麒麟信安:2026年第四次临时股东会决议公告
原文摘录:证券代码:688152 证券简称:麒麟信安 公告编号:2026-063 湖南麒麟信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6年第四次临时股东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本次会议是否有被否决议案:无 一、 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 股东会召开的时间:2026 年 10 月 12 日 (二) 股东会召开的地点:湖南省长沙高新开发区麒云路 20 号麒麟科技园…
证券代码:688152 证券简称:麒麟信安 公告编号:2026-063
湖南麒麟信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6年第四次临时股东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本次会议是否有被否决议案:无
一、 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 股东会召开的时间:2026 年 10 月 12 日
(二) 股东会召开的地点:湖南省长沙高新开发区麒云路 20 号麒麟科技园 1 栋
1 楼
(三) 出席会议的普通股股东、特别表决权股东、恢复表决权的优先股股东及其持有表决权数量的情况:
1、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 34
普通股股东人数 34
2、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的表决权数量 53,362,761
普通股股东所持有表决权数量 53,362,761
3、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数量占公司表决权数量的
比例(%) 52.3688
普通股股东所持有表决权数量占公司表决权数量的比例
(%) 52.3688
(四) 表决方式是否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股东会主持情况等。
本次会议由董事会召集,会议现场由公司董事长杨涛先生作为会议主持人。会议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本次股东会的表决方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湖南麒麟信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规定。(五) 公司董事和董事会秘书的列席情况
1、 公司在任董事7人,列席7人;
2、 董事会秘书杨子嫣女士出席本次会议;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列席本次会议。二、 议案审议情况
(一) 累积投票议案表决情况
1.00《关于公司董事会换届选举暨提名第三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
得票数占出席会议有
议案序号 议案名称 得票数 效表决权的比例 是否当选
(%)
1.01 《选举杨涛先生为 53,166,419 99.6320 是
第三届董事会非
独立董事》
1.02 《选举刘文清先生 53,178,629 99.6549 是
为第三届董事会
非独立董事》
1.03 《选举杨子嫣女士 53,367,655 100.0091 是
为第三届董事会
非独立董事》
2.00《关于公司董事会换届选举暨提名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
得票数占出席会议有
议案序号 议案名称 得票数 效表决权的比例 是否当选
(%)
2.01 《选举刘宏先生为 53,180,614 99.6586 是
第三届董事会独
立董事》
2.02 《选举沈辉先生为 53,166,579 99.6323 是
第三届董事会独
立董事》
2.03 《选举梁放先生为 53,365,501 100.0051 是
第三届董事会独
立董事》
(二) 涉及重大事项,应说明 5%以下股东的表决情况
1、 累积投票议案
1.00《关于公司董事会换届选举暨提名第三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
得票数占出席
议案 议案名称 得票数 会议有效表决 是否当选
序号 权的比例
(%)
1.01 《选举杨涛先生为第 4,551,475 95.8645 是
三届董事会非独立董
事》
1.02 《选举刘文清先生为 4,563,685 96.1217 是
第三届董事会非独立
董事》
1.03 《选举杨子嫣女士为 4,752,711 100.1030 是
第三届董事会非独立
董事》
2.00《关于公司董事会换届选举暨提名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
议案 得票数占出席会
序号 议案名称 得票数 议有效表决权的 是否当选
比例(%)
2.01 《选举刘宏先生为第 4,565,670 96.1635 是
三 届 董事 会独 立董
事》
2.02 《选举沈辉先生为第 4,551,635 95.8679 是
三 届 董事 会独 立董
事》
2.03 《选举梁放先生为第 4,750,557 100.0577 是
三 届 董事 会独 立董
事》
(三) 关于议案表决的有关情况说明
1、本次股东会会议的议案属于普通决议议案,已获得出席本次会议股东或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2 以上通过,并对中小投资者进行了
单独计票;
2、涉及关联股东回避表决的议案:无;
3、应回避表决的关联股东名称:无。
三、 律师见证情况
1、 本次股东会见证的律师事务所: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
律师:熊林、李赞
2、 律师见证结论意见:
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会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会议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特此公告。
湖南麒麟信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 年 10 月 1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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