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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伦(深圳)就金溢科技(002869)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事项出具法律意见书

金溢科技: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金溢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内容摘要

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就金溢科技(002869)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事项出具法律意见书,认为本次授予已获必要批准和授权,授予条件已满足。公司于2026年10月15日以8.48元/股向30名激励对象授予4,006,700股限制性股票,授予日、数量、价格及对象符合《管理办法》及《激励计划(草案)》规定。

正文

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

关于深圳市金溢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事项的

法律意见书

二〇二六年十月

目录

释义......3
一、 公司实行激励计划的条件......4
二、 本次授予的批准和授权......6
三、 本次授予的具体情况......7
四、 结论意见......8

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

关于深圳市金溢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事项的

法律意见书

致:深圳市金溢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深圳市金溢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溢科技”或“公司”)委托,就公司 202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激励计划”或“本激励计划”)相关事宜担任专项法律顾问,现就本激励计划的授予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和本所业务规则的要求,本着审慎性及重要性原则对本激励计划的有关文件资料和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对本法律意见书的出具,本所特作如下声明:

1. 本所律师在工作过程中,已得到金溢科技的保证:即公司业已向本所律师提供了本所律师认为制作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和口头证言,其所提供的文件和材料是真实、完整和有效的,且无隐瞒、虚假和重大遗漏之处。

2. 本所律师依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已经存在的事实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国家现行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发表法律意见。

3. 对于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律
师有赖于有关政府部门、金溢科技或者其他有关单位出具的证明文件及主管部门公开可查的信息作为制作本法律意见书的依据。

4.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5. 本法律意见书仅就与本激励计划有关的中国境内法律问题发表法律意见,本所及经办律师并不具备对有关公司考核标准设定的合理性、会计审计等非法律专业事项和境外法律事项发表专业意见的适当资格。本法律意见书中涉及该等内容时,均为严格按照有关中介机构出具的专业文件和金溢科技的说明予以引述,该等引述不应视为对这些数据、结论的真实性和准确性作出任何明示或默示的保证。

6.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激励计划所必备的法定文件,随同其他材料一同报送和披露。

7.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金溢科技为本激励计划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其他任何目的。

释义

本法律意见书中,下列词语,除文意另有所指外,具有如下意义:
公司、金溢科技 指 深圳市金溢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本激励计划、本计 指 深圳市金溢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划、激励计划

《激励计划(草 指 《深圳市金溢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
案)》 案)》

根据本激励计划规定的授予条件和授予价格,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
限制性股票 指 一定数量的公司股票,该等股票设置一定期限的限售期,在达到本
激励计划规定的解除限售条件后,方可解除限售并上市流通

激励对象 指 按照本激励计划规定,授予时获得公司限制性股票的人员

本次授予 指 根据本激励计划规定的授予条件和授予价格,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
限制性股票

授予日 指 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日期,授予日必须为交易日

授予价格 指 公司授予激励对象每一股限制性股票的价格

本所 指 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

天健会计师 指 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公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证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管理办法》 指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

《公司章程》 指 《深圳市金溢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中国证监会 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证券交易所 指 深圳证券交易所

中国结算 指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元、万元 指 人民币元、万元

一、 公司实行激励计划的条件

(一)公司为依法设立且在证券交易所上市的股份有限公司

1. 公司前身为“深圳市金溢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溢有限”)。 根
据《公司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于 2014 年 3 月 17 日在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
局办理完毕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的工商登记,并换领了营业执照。

2. 经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7〕399 号文核准,公司 2017 年首次向社会
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2,952 万股(每股面值 1 元)。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深圳市金溢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人民币普通股股票上市的通知》(深证上〔2017〕299 号)同意,公司发行的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股票简称“金溢科技”,股票代码“002869”。

3. 根据公司现行有效的营业执照及章程,公司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440300761987321E,注册资本为 17,691.4991 万元,营业期限为永续经营,住所为深圳市南山区粤海街道高新区社区科技南路 16 号深圳湾科技生态园 11 栋A1901-08 号、A2001-08 号,法定代表人为罗瑞发,经营范围为“一般经营项目是:通信设备销售;通信设备制造;通信传输设备专业修理;移动通信设备制造;移动通信设备销售;移动终端设备制造;移动终端设备销售;互联网设备制造;互联网设备销售;网络设备制造;网络设备销售;网络技术服务;物联网设备制造;物联网设备销售;物联网技术研发;物联网应用服务;物联网技术服务;智能车载设备销售;智能车载设备制造;专用仪器制造;计算机软硬件及外围设备制造;计算机软硬件及辅助设备零售;计算机软硬件及辅助设备批发;信息系统集成服务;人工智能行业应用系统集成服务;人工智能应用软件开发;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软件开发;软件销售;新兴软件和新型信息技术服务;信息技术咨询服务;信息咨询服务(不含许可类信息咨询服务);互联网数据服务;数据处理和存储支持服务;数据处理服务;互联网销售(除销售需要许可的商品);租赁服务(不含许可类租赁服务);非居住房地产租赁;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智能仪器仪表制造;智能仪器仪表销
售;计量技术服务;在线能源计量技术研发;在线能源监测技术研发;仪器仪表制造;地理遥感信息服务;导航、测绘、气象及海洋专用仪器制造;导航、测绘、气象及海洋专用仪器销售;智能无人飞行器制造;智能无人飞行器销售;航空运输设备销售;航空运营支持服务;紧急救援服务;储能技术服务;光伏设备及元器件制造;光伏设备及元器件销售;光伏发电设备租赁;太阳能发电技术服务;智能输配电及控制设备销售;新能源汽车换电设施销售;风电场相关装备销售;风电场相关系统研发;风力发电机组及零部件销售;电池销售;电池制造;电池零配件销售;蓄电池租赁;电池零配件生产;海上风电相关装备销售;海上风电相关系统研发;发电机及发电机组销售;发电机及发电机组制造;电机制造;充电桩销售;机动车充电销售;充电控制设备租赁;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运营;输配电及控制设备制造;集中式快速充电站;汽车零配件批发;汽车零配件零售;汽车零部件及配件制造;电力设施器材制造;电力设施器材销售;新能源原动设备制造;新能源原动设备销售;节能管理服务;工程管理服务;交通及公共管理用标牌销售;交通及公共管理用金属标牌制造。(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许可经营项目是:建设工程施工。(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

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不存在根据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需要终止的情形,也未出现被依法撤销、申请重整或和解、宣告破产的情形。

(二)公司不存在《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情形

根据天健会计师于 2026 年 4 月 24 日出具的天健审〔2026〕3-313 号《审计
报告》、天健审〔2026〕3-314 号《内部控制审计报告》及《公司章程》,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不存在《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的如下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情形:(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
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3)上市后最近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综上,本所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为依法设立且合法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不存在《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的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情形,符合《管理办法》规定的实行股权激励的条件。

二、 本次授予的批准和授权

1. 2026 年 9 月 28 日,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
司<202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 202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等相关议案,关联董事鲁骏对相关议案进行了回避表决。

2. 2026 年 9 月 30 日至 2026 年 10 月 9 日,公司对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姓
名和职务进行了内部公示。截至公示期满,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未收到
任何异议。2026 年 10 月 10 日,公司公告了《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关于公
司 202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公示情况说明及核查意见》,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认为:列入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人员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所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属于本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3. 2026 年 10 月 15 日,公司召开 2026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审议通过《关
于公司<202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办理 202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等议案。

4. 2026 年 10 月 15 日,根据公司股东会的授权,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
一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公司向 202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限制
性股票的议案》。公司董事会认为激励计划规定的授予条件业已成

就,同意以
2026 年 10 月 15 日为授予日,以 8.48元/股的价格向 30 名激励对象授予 4,006,700
股限制性股票。

综上,本所认为,本次授予事项已获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符合《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

三、 本次授予的具体情况

(一)本次授予的授予日

根据公司股东会的授权,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决议确定本次授
予的授予日为 2026 年 10 月 15 日。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授予的授予日是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激励计划后60日内的交易日,且不在下列期间:(1)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十五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公告日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十五日起算;(2)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五日内;(3)自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发生之日或者进入决策程序之日至依法披露之日;(4)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二)本次授予的授予数量、授予价格及授予对象

根据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决议,公司拟向符合授予条件的 30名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 4,006,700 股,授予价格均为 8.48 元/股。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进行了核实,发表了同意的核查意见。

(三)本次授予的条件

1. 授予条件

根据激励计划,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公司应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反之,未满足下列任一条件的,公司不得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

(1)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②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③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④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⑤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①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②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③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④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⑤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⑥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 根据公司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及激励对象均未发生上述情形。
综上,本所认为,本次授予的授予条件已经满足,授予日、授予数量、授予价格及授予对象符合《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

四、 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本所认为:

(一) 公司符合《管理办法》规定的实行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和条件;
(二) 本次授予事项已获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符合《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

(三) 本次授予的授予条件已经满足,授予日、授予数量、授予价格及授予对象符合《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叁份,经本所律师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生效。

(以下无正文)

(本页为《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金溢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事项的法律意见书》的签章页)
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盖章)

负责人: 经办律师:

赖继红 朱 强

经办律师:

刘畅然

2026 年 10 月 1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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