第八条  内幕知情人登记实行一事一记。根据监管机构的要求在内幕信息公
开前,公司应当按照规定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时记录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等阶段及报告、传递、编制、审核、决议、披露等各环节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及其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地点、依据、方式、内容等信息。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当进行确认。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内幕信息事项、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名称/姓名、组织机构代码/身份证件号码、知悉内幕信息时间、知悉内幕信息的方式、内幕信息所处阶段、登记时间、登记人等。

    第九条  内幕信息产生后,知悉该内幕信息的知情人相关部门或单位(包括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交易对方以及涉及公司并对公司证券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事项的其他发起方等)应当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并由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确认,根据事项进程将档案分阶段送达公司证券部,但完整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送达时间不得晚于内幕信息公开披露的时间。公司证券部做好所知悉的内幕信息流转环节的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并做好各方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汇总。

    第十条  公司在披露前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政策要求需经常性向相关行政管
理部门报送信息的,在报送部门、内容等未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况下,可将其视为同一内幕信息事项,在同一张表格中登记行政管理部门的名称,并持续登记报送信息的时间。除上述情况外,内幕信息流转涉及到行政管理部门时,公司应当按照一事一记的方式在知情人档案中登记行政管理部门的名称、接触内幕信息的原因以及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

    第十一条  公司披露以下重大事项的,应当按照北京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及
时报备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相关材料:

  (一)年度报告、中期报告;


  (二)证券发行;

  (三)股份回购;

  (四)重大资产重组;

  (五)公司被收购;

  (六)公司合并、分立;

  (七)申请转板或向境外其他证券交易所申请股票上市;

  (八)中国证监会和北京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重大事项。

  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权益分派等事项的,也应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工作。

    第十二条  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和中期报告披露后的 10 个交易日内,通过
内幕信息知情人报备系统(以下简称报备系统)或北京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方式,提交下列内幕信息知情人报备文件:

  (一)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

  (二)相关人员买卖公司股票的自查报告,自查期间为年度报告披露日的前6 个月以及中期报告披露日的前 3 个月;

  (三)公司全体董事对内幕信息知情人报备文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的承诺书;

  (四)北京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第十三条  公司应当在合并、分立、其他重大事项披露后的 10 个交易日内,
通过报备系统或北京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方式,提交下列内幕信息知情人报备文件:

  (一)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

  (二)相关人员买卖公司股票的自查报告,自查期间为董事会决议披露日的前 6 个月;

  (三)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四)公司全体董事对内幕信息知情人报备文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的承诺书;

  (五)北京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第十四条  公司进行证券发行、股份回购、重大资产重组,公司被要约收购、
申请转板或向境外其他证券交易所申请股票上市的,应当按照北京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报备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相关材料。

    第十五条  公司按照北京证券交易所规定制作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的,重大
事项进程备忘录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筹划决策过程中各个关键时点的时间、参与筹划决策人员名单、筹划决策方式等。

    第十六条  公司应当督促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涉及的相关人员在重大事项
进程备忘录上签名确认。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等相关主体应当配合制作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第十七条  公司证券部及时补充完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信息。内幕信息知
情人档案自记录(含补充完善)之日起至少保存 10 年。

                    第四章  保密管理及责任追究

    第十八条  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内幕信息知情人员在公司信
息披露前,应将内幕信息知情人范围控制到最小范围。

    第十九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在内幕信息公开前,不得买卖公司股票、泄露内
幕信息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股票。

    第二十条  公司定期报告公告之前,财务工作人员和知情人员不得将公司财
务报表及有关数据向外界泄露和报送,在正式公告之前,不得在公司内部相关部门或个人、以及公司内部网站上以任何形式进行传播。

    第二十一条  公司内幕信息披露前,公司大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滥用其股
东权利或支配地位要求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向其提供内幕信息。

    第二十二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相关方筹划涉及公司的股权激
励、并购重组、定向增发等重大事项,要在启动前做好相关信息的保密预案,应与相关中介机构和该重大事项参与人员、知情人员签订保密协议、禁止内幕交易告知书,明确协议各方的权利、义务和违约责任。

    第二十三条  公司因工作关系需向其他单位或个人提供未公开信息的,应在
提供之前,确认已经与其签署保密协议或者其对公司负有保密义务。

    第二十四条  对于违反本制度、擅自泄露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公司董事会将
视情节轻重以及给公司造成的损失和影响,对相关责任人进行处罚。

  公司内部内幕信息知情人发生以下行为的,公司将按情节轻重对责任人给予
警告、通报批评、降职、撤职、辞退等相应的处罚;在社会上造成严重后果、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失的,公司可要求其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触犯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将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一)拒不配合公司进行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的;

  (二)在内幕信息公开前,对外泄露的;

  (三)利用内幕信息买卖公司的证券,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的证券的;
  (四)违反本制度的其他行为。

  公司外部人员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法律文件规定的,公司将提请或建议有权部门做出相关处理或处罚,公司保留追究其责任的权利。涉嫌违法犯罪的,公司将依法移交相关国家机关,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二十五条  公司按照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对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本公司股
票及其衍生品种的情况进行自查,发现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内幕交易或者建议他人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的,公司核实后将依据有关规定对相关人员进行责任追究,并在 2 个工作日内将有关情况及处理结果报送中国证监会安徽证监局。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失,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北京
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改。

    第二十八条  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自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
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生效并施行。

                                        淮南文峰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6 年 10 月 1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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