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丰电子:宁波江丰电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草案)(H股发行并上市后适用)
宁波江丰电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发布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草案),该制度自公司发行的H股股票在香港联交所上市之日起生效实施。制度规定聘用或解聘会计师事务所须经审计委员会审议、董事会审议并由股东会决定,选聘评价中质量管理水平分值权重不低于40%,审计费用报价分值权重不高于15%。
宁波江丰电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发布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草案),该制度自公司发行的H股股票在香港联交所上市之日起生效实施。制度规定聘用或解聘会计师事务所须经审计委员会审议、董事会审议并由股东会决定,选聘评价中质量管理水平分值权重不低于40%,审计费用报价分值权重不高于15%。
原文摘录: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制度(草案) (H股发行并上市后适用)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宁波江丰电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信 息披露暂缓与豁免行为,督促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法合规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证券上市规则》”)及《证券及…
原文摘录:宁波江丰电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利益申报管理制度(草案) (H股发行并上市后适用)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切实防范宁波江丰电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与公司之间的利益冲突,促进公司业务的规范发展,防止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行为发生,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创业板上市规则》”)、《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以下简称“《香港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宁波江丰电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
原文摘录:证券代码:300666 证券简称:江丰电子 公告编号:2026-107 宁波江丰电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召开 2026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会的通知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宁波江丰电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四十 一次会议决定于 2026 年 10 月 30 日(星期五)召开公司 2026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 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现将本次股东会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
宁波江丰电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发布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实施细则(草案),适用于公司H股发行并上市后。细则规定委员会由至少三名董事组成、独立董事应过半数,主任委员由独立董事担任,主要负责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政策与考核标准的研究审查,并须经董事会通过、自H股在香港联交所上市之日起生效实施。
原文摘录:宁波江丰电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反洗钱及经济制裁管理制度(草案) (H 股发行并上市后适用)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宁波江丰电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反 洗钱、反恐怖融资工作,有效预防洗钱及相关违法犯罪活动,及防范相关出口管制和经济制裁风险(以下统称“洗钱及经济制裁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香港特别行政区《打击洗钱及恐怖分子资金筹集条例》(第 615 章)、《证券及期货条例》(第 571 章)及香港金融管理…
原文摘录:宁波江丰电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候选人声明与承诺 声明人何建昌,作为宁波江丰电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已充分了解并同意由提名人宁波江丰电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提名为宁波江丰电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该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现公开声明和保证,本人与该公司之间不存在任何影响本人独立性的关系,且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对独立董事候选人任职资格及独立性的要求,具体声明并承诺如下事项: 一、…
原文摘录:宁波江丰电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提名人声明与承诺 提名人中证中小投资者服务中心有限责任公司、谢立新现就提名王明江为宁波江丰电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发表公开声明。被提名人已书面同意作为宁波江丰电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参见该独立董事候选人声明)。本次提名是在充分了解被提名人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职、有无重大失信等不良记录等情况后作出的,本提名人认为被提名人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深圳证券…
原文摘录:宁波江丰电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现金管理制度(草案) (H股发行并上市后适用)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宁波江丰电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现金管理,提高资金运作效率,防范现金管理决策和执行过程中的风险,维护股东和公司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以…
原文摘录:宁波江丰电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媒体采访和投资者调研接待办法(草案) (H股发行并上市后适用) 第一条 为贯彻证券市场公开、公平、公正原则,规范宁波江丰电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媒体采访和投资者调研接待行为,加强公司与媒体、投资者的沟通与交流,提高公司的投资者关系管理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的《上市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发布的《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
原文摘录:证券代码:300666 证券简称:江丰电子 公告编号:2026-106 宁波江丰电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向金融机构新增综合授信额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宁波江丰电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6 年 10 月 14 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四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金融机构新增综合授信额度的议案》,详细情况如下: 根据公司战略规划及业务发展情况,为满足公司及子公司的资金需…
宁波江丰电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发布董事会成员及雇员多元化政策(草案),该政策自公司H股在香港联合交易所挂牌上市之日起生效。政策要求确保董事会及提名委员会拥有至少一名与其他成员性别不一致的成员,董事会构成情况将每年在企业管治报告内披露。
宁波江丰电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发布累积投票制实施细则(草案),适用于股东会选举或变更两名以上董事(含独立董事),股东表决权可集中或分散使用。该细则经股东会决议通过后,自公司发行的H股股票在香港联交所上市之日起生效实施。
宁波江丰电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发布股东提名人选参选董事的程序(草案),自公司发行H股股票经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在香港联合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生效实施。草案规定,董事会以及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1%以上的股东可书面提案提名董事候选人,提名人数不得超过拟选任董事人数;股东临时提案应在股东会召开10日前提出。
江丰电子第四届董事会第四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发行H股并在香港联交所主板挂牌上市的议案,拟发行H股股数不超过发行后总股本的15%(超额配售权行使前),并可授予不超过该规模15%的超额配售权。
原文摘录:宁波江丰电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议事规则(草案) (H 股发行并上市后适用) 第一条 宗旨 为了进一步规范宁波江丰电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的议事方式和决策程序,促使董事和董事会有效地履行其职责,提高董事会规范运作和科学决策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香港联合交易所…
原文摘录:宁波江丰电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高层人员持股变动管理办法(草案) (H 股发行并上市后适用)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宁波江丰电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下统称为“高层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管理,维护证券市场秩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以下简称“《管理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
宁波江丰电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发布内部审计制度(草案),该制度自公司H股发行并上市后适用。草案规定公司应在董事会下设立审计委员会,成员全部由非执行董事组成,其中独立非执行董事应过半数,并设立独立于财务部门的内部审计部门,对审计委员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内部审计部门须至少每季度向审计委员会报告一次,至少每半年对募集资金使用、对外担保、关联交易等重大事项进行检查。
宁波江丰电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发布《市值管理制度(草案)》,该制度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自公司H股在香港联交所上市之日起生效实施。制度明确市值管理由董事会领导、董事会秘书具体负责,公司可综合运用并购重组、股权激励、分红、股份回购及董监高增持等方式促进投资价值合理反映公司质量。
原文摘录:证券代码:300666 证券简称:江丰电子 公告编号:2026-104 宁波江丰电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制定与修订于 H 股发行上市后适用的《公司章程》 及部分管理、内部治理制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宁波江丰电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公司”)于 2026 年 10 月 14 日召开 第四届董事会第四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就 H 股发行修订于 H 股发行上市后生效的 及相关议事规则(草…
原文摘录:宁波江丰电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境外发行证券及上市相关保密和档案管理工作制度 (草案) (H股发行并上市后适用) 第一条 为保障国家经济安全,保护社会公共利益及宁波江丰电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丰电子”或“公司”)利益,规范公司、证券公司及各证券服务机构在公司境外发行与上市过程中相关的保密和档案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以下简称《保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
原文摘录:宁波江丰电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候选人声明与承诺 声明人王明江,作为宁波江丰电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已充分了解并同意由提名人中证中小投资者服务中心有限责任公司、谢立新提名为宁波江丰电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该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现公开声明和保证,本人与该公司之间不存在任何影响本人独立性的关系,且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对独立董事候选人任职资格及独立性的要求,具体声明并承诺如下事项…
宁波江丰电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提名何建昌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被提名人已书面同意。提名人声明,被提名人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深交所业务规则对独立董事任职资格及独立性的要求,且已通过第四届董事会提名委员会或独立董事专门会议资格审查。被提名人尚未取得深交所认可的独立董事培训证明,承诺将报名参加最近一次培训并取得证明。
宁波江丰电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发布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草案),该细则自公司发行的H股股票在香港联交所上市之日起生效实施。细则规定公司设董事会秘书一名,为公司与深交所指定联络人,另设联席公司秘书对接联交所,董事会秘书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原文摘录:宁波江丰电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章程修订对照表 (2026 年 10 月) 修订前条款 修订后条款 第一条 为维护公司、股东、职工和债权人的 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 第一条 为维护公司、股东、职工和债权人的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法》)、《证券及期货条例》(香港法例第 571《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
宁波江丰电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发布募集资金管理制度(草案),适用于H股发行并上市后。制度明确募集资金应专款专用、存放于董事会批准的专项账户,超募资金也须纳入专户管理;公司需在募集资金到位后一个月内与保荐机构及商业银行签订三方监管协议。制度还规定募集资金不得用于财务性投资或高风险投资,募投项目出现市场环境重大变化、搁置超一年等情形时须重新论证。
宁波江丰电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发布《环境、社会和公司治理(ESG)管理制度(草案)》,该制度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自公司发行的H股在香港联合交易所挂牌上市之日起生效实施。制度明确董事会为ESG工作领导和决策机构,董事会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为研究和指导机构,并规定ESG报告应与公司年度报告同时刊发。
宁波江丰电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发布《股东通讯政策(草案)》,该政策经董事会审议通过,自公司H股经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在香港联交所上市交易之日起生效实施。政策明确公司通讯将通过香港联交所披露易网站、深交所网站及公司网站登载,股东可选择中文或英文版本及印刷本或电子形式收取。
原文摘录:宁波江丰电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工作制度(草案) (H股发行并上市后适用)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宁波江丰电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的治理结构,促进公司规范运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下简称“《规范运作指引》”)、《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
宁波江丰电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发布股东会议事规则修订对照表(2026年10月),对股东会召集、通知、表决及H股股东登记等条款进行修订。修订后规则将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纳入法律依据,并明确H股股东名册正本存放地为香港,股东可按类别享有权利。
原文摘录:宁波江丰电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实施细则(草案) (H股发行并上市后适用)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明确宁波江丰电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以下简称“委员会”)的职责,进一步规范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产生,优化董事会和高级管理人员的组成,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以下简称“《香港上市规则》”,包括其附录C1《企业管治守…