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视传媒:吉视传媒关于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公告
原文摘录:证券代码:601929 证券简称:吉视传媒 公告编号:临 2026-029 债券代码:259821 债券简称:25 吉视 V1 债券代码:281485 债券简称:26 吉视 01 吉视传媒关于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拟聘任的会计师事务所名称: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大华所) 原聘任的会计师事务所名称:北京…
证券代码:601929 证券简称:吉视传媒 公告编号:临 2026-029
债券代码:259821 债券简称:25 吉视 V1
债券代码:281485 债券简称:26 吉视 01
吉视传媒关于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拟聘任的会计师事务所名称: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大华所)
原聘任的会计师事务所名称:北京兴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北京兴华)
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简要原因及前任会计师的异议情况:鉴于北京兴华已连续 9 年为吉视传媒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提供年度审计服务,根据《国有企业、上市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为确保上市公司审计工作的独立性和客观性,结合公司业务发展需要,公司拟聘任大华所为公司 2026 年度审计机构。公司已就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相关事宜与北京兴华进行了事前沟通,北京兴华已明确知悉本次变更事项并确认无异议。
本事项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一、拟聘任会计师事务所的基本情况
(一)机构信息
1.基本信息
名称: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成立日期:2012 年 2 月 9 日成立(由大华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转制为特
殊普通合伙企业)
组织形式:特殊普通合伙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西四环中路 16 号院 7 号楼 1101
首席合伙人:张艳红
截至 2025 年 12 月 31 日,共有合伙人 134 人,注册会计师 815 人,签署
过证券服务业务审计报告的注册会计师 448 人。
2025 年度经审计的收入总额为 10.84 亿元,其中,审计业务收入 9.03 亿元,
证券业务收入 2.51 亿元。2025 年度,上市公司审计客户 100 家,主要行业包括
制造业、采矿业、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建筑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等,审计收费总额 1.36 亿元,公司同行业上市公司审计客户 1 家。
2.投资者保护能力
已计提的职业风险基金和已购买的职业保险累计赔偿限额之和超过人民币7 亿元。职业保险购买符合相关规定。
大华所近三年因执业行为涉诉并承担民事责任的案件为:投资者与奥瑞德光电股份有限公司、大华所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系列案。大华所作为共同被告,被判决在奥瑞德赔偿责任范围内承担 5%连带赔偿责任。目前,该系列案大部分生效判决已履行完毕,大华所将积极配合执行法院履行后续生效判决。投资者与东方金钰股份有限公司、大华所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系列案。大华所作为共同被告,被判决在东方金钰赔偿责任范围内承担 60%连带赔偿责任。目前,该系列案大部分判决已履行完毕,大华所将积极配合执行法院履行后续生效判决,该系列案赔付总金额很小。投资者与蓝盾信息安全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大华所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系列案,大华所作为共同被告,被判决在蓝盾信息赔偿责任范围内承担 20%连带赔偿责任,已出判决的案件大华所已全部履行完毕。投资者与致生联发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大华所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系列案,大华所作为共同被告,被判决在致生联发赔偿责任范围内承担 20%连带赔偿责任,已出判决的案件大华所已全部履行完毕。上述案件不影响大华所正常经营,不会对大华所造成重大风险。
3.诚信记录
大华所近三年因执业行为受到刑事处罚 0 次、行政处罚 9 次、监督管理措施
37 次、自律监管措施 9 次、纪律处分 5 次;57 名从业人员近三年因执业行为分
别受到刑事处罚 0 次、行政处罚 9 次、监督管理措施 24 次、自律监管措施 7 次、
纪律处分 5 次。
(二)项目信息
1.基本信息
项目合伙人:闫新志,2015 年 9 月成为注册会计师,2013 年 10 月开始从
事上市公司审计,2021 年 9 月开始在大华所执业,2026 年 11 月开始为本公司
提供审计服务;近三年签署上市公司审计报告数量 2 家。
签字注册会计师:孙鑫,2016 年 12 月成为注册会计师,2020 年 10 月开始
从事上市公司审计,2026 年 6 月开始在大华所执业,2026 年 11 月开始为本公
司提供审计服务;近三年签署上市公司审计报告数量 0 家。
项目质量控制复核人:王忻,1999 年 6 月成为注册会计师,1997 年 5 月开
始从事上市公司和挂牌公司审计,2012 年 2 月开始在本所执业,2022 年 1 月开
始从事复核工作;近三年复核上市公司和挂牌公司审计报告数量 6 家,具有丰富的上市公司审计报告复核经验,具备专业胜任能力。
2.诚信记录
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项目质量控制复核人近三年未因执业行为受到刑事处罚,受到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业主管部门等的行政处罚、监督管理措施,受到证券交易所、行业协会等自律组织的自律监管措施、纪律处分。
3.独立性
大华所及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项目质量控制复核人能够在执行本项目审计工作时保持独立性。
4.审计收费
大华所对公司 2026 年度审计业务的报价为 120 万元,其中年度财务报表审
计费用为 80 万元,内部控制审计费用为 40 万元,较上期审计费用无变化。该报价系大华所依据对此次年审工作量的判断、工作要求、所需的工作条件和工时及实际参加业务的各级别工作人员投入的专业知识和工作经验等因素确定的。最终审计业务费用将根据公司具体审计业务开展情况,并依据行业标准和市场价格水平经协商综合确定。
二、拟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情况说明
(一)前任会计师事务所情况及上年度审计意见
公司 2025 年度财务报告及内部控制审计工作由北京兴华担任,2025 年度
审计意见为标准无保留意见,不存在已委托前任会计师事务所开展部分审计工作后解聘前任会计师事务所的情况。
(二)拟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原因
鉴于北京兴华已连续 9 年为公司提供年度审计服务,根据《国有企业、上市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为确保上市公司审计工作的独立性和客观性,结合公司业务发展需要,公司拟聘任大华所为公司 2026 年度审计机构。公司认为大华所在独立性、专业胜任能力、投资者保护能力等方面能够满足公司对于审计机构的要求,拟聘任大华所为公司 2026 年度财务报表和内部控制审计机构。
(三)上市公司与前后任会计师事务所的沟通情况
本公司已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与前后任会计师事务所进行了沟通,双方均已知悉本事项,并对本次变更无异议。前后任会计师事务所已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 1153 号——前任注册会计师和后任注册会计师的沟通》和其他相关要求,积极做好沟通及配合工作。
三、拟变更会计师事务所履行的程序
(一)审计委员会审议意见
公司于 2026 年 10 月 29 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 2026 年第六次会
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并发表以下意见:审计委员会对拟聘任大华所的专业胜任能力、投资者保护能力、诚信状况、独立性等方面进行了审查,认为大华所具备为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执业资质及应有的专业胜任能力、投资者保护能力、独立性以及诚信状况,能够满足公司审计工作的要求,符合《国有企业、上市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要求,且公司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理由合理恰当。同意聘任大华所为 2026 年度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年度财务会计报表和内部控制审计服务机构,并同意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二)董事会的审议和表决情况
公司于 2026 年 10 月 29 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并通过
了《关于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同意聘任大华所为 2026 年度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年度财务会计报表和内部控制审计服务机构。
(三)生效日期
本次聘任会计师事务所事项尚需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并自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特此公告。
2026 年 10 月 2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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