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乐鑫科技: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乐鑫信息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之法律意见书

内容摘要

原文摘录: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乐鑫信息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 2026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之 法律意见书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501 号上海中心大厦 11/12 层 电话:021-20511000 传真:021-20511999 邮编:200120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乐鑫信息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 2026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之 法律意见书 致:乐鑫信息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乐鑫信息科技(上海)股份有限…

正文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乐鑫信息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

2026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之

法律意见书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501 号上海中心大厦 11/12 层

电话:021-20511000 传真:021-20511999

邮编:200120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乐鑫信息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

2026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之

法律意见书

致:乐鑫信息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乐鑫信息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会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下简称“法律、法规”)以及《乐鑫信息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就公司召开 2026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的有关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法律意见书仅就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本次股东会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会议表决程序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以及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发表意见,并不对本次股东会所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该等议案所表述的相关事实的真实性、准确性或合法性发表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委派沈诚律师、关铭律师(以下简称“本所律师”)列席了本次股东会。本所律师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本次股东会所涉及的相关事项进行了核查验证。

在本所律师对公司提供的有关文件进行核查的过程中,本所假设:提供予本所之文件中的所有签署、盖章及印章都是真实的,所有作为正本提交给本所的文件都是真实、准确、完整的;提供予本所之文件中所述的全部事实都是真实、准确、完整的;提供予本所之文件的签署人均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并且其签署行为已获得恰当、有效的授权;所有提交给本所的复印件是同原件一致的,并且这些文件的原件均是真实、完整、准确的。

本所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
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愿意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据此,本所律师根据法律、法规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会召集人资格及召集、召开的程序

经核查,公司本次股东会是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召开的。董事会作为本次股东会召集人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公司董事会于 2026 年 10 月 20 日召开了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就
召开本次股东会作出了决议,随后在信息披露媒体上刊登了《乐鑫信息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6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的通知》(以下简称“会议通知”),载明了本次股东会的召开时间、地点、投票方式、审议事项、出席对象、登记方法等事项。会议通知刊登的日期距本次股东会的召开日期已达 15 日。
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现场会议于 2026 年 11
月 5 日 14:00 在上海市浦东新区御北路 235 弄 3 号楼 8 楼会议室召开;网络投票
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会网络投票系统,其中通过交易系统投票的时间为:
2026 年 11 月 5 日上午 9:15 至 9:25、9:30 至 11:30、13:00 至 15:00,通过互联网
投票平台投票的时间为:2026 年 11 月 5 日 9:15 至 15:00。本次股东会实际召开
时间、地点、投票方式及审议事项与会议通知中列明的内容一致。

本次股东会由公司董事长主持,符合《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综上,本次股东会召集人资格有效,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会出席人员资格

根据公司提供的出席现场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统计资料及相关验证文件,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的合并统计数据,参加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及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 271 名,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数为 115,653,852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9.9250%。

此外,列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还包括公司的部分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本所
律师。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出席人员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会审议的议案

经本所律师审核,公司本次股东会审议的议案属于公司股东会的职权范围,并且与会议通知中所列明的审议事项相一致;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未发生对通知的议案进行修改的情形。

四、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公司按《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对现场投票进行了计票和监票,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未对现场投票结果提出异议。网络投票结果由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在网络投票结束后提供。

本次股东会投票表决结束后,公司根据有关规则合并统计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表决结果如下:

1、《关于续聘公司 2026 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115,563,896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222%;反对80,956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699%;弃权9,0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79%。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同意 29,713,277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9.6981%;反对 80,956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2716%;弃权9,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303%。

经本所律师查验,提交本次股东会审议的议案经合法表决通过;本次议案不涉及关联交易,不存在关联股东应回避表决的情形;本次议案涉及中小投资者利益,公司已对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予以单独计票。本次股东会没有对会议通知中未列明的事项进行表决,会议记录及决议均由出席会议的公司董事签名。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在召集、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以及表决程序等方面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由此作出的股东会决议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壹份。

(本页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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