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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峰光电: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北交所上市后适用)
内容摘要
原文摘录:证券代码:874332 证券简称:文峰光电 主办券商:国元证券 淮南文峰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北交所上市后适用)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 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经 2026 年 10 月 17 日召开的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 并于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后生效实 施。 二、…
正文
证券代码:874332 证券简称:文峰光电 主办券商:国元证券
淮南文峰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北交所上市后适用)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 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经 2026 年 10 月 17 日召开的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
并于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后生效实 施。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淮南文峰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北交所上市后适用)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淮南文峰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相
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的信息披露行为,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 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 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 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淮南文峰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相关机构和人员在处理涉及可能对公
司股票及其他证券品种交易价格、投资者决策可能产生重大影响的行为或事件的
信息披露、保密等事务时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披露是指公司或者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按法律法
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和本制度的规定,及时在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信息披露平台上发布信息。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和要求
第四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公平地披露所有可能对公司
股票交易价格、投资者投资决策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以下简称“重大信息”), 并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 遗漏。
前述重大信息应包括但不限于符合本制度规定的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的信 息,以及中国证监会、交易所认为需要披露的信息。
第五条 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保证公司
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第六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应当以客观事实或者具有
事实基础的判断和意见为基础,如实反映客观情况,不得有虚假记载和不实陈述。
第七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应当使用明确、贴切的语言
和简明扼要、通俗易懂的文字,内容应易于理解,不得含有任何宣传、广告、恭 维或者夸大等性质的词句,不得有误导性陈述。
公司披露预测性信息及其他涉及公司未来经营和财务状况等信息时,应当合 理、谨慎、客观,并充分披露相关信息所涉及的风险因素,以明确的警示性文字 提示投资者可能出现的风险和不确定性。
第八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应当内容完整、文件齐备,
格式符合规定要求,不得有重大遗漏。
第九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上市规则》规定的期限内披露
重大信息。
第十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公开披露重大
信息,确保所有投资者可以平等地获取同一信息,不得实行差别对待政策,不得 提前向特定对象单独披露、透露或者泄露未公开的重大信息。
公司向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第三方报送文件,涉及尚未公开的重大信息
的,应当按照规定予以披露。
第十一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披露的信息,应当在规定信息披露平台发布。公司在其他媒体披露信息的时间不得早于在规定信息披露平台披露的时间。
第十二条 公司应当在重大事件最先触及下列任一时点后,及时履行首次披露义务:
(一)董事会作出决议时;
(二)有关各方签署意向书或协议时;
(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知悉或者应当知悉该重大事件发生时。
公司筹划的重大事项存在较大不确定性,立即披露可能会损害公司利益或者误导投资者,且有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已书面承诺保密的,公司可以暂不披露,但最迟应当在该重大事项形成最终决议、签署最终协议、交易确定能够达成时对外披露。
相关信息确实难以保密、已经泄露或者出现市场传闻,导致公司股票交易价格发生大幅波动的,公司应当立即披露相关筹划和进展情况。
第十三条 公司筹划重大事项,持续时间较长的,应当按照重大性原则,分阶段披露进展情况,及时提示相关风险,不得仅以相关事项结果尚不确定为由不予披露。
第十四条 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确有需要的,可以在非交易时段对外发布重大信息,但应当在下一交易时段开始前披露相关公告,不得以新闻发布或者答记者问等形式替代信息披露。
第十五条 公司履行首次披露义务时,应当按照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披露重大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状态和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等。编制公告时相关事实尚未发生的,公司应当客观公告既有事实,待相关事实发生后,再按照要求披露重大事件的进展情况。
公司已披露的重大事件出现可能对公司股票交易价格或投资者决策产生较大影响的进展或者变化的,应当及时披露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包括协议执行发生重大变化、被有关部门批准或否决、无法交付过户等。
第十六条 公司控股子公司(若有,下同)发生《上市规则》规定的重大事
项,视同公司的重大事项,适用本制度。
公司参股公司(若有)发生《上市规则》规定的重大事项,可能对公司股票 交易价格或投资者决策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参照本制度履行信息披露义 务。
第十七条 公司发生的或者与之有关的事件没有达到《上市规则》规定的披
露标准,或者《上市规则》没有具体规定,但公司董事会认为该事件可能对上市 公司股票交易价格或投资者决策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
第十八条 除依法或者按照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需要披露的信息外,公司及
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可以自愿披露与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关的信 息。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进行自愿性信息披露的,应当遵守公平信息披露 原则,保持信息披露的完整性、持续和一致性,避免选择性信息披露,不得与依 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不得误导投资者,不得利用自愿性信息披露从事市场操纵、 内幕交易或者其他违法违规行为。已披露的信息发生重大变化,有可能影响投资 决策的,应当及时披露进展公告,直至该事项完全结束。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自愿披露信息的,在发生类似事件时,应当按照 同一标准予以披露。
第十九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遵守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关
于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的相关规定。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有确实充分的证据证明拟披露的信息涉及国家 秘密或者其他因披露可能导致违反国家保密规定、管理要求的事项,应当豁免披 露。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遵守国家保密法律制度,履行保密义务,不 得通过信息披露、投资者互动问答、新闻发布、接受采访等任何形式泄露国家秘 密,不得以信息涉密为名进行业务宣传。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信息涉及商业秘密或者保密商务信息(以下统称商业秘密),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尚未公开或者泄露的,可以暂缓或 者豁免披露:
(一)属于核心技术信息等,披露后可能引致不正当竞争的;
(二)属于公司自身经营信息,客户、供应商等他人经营信息,披露后可能
侵犯公司、他人商业秘密或者严重损害公司、他人利益的;
(三)披露后可能严重损害公司、他人利益的其他情形。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商业秘密后,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披露,并说明该信息认定为商业秘密的主要理由、内部审核程序以及未披露期间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等:
(一)暂缓、豁免披露原因已消除;
(二)有关信息难以保密;
(三)有关信息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第二十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适用证券交易所相关信息披露要求,可能导致其难以反映经营活动的实际情况、难以符合行业监管要求等有关规定的,可以向证券交易所申请调整适用,但应充分说明原因和替代方案。
证券交易所认为不应当调整适用的,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执行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
第二十一条 公司应当结合所属行业的特点,按照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充分披露行业经营信息,便于投资者合理决策。
第二十二条 公司应当充分披露可能对公司核心竞争力、经营活动和未来发展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风险因素。
第三章 定期报告
第二十三条 公司应当披露的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季度报告。
第二十四条 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以及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编制并披露定期报告,并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的要求编制财务报告。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行业信息披露有关规定的要求在年度报告中披露相应信息。
第二十五条 公司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编制并披露定期报告,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 4 个月内编制完成并披露年度报告,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
之日起 2 个月内编制完成并披露中期报告。在每个会计年度前 3 个月、9 个月结
束后的 1 个月内编制并披露季度报告。第一季度报告的披露时间不得早于上一年的年度报告。
公司预计不能在规定期限内披露定期报告的,应当及时向证券交易所报告,
并公告不能按期披露的原因、解决方案及延期披露的最后期限。
第二十六条 公司应当与证券交易所预约定期报告的披露时间,证券交易所根据预约情况统筹安排。公司应当按照证券交易所安排的时间披露定期报告,因故需要变更披露时间的,根据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七条 公司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未经审计的,不得披露年度报告。公司不得随意变更会计师事务所,如确需变更的,应当由董事会审议后提交股东会审议。
公司拟实施送股、以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或弥补亏损的,所依据的中期报告或者季度报告的财务报告应当经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仅实施现金分红的,可免于审计。
第二十八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编制和审议定期报告,确保公司定期报告按时披露。定期报告未经董事会审议、董事会审议未通过或者董事会因故无法对定期报告形成决议的,应当披露具体原因和存在的风险以及董事会的专项说明。
公司不得披露未经董事会审议通过的定期报告,董事会已经审议通过的,不得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定期报告内容有异议为由不按时披露定期报告。
第二十九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公司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意见。
董事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董事会审议定期报告时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
审计委员会成员无法保证定期报告中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审计委员会审核定期报告时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书面确认意见中发表意见并陈述理由,公司应当在定期报告中披露相关情况。公司不予披露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可以直接申请披露。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发表的异议理来源:东方财富 · 公告大全 · data.eastmoney.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